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2017〕93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指导和规范我市众创空间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创新创业孵化服务能力,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豫科〔2016〕157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阳市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2015〕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安阳市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阳市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试行)
2017年11月23日
附件
安阳市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豫科〔2016〕157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阳市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2015〕28号),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创办,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支持鼓励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综合服务,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及省、国家级众创空间的推荐工作。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高等院校负责对辖区内的众创空间进行管理指导。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五条 众创空间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经营,依托单位在安阳市注册经营,具备一定实力和影响力。
(二)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自有或租赁,其中属租赁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可自主支配的场地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拥有不少于20个的创客、创业团队和企业,成功孵化案例不少于3个,并制定有吸引创客、创业团队和企业进驻、成长发展的相关优惠激励政策。
(五)拥有5人以上的创业导师团队,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
(六)拥有天使投资(或种子资金、风险投资)等金融支持的功能。
(七)配套设施齐全,环境优良。
(八)众创空间能够经常举办项目路演、创业沙龙、投融资讲座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章 备案和管理
第六条 备案申报主体进行自我评价,填写《安阳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提供申请材料,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由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推荐文件。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定期组织市级众创空间的评审备案,达标一批,备案一批。
第八条 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单位,对日常开展的创新创业培训、路演等活动,以及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赛事、经营模式创新等活动,及时做好登记和宣传。积极做好年度统计工作,与日常开展活动登记一并作为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经备案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民政、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在备案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市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对已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绩效评价与动态管理,年度绩效评价内容包括服务场地、服务能力、服务绩效、创新服务、其他服务事项等内容。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众创空间,其年度评价应严格划定范围,单独进行,不与孵化器重复交叉。对绩效评价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均不达标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二条 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市级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自评,填报《安阳市众创空间运行绩效自评表》,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由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评价文件。市科学技术局定期组织开展市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指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