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索引号 | F0001-0201-2015-1175166 | 发文字号 | 鹤政〔2015〕20号 |
发布日期 | 2015-07-06 | 成文日期 | 2015-06-19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鹤政〔2015〕20号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7-06 字体大小: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变化和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 一、废止2份规范性文件 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鹤政〔2007〕39号) 2.《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11〕10号) 二、修改1份规范性文件 删除《鹤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2015年6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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