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已出让无开发强度约定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F1000-0201-2015-1180610 | 发文字号 | 鹤政办〔2015〕46号 |
发布日期 | 2015-07-10 | 成文日期 | 2015-07-02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已出让无开发强度约定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2015〕46号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7-10 字体大小: | ||||||||||||||||||||||||||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制定的《鹤壁市已出让无开发强度约定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日 鹤壁市已出让无开发强度约定 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6月2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已出让无开发强度约定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3月1日前城市规划区内已出让但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约定开发强度指标用地的规划管理。办法中的开发强度指标特指建设用地容积率。 第三条 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指标实行限低制度,其他经营性用地开发强度指标实行限高制度,划拨用地开发强度基准指标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条 达到第二条适用条件的住宅、商业服务、娱乐、旅游经营性用地在规划实施时,开发强度基准指标按附件所列确定。 达到第二条适用条件的城镇混合用地,若土地管理档案中有明确用地或建筑面积比例但无开发强度指标约定的,按附件所列开发强度基准指标(即多层住宅≤1.4,商业服务用地≤1.8)采用内插法确定地块开发强度指标;若土地管理档案无明确用地或建筑面积比例且无开发强度约定的,开发强度指标不得超过1.6。 以上类别用地的规划实施除应符合相应的开发强度基准指标和国家及我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外,还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 凡适用于本办法的建设用地,由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该宗用地在土地管理档案中无开发强度指标的证明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办理规划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2日起实施,《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鹤壁市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06〕7号)同时废止。 附件:经营性用地开发强度基准指标表 经营性用地开发强度基准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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