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 ||
索引号 | F1000-0201-2015-1099189 | 发文字号 | 鹤政办〔2015〕15号 |
发布日期 | 2015-04-21 | 成文日期 |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鹤政办〔2015〕15号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4-21 字体大小: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和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医疗待遇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市每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的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由每人每年70元调整为130元,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18万元调整为34万元。 二、没有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没有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或个人负担,也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三、除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非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外,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按规定足额缴费后,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方可享受相应的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 2015年4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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