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010年产业集聚区建设工程重点任务分解 一、省发展改革委 1.加强与省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的沟通衔接,及时协调解决产业集聚区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2.2月底确定县域产业集聚区大工业用电企业,实行同网同价。3.4月基本完成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确认审批和专业园区备案工作,研究制定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的规模和功能标准;制定产业集聚区考核和综合评价意见,并报请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审核后公布。4.4月完成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备案类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下放工作。5.将产业集聚区重大工业项目作为省、省辖市重点推进的转型升级项目,实行联审联批。6.将产业集聚区污水、垃圾处理、供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廉租住房项目优先纳入争取国家资金和政策支持范围。7.积极争取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能源装备自主化、中小企业改造、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发挥服务业引导资金作用,支持产业集聚区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8.围绕贯彻落实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指导产业集聚区编制实施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推动重大产业基地建设,培育壮大特色主导产业。9.将产业集聚区发展作为各级“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谋划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结构升级项目。10.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产业集聚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11.把产业集聚区建设作为重点项目巡回观摩活动的主要内容,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全省性观摩活动。12.做好省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建立完善定期通报制度,组织政策体制组、工作督查组和监测考核组开展有关工作。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严格规划实施,按照起步区、发展区和控制区建设时序,有序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2.一季度完成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审批和备案;上半年完成产业集聚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景观等专项规划编制。3.协调推动交通、给排水、热力、燃气、电力、通信、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与城市市政管网的互联互通和设施共享,力争2010年完成基础设施投资1000亿元以上。4.推进产业集聚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5.加快产业集聚区近期开发区域内的村庄迁并。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一季度制定产业集聚区大招商行动计划。上、下半年各举办一次赴沿海地区的综合性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签约项目的跟踪服务,力争产业集聚区实际利用省外资金超过1500亿元。2.强化信用担保平台建设,新设立一批产业集聚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力争每个集聚区成立2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3.发挥省信息化发展资金引导作用,推进基础信息综合服务、公共电子商务服务、物流信息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平台建设,争取2010年实现产业集聚区企业信息化平台全覆盖。4.优先将产业集聚区骨干企业纳入重点服务企业范围,协调督促各项政策的落实,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5.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争取并落实国家支持政策,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6.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建立产销对接长效机制,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四、省国土资源厅 1.一季度制定保障产业集聚区用地的政策。 2.结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优先保障省辖市、县(市)中心城区以外的产业集聚区用地需求。 3.重点保障产业集聚区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力争全年发展用地不少于12万亩。省重点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从省预留的重点项目用地计划中解决,切块下达各省辖市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向产业集聚区倾斜安排,对有重大项目建设的产业集聚区按特事特办原则适度增加用地计划指标。 4.争取国家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2万亩以上,加速指标周转,增加指标流量,提高产业集聚区用地保障度。 5.强化土地投资强度监管,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对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和集约利用土地突出的产业集聚区给予用地指标奖励。 五、省环境保护厅 1.一季度制定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环保政策。 2.一季度完成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审查。 3.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加快产业集聚区项目环评审批进度。 4.保障环境容量需求,将区域减排腾出的排污总量指标优先分配给产业集聚区。 5.督促落实环保措施,推进环保设施的集合构建。 六、省财政厅 1.一季度制定产业集聚区税收返还、区域税收分享等财税支持政策。2.指导推进产业集聚区融资平台建设。3.落实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各项财政资金支持政策,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七、省科技厅 1.一季度制定产业集聚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政策。2.推进产业集聚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新建5家产业技术创新联盟。3.加快产业集聚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培育3—5名中原学者、50名左右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培养20—25个科技创新团队。4.发挥省科技专项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引导作用,推动产业集聚区公共技术研发和创新平台建设。 八、省商务厅 1.一季度制定促进产业集聚区利用外资和扩大出口的政策措施。2.落实出口企业运费补助政策,优先安排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外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3.创新境外招商方式,有重点地组织招商活动,引进一批境外“区中园”项目。 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一季度制定促进产业集聚区人才培训和引进政策。2.组织开展2次以上专家组巡回服务活动,组织指导后备干部和专业人才挂职锻炼。3.实施人力资源行动计划,定期举办产业集聚区人才培训班,加强新生劳动力职业培训、在岗职工特别职业培训和管理人员专项培训。4.将产业集聚区各类人才纳入继续教育计划,举办专项研修班,培养高层次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5.制定促进产业集聚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建立“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开办人才档案管理业务,开设人才服务窗口,举办1—2期产业集聚区人才国(境)外培训班。 十、省教育厅 1.将产业集聚区人才培育纳入职业教育攻坚计划,加强校企合作,开展急需人才的订单培养(培训)。2.在省内外高校举办1—2期面向产业集聚区管理人员的高级培训班。 十一、省交通运输厅 1.对省公路网规划确定的产业集聚区交通建设项目及相关公路,优先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加快建设。2.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产业集聚区交通项目,优先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十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一季度制定促进产业集聚区名牌培育和标准化建设政策。2.支持国家和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进驻产业集聚区或设立分支机构,争取建设10家以上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3.引导产业集聚区企业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4.加大对产业集聚区企业名牌的培育力度,加强对现有名牌的保护。5.强化产业集聚区企业技术法规、标准、符合性规定、计量测试、市场准入的咨询服务,提高生产许可证、3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特种设备制造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效率。 十三、省统计局 1.一季度制定产业集聚区发展监测方案,建立完善统计考核体系。2.一季度完成2008年、2009年产业集聚区监测和调查;4月中旬形成监测分析报告,绘制产业集聚区地图和企业名录。3.按季度形成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监测分析报告。 十四、省编办 1.4月制定产业集聚区管理体制指导意见。2.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进行体制创新,建立健全管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合理确定编制,明确管理权限,完善管理职能。 十五、省政府金融办 1.一季度制定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金融政策。2.协调推动金融机构加大产业集聚区信贷支持力度,力争所有产业集聚区融资平台与商业银行签订授信协议,2010年到位贷款不低于3亿元。3.积极引进国内外产业基金、投资公司等战略投资者,增强产业集聚区融资平台资本实力,力争2010年产业集聚区每个融资平台的资产规模超过1亿元。4.加强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开发适合产业集聚区发展的融资担保产品。5.组织指导金融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6.优先争取产业集聚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 十六、省通信管理局 1.加大产业集聚区通信建设投入,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物流、中小企业信息化等领域的业务。2.优化电信基础资源配置,实现产业集聚区电信管道、杆路、基站、铁塔和室内分布系统的共建共享。 十七、省电力公司 1.对省确定的县域产业集聚区大工业用电企业,执行省网直供电价政策。2.4月完成产业集聚区电网规划。3.加快推进年度计划项目建设,确保产业集聚区用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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