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F0001-0201-2015-1278197 发文字号 鹤政〔2015〕35号
发布日期 2015-11-10 成文日期 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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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鹤政〔2015〕35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11-10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鹤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30日

  鹤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鹤壁市本级及两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依照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向所在辖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按时申报缴费基数,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核算的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体制。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失业保险相关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1.5%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0.5%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第六条  两县当月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要于当月25日前全额上缴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统一管理。

  国家机关、全供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按时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失业保险费代扣代缴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

  第七条  全市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任务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县应参保人数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提出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年度目标任务下达执行。凡未完成征缴任务的,其差额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予以补足。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

  第八条  全市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分别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就业指导、职业培训与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可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办法申请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条  市本级及各县要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预测预警机制,实行动态分析监测,及时制定相应预案和措施。

  第四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管理。市本级及两县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和失业保险欠费同属全市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两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报账单位。

  实行市级统筹后,设立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县财政部门不再保留财政专户,原结余资金统一转入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经办机构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分户,不再设立收入户。

  第十二条  加强失业调控,依法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移交失业人员时,需要提供改制、破产批文及实施方案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经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失业人员接收手续。

  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一次性裁员不超30人的,经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登记接收手续;一次性裁员超过30人(含30人)以上,由县主管部门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由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月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统一报市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款项拨付到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支出计划下拨到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本级和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预留不少于2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备用金。

  第十四条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可动用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动用历年滚存仍不够支付的,可申请省级调剂;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由市、县财政按规定办法予以补贴。

  第五章  失业保险基金监管与核算

  第十五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及时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加强内部审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市统筹基金运行情况的指导检查。失业保险基金接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要切实保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确保失业保险工作正常开展。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激励机制,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全年征缴目标的按完成目标的1%进行奖励,超额完成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5%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予以安排。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县失业保险征缴任务完成情况,可用奖励资金对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适应市级统筹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金保工程”项目建设,建立统筹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的失业保险数据库,实现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全市联网,并逐步向街道、社区和参保单位延伸。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规范失业保险服务管理流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201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鹤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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