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加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集聚区的科学定位

(一)统一认识。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两个构建、实现率先崛起的关键时期,既具有诸多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也存在着产业单、层次低、链条短、规模小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走节约集约发展、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培育区域发展新优势。集聚区是加快两个构建、实现率先崛起的有效载体和重要依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的战略突破口。加快集聚区规划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相关政策措施的关键举措,是创新体制机制、培育区域竞争新优势的客观需要。全市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开拓创新,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推进集聚区发展。

(二)把握内涵。集聚区是以若干特色主导产业为支撑,产业集聚特征明显,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产业结构合理,吸纳就业充分,以经济功能为主的功能区。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

——企业(项目)集中布局。空间集聚是集聚区的基本表现形式。通过同类和相关联的企业、项目集中布局、集聚发展,为发展循环经济、污染集中治理、社会服务共享创造前提条件,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产业集群发展。区内企业关联、产业集群发展是集聚区与传统工业园区、开发区的根本区别。通过产业链式发展、专业化分工协作,增强集群协同效应,实现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形成特色主导产业集群或专业园区。

——资源集约利用。促进节约集约发展、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是集聚区的本质要求。按照“节约、集约、循环、生态”的发展理念,提高土地投资强度,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提供示范。

——功能集合构建。推动产城一体、实现企业生产生活服务社会化是集聚区的功能特征。通过产业集聚促进人口集中,依托城市服务功能为产业发展、人口集中创造条件,实现产业发展与城市发展相互依托、相互促进。

(三)理清关系。区域科学发展的示范载体包括城市新区、集聚区、专业园区3个层次。城市新区可以由若干相邻集聚区组成,集聚区可以包含若干专业园区。按照一定标准,专业园区做大做强后可以发展成为集聚区,若干集聚区的相关服务配套体系得到完善、社会事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可享受城市新区相应待遇。对市政府已认可的专业园区,应按照节约集约、产业集聚、功能集成的要求规范发展,原则上不再规划布局新的专业园区。鼓励产业集聚区内设立针对不同经济团体和不同区域的专业园区,增强园区招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进一步加强集聚区科学规划

(四)加强规划衔接。按照集聚区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规”合一原则,集聚区发展规划须经省、市有关部门联审,确保集聚区布局和用地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五)严格审批程序。集聚区发展规划须由专业设计单位编制,经市政府审查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审,报省政府确认后审批。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经批准的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报省政府确认或备案。专业园区按照县级规划、市级审批、省级备案进行管理。

三、加快完善集聚区集聚机制

(六)产业集聚发展机制。加快落实有利于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的有关政策,主要包括:

——电价政策。对已批复的县域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工业项目生产用电,执行省网直供电价,实行同网同价。

——失地农民保障政策。按照集聚区规划确定的村庄整合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骤地推进集聚区村庄整合。对集聚区的失地农民可根据城市居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进行安置,并切实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项目集聚政策。新开工的一般性工业项目,按照全市产业集聚区和产业园区相应功能定位入驻,具体选址要符合产业集聚区和产业园区功能分区和开发时序要求。

(七)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机制。加快建立以集聚区投资开发公司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社会化参与、多元化投入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机制。集聚区土地出让收入市、县区分成部分,在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保支出及法定支出外,可优先用于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优质资产向集聚区投资开发公司优化配置,增强投融资能力。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外资、民资和社会资本采取BOT(基于基础设施特许权的“建设—经营—移交”投资模式)、BT(投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移交”投资模式)、PPP(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等方式,投资建设集聚区基础设施。

(八)土地保障机制。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各县区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重点保障集聚区用地需求。集聚区工业项目新征土地可按分批次用地方式单独组卷报批。符合集聚区规划的项目,可按政策优先供地。进一步提高投资强度,宝山、鹤淇、金山3个集聚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150万元,黎阳集聚区和3个市级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120万元。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用于集聚区项目建设。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保证规范运作前提下,积极争取省分配指标周转速度,增加指标流量。建立项目分期规划、分期供地制度,按照企业项目拟开工建设规划和个体建筑物、构筑物范围,划定项目分期发展建设空间,上一期项目按约定最低投资强度完成80%后,才能为下一期供地。

(九)投融资机制。采取政府扶持、企业股份制合作方式成立集聚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高企业信贷担保能力。努力拓宽融资渠道,支持银行加大对集聚区投融资平台的贷款力度,支持集聚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组织产业集聚区内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将集聚区企业优先纳入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程,积极争取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政府间和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强化政府性资金引导作用,市、县区财政专项资金要按照资金投向,优先用于集聚区项目。

