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城市矿产”等6个方面的循环经济将获国家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办法称,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和项目的实施、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工作和范围包括:一是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即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产生和蕴藏在废旧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通讯工具、汽车、家电、电子产品、金属和塑料包装物以及废料中,可循环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塑料、橡胶、玻璃等资源,其利用量相当于原生矿产资源。二是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三是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四是再制造,即对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重点支持可再制造技术进步、旧件回收体系建设、再制造产品推广及产业化发展等。五是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六是循环经济(含清洁生产,下同)基础能力建设。

  办法规定,对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专项资金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支持。

  其中,对支持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财政补助方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地方政府提供的方案,以新增“城市矿产”资源集聚利用量为依据,并参考再生资源利用成本及市场售价测算核定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新增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的有关实施方案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资金使用方案及其调整情况需报两部委备案。地方政府承诺书签订后,中央财政按补助资金的50%拨付启动资金,5年内再生资源利用量已超过建设方案中设定目标90%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提出考核和余款拨付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拨付余款,不合格的不予拨付余款并扣回部分已拨付补助资金。3年内工作无实质进展的,将已拨付补助资金全部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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