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F0001-0201-2015-1238103 发文字号 鹤政〔2015〕25号
发布日期 2015-09-10 成文日期 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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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鹤政〔2015〕25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10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促进人口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序流动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3号)和《中共鹤壁市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意见》(鹤发〔201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安排部署,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各县区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经济社会相关领域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2.坚持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3.坚持有序推进,存量优先,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4.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提高效率,转变管理方式,简化办事程序,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工作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逐步实现户籍制度与公共服务、合法权益、社会福利分配相脱钩。重点解决一批已进城就业定居农民工落户问题,成建制转化一批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居民,有序转移一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每年4万人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两县县城和乡镇落户限制。重点提高县城和乡镇的综合承载能力,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凡在浚县、淇县县城和乡镇政府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迁入。

  (五)进一步放开市区(指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户口迁移条件限制,执行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

  1.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的入户。凡在市区范围内通过购买、自建、继承、接受馈赠等途径获取合法产权住宅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迁入。

  2.租赁房屋人员的入户。凡在市区范围内租赁合法产权住宅6个月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迁入。

  3.有合法稳定就业人员的入户。凡在市区范围内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按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迁入;凡在市区范围内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且按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迁入。

  4.专业技术人员的入户。放开市区毕业生入户的学历限制,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实行自愿落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迁入。

  (六)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人员进城落户。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进城落户。合理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符合条件但无个人合法房屋产权的人员进城落户。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城中村和城郊村失地农民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三、改革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七)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一元化户籍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按照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新登记户口统一登记为“鹤壁市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八)建立居住证制度。制定居住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创业服务、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九)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民族、婚姻等人口信息,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四、工作要求

  (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实利益,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抓住重点、改革创新,彻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逐步消除城乡居民公共服务差别,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改革成果,实现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十一)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必须做到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各县区、各部门既要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又要尊重规律、群众意愿,不搞指标分配,不搞层层加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分类分步实施,推动农民向城市有序转移,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十二)落实政策,统筹实施。实行城乡统一的一元化户籍登记制度后,各县区、各部门要对按户口性质区分的政策进行清理和修订,不得以户口性质为行政管理条件。各县区及公安、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卫生计生、养老、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协力推进实施。

  (十三)适度宣传,合理引导。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户籍制度改革普遍关注。各县区、各部门要全面把握、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坚持统一口径、适度宣传,阐释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行政,简化审批手续,自觉接受监督,为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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