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解读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这是国家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和国家科技改革发展在收入分配领域的新的政策性文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6年11月1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请科技部副部长李萌、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贺德方介绍《意见》有关情况,回答记者问,从该项政策目的、意义、内容、新的思路、长期产权激励和现金奖励、兼职兼薪政策和约束性规定、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等方面进行了政策解读。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是全面深改的重点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出台了大量关于科技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行动方案,回过头来看,这几年来我国形成了从思想到战略、到行动的完整体系,思想就是习近平总书记的科技创新的论述,战略就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就是大量的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其中,政策的密度、措施的力度都是前所未有的,从7月份开始,科技部连续三次在这里发布、介绍并与中外媒体记者交流情况,今年以来有11次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厅和媒体交流情况,这个现象可以为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工作做一个小小的佐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是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来的,也是今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任务。

  《意见》对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落实这个任务,习近平总书记主持第27次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最后中办、国办印发实施,《关于实行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这个意见对实行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它的内容是解放思想、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一个重要文件,对于保障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中国也正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习近平总书记讲,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人力资本是最重要的资本,一切的创新活动、科技活动都是人做出来的,需要通过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让智力劳动获得合理的回报。因此,这个文件是顺应世界潮流,契合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的一个文件。

  《意见》是中央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文件

  这个文件是中央在收入分配调节方面的重要文件。主要是针对我国科研人员的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的问题,提出了明确分配导向完善分配机制的七个方面,21条的改革部署,它的基本思路是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构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的三元的薪酬体系,使科研人员的收入与岗位的责任、工作的业绩和实际的贡献紧密联系,在具体的措施上突出了推动形成体现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权,发挥科研资金、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技人员的长期激励作用,允许科研人员依法依规适度的兼职兼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三次调整变化

  我国的收入分配结构调整的政策是根据国家现实存在的问题和经济发展的阶段逐步来展开的,到目前为止,科技部在调研的过程中主要是发现科技人员的实际工作,特别是智力劳动与他的收入分配不完全符合,包括股权激励对创新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政策缺位,内部分配机制不健全。

  我国最早开展收入分配结构调整是为了解决大锅饭的问题,十五大的时候提出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十六大的时候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一次分配讲效率、二次分配讲公平,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都要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十八大又有新的说法,叫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还提出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力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意见》体现十八大要求收入分配调节的五点新思路

  收入分配调节的《意见》体现了十八大两个同步、两个提高的要求,在新的思路方面包括五点:

  第一,导向性。《意见》对收入分配的机制进行了系统的设计,构建了三元的薪酬结构,所谓的三元就是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和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特别重要的是确立了增加知识价值分配的导向,目标是要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能够得到合理回报这样一个良性循环,所以是导向性。

  第二,统筹性。它是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不同的门类,统筹创新链的不同环节,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统筹不同环节的人收入分配的关系。还有统筹不同岗位人员的收入分配都统筹起来考虑,制定这样一个收入分配的政策。

  第三,针对性。分类指导、分类施策,根据不同的创新主体、不同的创新领域、不同创新环节的智力劳动的特点,实行有针对性的分配政策。

  第四,给予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上充分的调节自主权。要求高校和科研院所自己制定分配办法,合理调节不同岗位的收入。科研机构和高校按照职能制定收入分配办法,调节收入分配关系,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的办法,而且还赋予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间接费用的统筹使用权。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要探索实行合同制管理,按合同的目标完成情况来确定工资的水平和分配的办法。对一些科研水平高、科研成绩比较好的单位,就可以充分的信任他,在收入分配上进行自我调节。对目标明确的应用型科研项目,也逐步实行合同制管理。对横向委托项目的科研人员经费也实行合同约定管理,企业给大学和科研院所的课题,按横向课题来处理,该怎么花、怎么用,在合同里约定就行。

  第五是体现在长期激励上。长期激励包括三方面:一是体现在产权激励上,《意见》特别强调要发挥产权对收入分配长期的激励作用,包括要探索对科研人员实行股权、期权、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职务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这些知识产权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形成的股权,还有岗位分红权这些方面的激励,都是有长期作用的。二是科学设置考核周期,避免频繁的对科研人员进行考核,这也是长期的,考核周期要适当拉长。三是积极解决部分青年科研人员和教师待遇低的问题,以加强学术梯队建设。

  《意见》从四方面提出坚持长期产权激励和现金奖励并举

  《意见》中特别鲜明地提出要解决对创新的长期积累政策缺位的问题。在原则当中明确提出要坚持长期的产权激励和现金奖励并举的问题,讲了四个方面:

  一是讲到科研机构和高校要履行好在成果转化当中的法人责任的问题。

  二是明确了要完善科研机构和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建立相应的制度,要做制度上的安排。

  三是解决他们的顾虑问题,有免责的问题。

  四是解决长期产权激励当中,有关税收的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纳税比例下降幅度将超过一半

