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工作的通知

豫工信科〔2016〕14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自2010年11月《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豫工信〔2010〕47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以来,在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广大企业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今年以来,省政府先后印发了《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豫政〔2016〕1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31号)等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河南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这一系列文件都明确要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为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工业行业实际,我委决定进一步开展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的组织工作

《管理办法》印发五年多来,在推动全省工业企业新产品研发、新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新的认定办法尚未正式出台,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工作仍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的分工,做好本辖区企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的组织工作。对本辖区内企业提出的鉴定验收申请,要在做好初审的基础上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给予推荐。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组织进行鉴定验收的,要在评审专家筛选、评审会组织、评审结论拟定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鉴定验收工作质量。

二、切实做好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新产品(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验收,应首先填写《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及相关附表,报各省辖市、省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推荐,推荐时要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严格认真地做好材料初审工作,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的完整性严格进行检查,发现有遗漏的或有疑问的,必须要求申请单位补充完善或提交进一步的辅助解释材料,待所有问题得到解决后才能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限要求开展鉴定验收工作

2015年9月22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责任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豫编办〔2015〕382号)中,对河南省新产品(技术)认定的办理环节、责任事项、承诺时限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见附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办理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事项时,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确保每项认定工作都按照省编办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

四、积极帮助企业协调相关政策

按照国家和省大力支持“双创”的要求,为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工作的实际操作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在企业所得税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与以往相比也有了一定的调整。各省辖市、省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企业关注此方面的政策变化,协助企业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联系,确保企业能完全享受到此方面的政策,为企业持续做好新产品(技术)开发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在支持辖区内企业做好新产品(技术)研制开发和鉴定验收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问题以信息的形式及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处;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处将对其中的典型经验和问题解答以适当形式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发布。

五、其他事项

《管理办法》、《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及《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证书》等相关资料下载路径: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科技处主页\知识产权与成果栏目

联 系 人:王  冰  路正红

联系电话:0371-65509831

电子信箱:hngxtkjc@126.com

附件:

附件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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