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豫政 〔2010〕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功能定位,抓好关键环节,完善推进机制,落实扶持政策,促进集聚区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集聚区的科学定位  ( 一)统一认识。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两大跨越”、实现中原崛起的关键时期,既具有诸多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也存在产业层次低、发展方式粗放、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力推进“三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加快构建“三大体系”(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走节约集约发展、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培育区域发展新优势。集聚区是促进“三化”协调发展、构建“三大体系”、实现科学发展的有效载体和重要依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现途径,是转变发展方式的战略突破口。加快集聚区规划建设是创新体制机制、培育区域竞争新优势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相关政策措施和实现跨越、促进崛起的关键举措。全省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开拓创新,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推进集聚区的规划建设。  ( 二)把握内涵。集聚区是以若干特色主导产业为支撑,产业集聚特征明显,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产业结构合理,吸纳就业充分,以经济功能为主的功能区。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项目)集中布局。空间集聚是集聚区的基本表现形式。通过同类和相关联的企业、项目集中布局、集聚发展,为发展循环经济、污染集中治理、社会服务共享创造前提条件,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产业集群发展。区内企业关联、产业集群发展是集聚区与传统工业园区、开发区的根本区别。通过产业链式发展、专业化分工协作,增强集群协同效应,实现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形成特色主导产业集群或专业园区。 ———资源集约利用。促进节约集约发展、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是集聚区的本质要求。按照“节约、集约、循环、生态”的发展理念,提高土地投资强度,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提供示范。 ———功能集合构建。推动产城一体、实现企业生产生活服务社会化是集聚区的功能特征。通过产业集聚促进人口集中,依托城市服务功能为产业发展、人口集中创造条件,实现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完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提高产业支撑和人口聚集能力,实现产业发展与城市发展相互依托、相互促进。  ( 三)理清关系。区域科学发展的示范载体包括城市新区、集聚区、专业园区3个层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有条件的省辖市规划建设城市新区。城市新区可以由若干相邻集聚区组成,集聚区可以包含若干专业园区。按照一定标准,专业园区做大做强后可以发展成为集聚区,若干集聚区的相关服务配套体系得到完善、社会事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可享受城市新区相应待遇。 县域内的集聚区是产业和城市发展的主导区域。省辖市城市新区内的集聚区必须按照城市新区发展的总体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对已经形成的专业园区,各地要按照节约集约、产业集聚、功能集成的要求促进其规范发展,不再规划布局新的专业园区。 二、进一步加强集聚区科学规划  ( 四)加强规划衔接。按照集聚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三规”合一原则,有关部门要对集聚区发展规划集中联审,确保集聚区布局和用地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五)严格审批程序。集聚区发展规划由各地组织专业设计单位编制,经所在省辖市政府审查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审,报省政府确认后审批。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报当地政府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经批准的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报省政府确认或备案。专业园区按照县级规划、市级审批、省级备案进行管理。  ( 六)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标准,严把规划审批关,控制集聚区数量。原则上,每个县(市)、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区规划建设一个集聚区。 三、加快建立完善集聚区集聚机制  ( 七)产业集聚发展机制。加快落实有利于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的有关政策,主要包括: ———电价政策。实行同网同价。对已批复的县域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工业项目生产用电,执行省网直供电价。 ———用地政策。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用于集聚区项目建设。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保证规范运作前提下,提高指标周转速度,增加指标流量。按照集聚区规划确定的村庄整合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骤地推进集聚区村庄整合。对集聚区的失地农民可根据城市居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进行安置,并切实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异地投资、税收分享政策。对于政府主导的规模以上异地投资企业直接缴纳的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省以下部分)收入,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投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政府与项目入驻地政府可以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税种、比例和期限共同分享。税收分享利益补偿,可由相关方政府通过资金划转、直接汇款清算的方式解决,也可由相关方政府向省财政申请,在年度结算时代为办理。对县(市、区)辖区内各乡镇之间招商引资项目的异地建设,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税收分享政策。  ( 八)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机制。加快建立以集聚区投资开发公司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社会化参与、多元化投入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机制。集聚区土地出让收入市县分成部分,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保支出及法定支出外,可优先用于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引导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优质资产向集聚区投资开发公司优化配置,增强投融资能力。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外资、民资和社会资本采取BOT(基于基础设施特许权的“建设—经营—移交”投资模式)、BT(投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移交”投资模式)、PPP(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等方式,投资建设集聚区基础设施。  ( 九)土地保障机制。省政府下达各省辖市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重点保障集聚区用地需求。集聚区工业项目新征土地可按分批次用地方式单独组卷报批。符合集聚区规划的项目,可按供地政策优先供地。进一步提高投资强度,原则上,省辖市集聚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级开发区相应标准,县域集聚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省级开发区相应标准。  ( 十)投融资机制。采取政府扶持、企业股份制合作方式成立集聚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高企业信贷担保能力。发挥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的作用,为集聚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增信服务,提高融资担保能力。努力拓宽融资渠道,支持银行加大对集聚区投融资平台的贷款力度,支持有条件的集聚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组织符合条件的集聚区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将集聚区企业优先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程范围,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政府间和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强化政府性资金引导作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要按照资金投向,优先安排集聚区项目。  ( 十一)人才培育引进机制。建立完善以专业培训、专家指导、选派挂职、人才引进相结合的集聚区人才培育引进机制。将集聚区各类人才培养纳入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扩大省、市级财政投入比例,支持开展面向集聚区高层次管理人才的培训,支持企业培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工教育集团发挥自身优势,培育高水平技术工人。要加快开通集聚区引进人才“绿色通道”和建立“一站式”服务机制,对集聚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各省辖市在创业启动资金、工作场所、住宅公寓、风险投资和商业担保等方面给予专项支持。鼓励采取组织专家组巡回服务指导、选调优秀后备干部和专业人才挂职等方式,提高集聚区人才素质和管理水平。  ( 十二)区域环评机制。按照“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的原则,创新集聚区环评管理机制。在编制发展规划时,同步开展集聚区规划环评,明确项目准入条件。已完成规划环评的集聚区,简化规划内建设项目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对集聚区内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审批后可在5年内分期实施;对无重要污染因子或污染因子单一且有成熟治理技术的项目环评,进一步委托或下放审批权限,由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该项目的环评文件。优先为符合区域污染减排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环境准入条件的入驻项目配置环境总量指标。积极探索并实施区内排污权交易制度,实现环境总量指标的高效利用。  ( 十三)自主创新机制。集聚区要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各类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形成企业牵头组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实施的有效机制。加大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各类技术研发机构和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社会开放力度,建立完善对集聚区企业优惠收费制度。省科技专项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要优先支持集聚区技术研发和平台建设项目;省扶持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集聚区重点企业的技术创新;对集聚区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省相关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加快培育自主创新基地,发展创新型集聚区。  ( 十四)高效管理机制。各省辖市、县(市、区)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集聚区联席办公会议制度,重点研究集聚区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集聚区与区外事务的协调。按照“小机构、大服务”的管理模式,尽快建立完善集聚区管理机构,形成统筹、高效、富有活力的管理体制。扩大县域集聚区部分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建立集聚区与省辖市级管理部门“直通车”制度,涉及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由集聚区管理机构直接办理,需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审批的事项由集聚区管理机构直接报送,同时抄送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可根据情况,采取委托管理和必要的行政区划调整等方式,妥善解决集聚区与所在乡镇政府的职能交叉问题。  ( 十五)社会化服务机制。加快引进和培育金融、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服务机构,构建配套完善的社会化咨询服务体系。省信息化发展资金要优先支持集聚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开展第三方服务,实现区内企业原材料和零配件供应、物流、职工公寓、食堂、职工培训等企业生产生活服务的社会化。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集聚区第三方物流和社会化服务保障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集聚区要建立资产运营管理机构,统筹负责集聚区的建设和服务。  ( 十六)自我积累机制。调整现有的区域性财政激励政策,对产业集聚区出台优惠政策,增强财政调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省级对集聚区的支持措施由直接投入调整为政策引导,鼓励集聚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2010—2012年,按现行体制,省级从集聚区集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核定基数、超收返还、一定三年”的办法,省分成“三税”收入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全额返还集聚区。对城市新区和新区内集聚区的税收返还,按新区相应政策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对集聚区规划建设的指导  ( 十七)加强培训交流。省有关部门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通过组织专题辅导、集中培训、学习观摩等形式,深化各级、各部门对集聚区科学内涵、主要功能、基本定位的认识,提高集聚区规划管理、项目组织、服务协调和创新发展能力。  ( 十八)开展升级竞赛。对集聚区实行综合考核、竞赛升级、政策挂钩、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合理确定城市新区和集聚区的规模和功能标准,经考核达到相应标准的专业园区和集聚区可分别晋升为集聚区或享受城市新区相应待遇;3年内达不到集聚区规模和功能标准的,不再享受相应待遇。建立统一的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统计考核体系,按企业营业收入、税收收入、从业人员、投资强度、能耗降低率、二氧化硫排放量及化学需氧量、新增建成区面积、高新技术企业比重等8项指标进行考核评价,对排序靠前的集聚区给予奖励,引导和推进集聚区科学发展。  ( 十九)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省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合力推动的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政策体制、工作督查和监测考核工作小组,协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统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编办、电力公司等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职能分工,细化工作方案,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机构,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细化部门责任分工,加强督导检查考核,加快推进集聚区规划建设。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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