  涉及成果转化奖励的长期激励问题,去年10月1日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当中对整个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做了系统、全面的制度上的安排。今年2月16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这部法律的若干规定当中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免责条款,特别讲到单位的领导人在履行了勤勉职责,免除单位在价格确定当中的决策责任。科技成果的价格波动是比较频繁的,履行了勤勉责任是免除责任,这次若干规定当中对整个涉及科技成果长期激励的,都是由单位自主决定的,实际上免责条款进一步扩大了。

  以前在科技成果确定股权的过程中分两步纳税,这个比例比较高,科学界比较关心,还没有现金收入就要交很大一笔税款。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税率最高到45%,今年这个文件当中对税收的问题也有涉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9月份出台的101号文件把两步纳税合并成一步纳税,而且是在取得现金环节纳税,或者上市了可以转让,或者没上市进行股权转让获得现金的时候纳税。而且特别明确了科研人员和机构有选择权,如果选择延迟纳税的话,一次纳税税率按20%,这是政策非常重要的一项,在支持创新、支持对科研成果长期激励方面的一个非常好的制度安排。初步分析,这项政策可能使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纳税比例由原来的40%左右会下降到20%,大概下降的幅度超过了一半,所以整体上说单位后顾之忧要免责,不仅仅在价格环节免责,在整个单位制定的分配的激励政策方面免责。从国家的层面,三权都下发给单位了,说明这次发布的《意见》和最近国家支持创新的相关政策是一脉相承的,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意见》对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的举措和约束性规定

  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是这次文件的一个亮点,但是文件发布以后网友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看法和讨论。总体来讲,《意见》是适应于高校和科研单位,不涉及到中小学的问题。反映的热点问题主要是中小学问题,不是这个文件所提出的调整对象。《意见》目的是促进科技要素的合理流动,因此提出了两条措施:

  一是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并且获得合法的收入。

  二是允许高校的教师从事多点教学,并取得合法收入。

  《意见》确定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大的方向的同时,也做了三方面相应的约束性规定:

  首先是对兼职的范围做了约定。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包括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普、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这样的活动。

  其次是兼职要经所在单位同意。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作为前提,完不成本职工作去兼职,单位肯定不允许。

  第三是要遵守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将来也要制定实行科研人员兼职的公示制度,兼职获得的股权和红利收入应该向本单位报告的制度,而且兼职的行为不能损害原单位的利益,不能泄漏原单位的技术秘密。

  这些都是前提条件。这样一个约定,实际上体现了鼓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意见》提出了科技人员收入结构和发挥市场机制的举措

  《意见》讲的三元结构问题,就是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的分配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激励措施这三个方面的制度上的安排。要使科研人员的收入与他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包括实际贡献,能够紧密的结合起来。

  针对科技人员收入结构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问题,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文件中特别强调要发挥单位在分配上的自主权问题。稳定提高基本工资方面的安排,今年10月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收入的实施意见》中,提到的七类人群当中,其中有科研人员这个群体。基本工资实际是按照国家的统一制度安排来同步解决这个问题。关于绩效工资,是扩大单位的分配自主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制度和法律作出分配制度和框架性安排,其实免责条款当中也讲到了要制定这样的规则,这些规则当中提到了横向的课题收入,文件中讲到的,是按照合同法的有关约定,约定用于分配的比例,给了单位分配自主权。

  还有一部分是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技术转让这类,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包括分配程序、三权由单位处置的程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像其他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这类的合同,在《意见》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实际是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框架下,对来自横向的完全使用市场化,智库类的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将来会对有条件的机构探索合同制管理,包括产业目标明确的项目,也可以实行合同制的管理,这样既保证单位有分配上的自主权,同时也要划清相关的经费来源。在纵向课题中,中办和国办发的50号文件对纵向课题的间接费用和绩效的分配也都有相关的制度安排。《意见》和国家现在的一系列涉及科技人员分配的政策安排是一体化的,是统筹考虑的,把分配使用的自主权交给单位,制度化以后由单位来统筹解决,基础研究的统筹、教学人员的统筹,这样可以更加符合实事求是的整个国家科研机构和科研队伍状况。

  落实《意见》还将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则

  《意见》中提到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但兼职的地方和兼职教师之间政策对接方面还没有具体规定。《意见》对这个问题规定是方向性的、导向性的,还有思路性的内容。《意见》发布后,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落实,下一步会推动一个领域、一个部门、一个单位,让他们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则,科技部将会和教育部一起研究大学怎么落实这个文件,将会和中科院一起研究科研院所怎么落实,包括智库,社科院,研究社会科学中一些具体的办法,一步一步来推动落实。关于打通兼职的地方和兼职教师之间政策对接断头路的问题,也将在具体的单位管理方式和管理意见中会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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