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投资进度核查及验收工作的通知

 为迎接国家财政部对我市2015年度节能减排示范建设工作的考核验收,按照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绩效评价办法和鹤壁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请抓紧时间对本辖区内年度确定的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投资核查及验收范围

获得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资金支持的包括产业园区改造提升工程、蓝天碧水工程、绿色建筑行动工程、绿色低碳交通工程、可再生能源利用关键补链项目等五个方面的典型示范项目。

二、项目投资核查及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

(五)年度财务审计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项目年度完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七)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三、项目投资核查及验收的组织

(一)项目完工验收

对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示范项目,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年度完工决算财务审计报告,按照附件1内容完善相关资料,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工程咨询公司组织相关专家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由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同时填报《节能减排示范项目年度完工验收表》,形成完工验收报告,以此作为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的依据。将验收报告与相关资料装订成册于2016年3月底前上报市节能减排示范办。

(二)项目投资核查

对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示范项目,组织核查其投资完成情况(分2015年底投资、截止目前投资)。

县区管理的示范项目,由县区综合示范办牵头,会同县区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示范项目财务账、投资额及工程量等,财政部门负责核查投资额,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工程量,填报《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投资核查表》。按照附件2内容准备相关资料(重点是投资完成情况)并装订成册,连同项目投资核查表于3月15日前上报市节能减排示范办,由市财政、业务主管部门集中审查。市节能减排办公室将根据情况会同市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市直示范项目,项目单位3月10日前按照附件2内容准备相关资料,由市节能减排示范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示范项目投资及工程量完成情况,填报《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投资核查表》。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装订成册报市节能减排示范办。

畜禽养殖无害化处理项目,项目单位按照附件3 内容准备相关材料,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核查,将相关资料装订成册于2016年3月底前上报市节能减排示范办。

 (三)配套资金核查

对需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按照《鹤壁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及下达的三批示范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出具市、县区资金配套相关证明手续,由财政部门负责核查。

对需企业配套资金的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按照下达的示范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出具配套资金的相关证明手续,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核查。

联 系 人:原  丽         联系电话:0392-3305029

 

附件:1、节能减排示范项目年度完工(竣工)验收报告

2、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投资核查表

3、畜禽养殖类示范项目投资核查表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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