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规划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09〕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省政府确定的180个产业集聚区。经过省有关部门备案同意的专业园区参照本办法考核。 二、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指标体系 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指标体系由5项内容8项指标组成(见附件),从总量、效益、质量、进度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综合评价产业集聚区发展水平。 1. 法人企业(单位)营业收入。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所有法人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转让资产取得的收入。 2. 税收收入。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法人企业(单位)实际缴纳的由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各种税收收入总和。 3. 法人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指在产业集聚区内的法人企业(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期末实有人员数。包括在各法人企业(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 4. 投资强度。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法人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与土地使用面积之比。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指产业集聚区法人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费用的总额。 5. 万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能耗降低率。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每创造1万元工业总产值所消费的能源数量比上年同期下降的程度。 6. 单位土地使用面积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与产业集聚区土地使用面积之比。 7. 当年新增建成区面积。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的期末、期初建成区面积之差。产业集聚区建成区面积指报告期内经过征收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总面积。 8. 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占集聚区营业收入比重。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总和与产业集聚区法人企业(单位)营业收入之比。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1年以上的企业。 三、考核方法 1. 按照统一指标体系对产业集聚区进行综合考核排序。 2. 单项指标的无量纲化处理。参加排序的指标为不同经济内容的数据,需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并计算各产业集聚区该指标的标准化指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3. 计算综合指数。综合指数为各单项指标的标准化指数与该指标权重的乘积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4. 排序。按照综合指数的大小对各产业集聚区进行排序。 四、数据来源 考核指标数据分别来源于相应部门。其中土地使用面积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提供;建成区面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提供;税收收入分别由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提供;单位土地使用面积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环保部门负责审核提供;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由科技部门负责审核提供;其余指标由统计部门负责审核提供。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产业集聚区考核数据报省统计局。 五、考核方式 产业集聚区考核采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提供数据、省统计局负责综合排序、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发布的方式。1.数据审核。产业集聚区所在地有关部门负责收集产业集聚区各项数据,并上报省辖市相关部门。省辖市相关部门要对数据收集工作加强指导,按照所掌握的数据对辖区内各产业集聚区数据进行严格审核。跨行政区划的产业集聚区数据由上级相关部门负责审核。省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和要求,对各产业集聚区数据进行终审,对数据质量负总责。2.综合排序。省统计局负责根据省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对产业集聚区进行综合排序。3.发布结果。产业集聚区考核结果经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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