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 F1000-0201-2015-1228438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5〕51号
发布日期 2015-08-25 成文日期 20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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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 鹤政办〔2015〕51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8-25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全市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深入开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无害化处理体系

  各县区要根据本辖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尽快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浚县、淇县要各建成一个专业的无害化处理厂,其他区根据实际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场点。

  二、落实配套保障政策

  各县区要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地方配套资金,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并妥善处理饲养、收集、处理各环节的利益关系。每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80元补助资金原则上按1 : 1 : 2的比例分配到养殖、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环节,以确保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正常运营。资金分配比例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其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要统筹整合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改造、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等项目资金,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认真落实育肥猪、能繁母猪、奶牛、肉鸡等保险政策,落实保险保费补贴地方配套资金。建立养殖业保险和无害化处理联动工作机制,提高养殖场(户)主动申报、接受监督和无害化处理的自觉性,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动物保险部门一律不得赔付。

  对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三、建立全程监管机制

  各县区要建立病死畜禽申报、数量确定、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各环节登记核实、财政补贴、工作稽查等全程监管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畜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成立由政府牵头,畜牧、发展改革、财政、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农机、土地、金融、保险等部门组成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积极推进和有效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实到位。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使生产经营者明确自己的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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