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科学技术局 安阳市财政局 安阳市工商业联合会印发《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科技创新政策》的通知

安科〔2018〕73号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工商联,市工商联各直属商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科技部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商联印发〈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科技创新政策〉的通知》(豫科〔2018〕119号)要求,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更好推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制定了《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科技创新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加强协同配合,更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附件: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科技创新政策



   安阳市科学技术局  安阳市财政局

   安阳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8年9月25日   



附件

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

科技创新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科技部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商联印发〈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科技创新政策〉的通知》(豫科〔2018〕119号)要求,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释放非公有制企业创新活力,更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着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

1.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改革涉企科技资金支持机制,由“竞争性项目”和“评审管理”逐步调整为“普惠性政策”和“条件审核”,引导社会资本有计划、持续性地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互联网 政务服务”,将科技系统权力事项全部接入全省电子政务信息平台,按照“一次办妥”思路,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打造创新创业绿色通道。落实企业研发项目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涉及企业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畅通申报渠道,规范申报程序,实行常态化受理,定期开展认定。

2.开展宣传培训,帮助企业掌握用好科技优惠政策。深入开展“高企培训中原行”“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进基层”“政策进万企”和“百名专家帮百企”等活动,面向企业和基层科技部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知识产权申请业务培训以及“双创”、研发费用归集及税前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等政策宣传,实现全市各县(市、区)全覆盖,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成长为创新引领型企业

3.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科技企业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指导,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骨干企业成长为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指导和推动非公有制骨干企业在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中发挥更大作用,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支持建设国家、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高层次创新平台,积极推荐申报国家、河南省科研任务。

5.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落实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三、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设创新引领型平台

6.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设高层次创新平台。加强对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各类创新基地和平台的统筹规划和系统布局,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基地,对非公有制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给予补助。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上下游企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跨领域创新合作,打造产业技术协同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20万元,通过市级认定的由受益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7.指导和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支持非公有制骨干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众创平台。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和发展需要,建立特色鲜明、创客聚集、资源开放、机制灵活、成效显著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对非公有制企业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经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培养引进创新引领型人才

8.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落实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大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市财政一次性奖励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引进的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等顶尖科技创新人才,安排200平米住房;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安排150平米住房;重点产业紧缺专家型人才安排120平米住房,免租入住,工作满8年且贡献突出,可获赠所住住房。对引进的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国家重大科技成果完成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顶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其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除积极协助向省政府提请奖励之外,连续5年根据其实际产生的效益和所做的贡献给予重奖,累计奖励最高1000万元。对培养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等青年英才,市财政按照省资助标准给予1∶1配套。

9.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创新性科技团队,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科技团队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我市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进行奖励,凡我市(含驻安单位)作为主持单位完成的项目,获一等奖的奖励100万元,获二等奖的奖励50万元,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一等奖奖励200万元、二等奖奖100万元。对我市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进行奖励。凡我市(含驻安单位)作为主持单位完成的项目,获一等奖的奖励1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3万元,三等奖的奖励2万元;凡我市参于完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一等奖的奖励1万元/人,获二等奖的奖励0.5万元/人,获三等奖的奖励0.3万元/人。

五、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建创新引领型机构

10.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建新型研发机构。鼓励非公有制创新龙头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经备案登记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

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协同创新平台,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30%,每年最高30万元资助,最多扶持三年。鼓励高端研发机构落户安阳。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安阳建立独立研发机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经认定后能切实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安阳经济发展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30%,最高100万一次性资助。市财政对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出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不超过2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六、激发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动力

11.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科研组织、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的主体作用。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资助基础研究和公益性研究方面的科学研究活动。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编制科技创新规划和相关技术领域发展专项实施方案,在科技人才专家库中增加非公有制企业技术专家数量和比重,更多吸收来自非公有制企业的专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和验收。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主动布局全球创新网络,通过海外技术并购建立海外研发中心。

12.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研发投入预算制度,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对符合条件已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的企业,根据其年度研发投入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支持。其中,对考核优秀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200万元;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补助额最高150万元;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以及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补助额最高50万元。

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市级负担比例不超过50%,具体比例分年度确定。

13.发挥科技金融引导支持作用。积极推进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相结合,发展天使、创业、产业投资,壮大创业投资和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强化对处在种子期、初创期的创业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探索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的信贷投入,积极开展“科技贷”、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多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实施战略性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提高企业整体实力。到2021年,科技金融结合的良好政策环境基本形成,科技金融结合的管理和合作机制基本完善,风险补偿、科技金融专项补贴、科技担保、科技创新投资基金等覆盖科技企业发展的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支持体系全面形成。

14.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承接省内非公有制企业研发项目,省财政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定奖励支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高等院校、政府引导基金等共同出资,设立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加快重大科研成果转化。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开展技能型人才培养。

15.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协同创新。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多方协同,建设军民融合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机构,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引导民用技术参军和军用技术转民。

16.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科技中介服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非公有制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科技中介机构,聚集科技资源,为企业提供合理、合规、合法的专业化优质服务,形成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科技服务体系。对引进高新技术成果与企业对接成功产生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中介机构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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