(十)人才培育引进机制。建立完善以专业培训、专家指导、选派挂职、人才引进相结合的集聚区人才培育引进机制。将集聚区各类人才培养纳入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扩大市、县区财政投入比例,支持开展面向集聚区高层次管理人才的培训,支持企业培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技术学院发挥自身优势,培育高水平技术工人。鼓励采取组织专家巡回服务指导、选调优秀后备干部和专业人才挂职等方式,提高集聚区人才素质和管理水平。

(十一)区域环评机制。按照“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的原则,创新集聚区环评管理机制。在编制发展规划时,同步开展集聚区规划环评,明确项目准入条件。已完成规划环评的集聚区,简化规划内建设项目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对集聚区内企业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审批后可在5年内分期实施。优先为符合区域污染减排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环境准入条件的入驻项目配置环境总量指标。积极探索实施集聚区内排污权交易制度,实现环境总量指标的高效利用。

(十二)自主创新机制。集聚区要以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突破口,以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为重点,全面推进集聚区创新体系建设。紧密结合企业自身实际,选择合适的技术创新战略模式,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组织体系和研发体系。支持企业多种形式的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建立健全资源优势互补、交流畅通、风险共担、利益分配合理的产学研合作机制。积极争取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和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集聚区技术研发和创新平台建设;对集聚区设立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市相关科技项目资金优先予以支持;不断加大政府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入力度,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注重产学研相结合,突破一批影响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加快培育发展创新型产业集聚区。

(十三)高效管理机制。各县区政府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乡镇参加的集聚区联席办公会议制度,重点研究集聚区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集聚区与区外事务的协调。按照“小机构、大服务”的管理模式,尽快建立完善集聚区管理机构,形成统筹、高效、富有活力的管理体制。扩大县域集聚区部分县级经济管理权限,涉及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由集聚区管理机构直接办理;建立集聚区与市级管理部门“直通车”制度,需报市级管理部门审批的事项由集聚区管理机构直接报送,同时抄送县级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情况,可采取委托管理和必要的行政区划调整等方式,妥善解决集聚区与所在乡镇政府的职能交叉问题。建立产业集聚区招商项目手续无偿代理制度。产业集聚区抽出专人负责无偿代办或帮助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土地、工商、商务、外汇、技术监督等手续,对重大招商项目,有关部门要联审联批、限时办结。

(十四)社会化服务机制。加快引进和培育金融、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服务机构,构建配套完善的社会化咨询服务体系。积极争取省信息化发展资金支持集聚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开展第三方服务,实现区内企业职工公寓、食堂、职工培训等企业生产生活服务的社会化。积极争取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集聚区第三方物流和社会化服务保障项目给予支持。有条件的集聚区要建立资产运营管理机构,统筹集聚区的建设和服务。

(十五)自我积累机制。对宝山、鹤淇、金山、黎阳4个省级产业集聚区,以2009年为基期,核定集聚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考核基数,2010—2012年各集聚区当年“三税”收入超过收入考核基数按比例上解省财政部分全额奖励所在地县区;对山城区陶瓷、浚县粮食精深加工、鹤山产业园区3个市级产业园区,以2009年为基期,核定集聚区“三税”收入考核基数,2010—2012年产业园区当年“三税”收入比上年增收按比例市级分享部分50%奖励所在地县区。若县区扣除集聚区或产业园区后缴纳的“三税”收入比2009年下降的,按下降额从集聚区或产业园区的税收增量中扣减相应数额。

四、进一步加强对集聚区规划建设的指导

(十六)加强培训交流。市有关部门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通过组织专题辅导、集中培训、学习观摩等形式,深化各级、各部门对集聚区科学内涵、主要功能、基本定位的认识,提高集聚区规划管理、项目组织、服务协调和创新发展能力。

(十七)强化目标考核。建立全市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统计考核体系,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并在媒体公布。考核重点按新落地企业及完成投资额、企业营业收入、税收收入、从业人员、投资强度、能耗降低率、二氧化硫排放量及化学需氧量、新增建成区面积、高新技术企业比重等9项指标进行考核评价。对在省产业集聚区动态管理中,进入省辖市产业集聚区前10名、县域产业集聚区前30名以及升级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的,市财政从产业发展基金中给予适当奖励;对在省动态管理中被淘汰的产业集聚区,给予所在县区相关责任领导相应处分。对在全市综合考核中排名第1位的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市财政从产业发展基金中给予适当奖励。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市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合力推动的工作机制。市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统计局、监察局、林业局、编办、市政府金融办、鹤壁供电公司等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和职能分工,细化工作方案,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快推进集聚区规划建设。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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