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4〕51号文件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4〕51号文件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鹤政〔2014〕22号
发布日期 2015-02-28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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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4〕51号文件的通知 鹤政〔2014〕22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2-28 字体大小:

  鹤政〔2014〕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农村公路发展水平,促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乡村通畅工程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意见》(豫政〔2014〕5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2014—2016年,通过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全市集中建设农村公路670公里以上(其中县乡公路430公里以上、村道240公里以上)、改造危桥3500延米,完善安保、排水等附属设施,基本实现乡镇政府驻地至乡镇所辖行政村有一条路况良好、符合等级要求的道路连通,基本消除现有县乡道危桥和村道上的大中危桥,逐步打通县际、乡际断头路,农村公路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科学编制规划。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科学制订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并注意与全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土地利用、产业集聚区、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群众脱贫工程等规划相协调,与干线公路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规划相衔接。各县区要在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规划的指导下,结合各自实际,编制本县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

  (二)加大资金投入。我市三年行动计划匡算建设总投资 57700万元,其中国家和省补助33290万元,市、县区自筹24410万元。自筹资金部分,市财政、县财政按1:3比例分担,市财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各县区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一般财政预算收入、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保障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实施。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增长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市级补助资金分配机制,实行“县(区)乡(镇)自愿、先建后补”的政策。

  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管理。由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县区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养护进度,联合向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实公路建设、养护项目,并根据进度分批拨付补助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提高标准能力。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路的功能需要,合理确定技术等级,统一建设标准。县通乡公路一般采用二级或二级以上技术等级,乡际公路一般采用三级或三级以上技术等级,乡通行政村及行政村间连通公路一般采用四级或四级以上技术等级。要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建设指导手册》的有关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施工。

  三、强化组织保障

  成立鹤壁市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督导工作组,对农村公路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自筹资金落实、资金使用安全等情况开展定期督导。对工作完成情况好、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或资金倾斜。各县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全力推进本地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各项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做好全市农村公路规划审核工作,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发展。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财政资金,指导监督县区财政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配套资金。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发展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做好分类指导和示范引导工作,加强科技推广和业务指导,通过组织培训培养基层人才,提高工作水平。

  附件:鹤壁市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督导工作组人员名单

  2014年7月29日

  
附  件

  鹤壁市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

  督导工作组人员名单

  组  长:朱言志(副市长)

  副组长:牛海民(市政府副秘书长)

  薄迎辉(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付 宁(市发改委副调研员)

  齐文同(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吴  超(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唐友才(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杜长明(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薄迎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杜长明、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处长曹南辉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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