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工信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宝山集聚区规划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改局、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豫工信联规[2015]253号)文件要求,为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稳妥地选好项目,使用好资金,加快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步伐。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

  (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财企〔2015〕22号)。

  (三)《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豫财企〔2015〕42号)。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15年全省技术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78号)。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81号)。

  (六)鹤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鹤财〔2015〕44号)。

  二、专项资金规模

  本次先进制造业引导专项资金共安排1627万元,其中2015年度1297万元,2014年度结余330万元。

  三、支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改类)。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改类)。

  (三)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类)。

  四、支持方向

  (一)技改类项目支持方向为技术改造文件(豫政办〔2015〕78号)中“重点工作”内容,突出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改造和“两化”融合。

  (二)中小类项目支持方向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的运行和服务内容。

  五、申报条件和相关材料

  (一)申报项目企业必须按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15〕22号)要求,具备“第十二条”所列条件:

  1、在河南省境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及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

  2、必须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3、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状况良好;

  4、企业未在财政部门发布的负面清单之列,且近3年没有因为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5、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技术改造类按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15〕22号)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县区工信部门、财政局联合请示文件(含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鹤壁市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项目资金申请表;

  4、法人营业执照;

  5、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批复等要件;

  6、项目申请说明或项目可研报告(含项目投资预算);

  7、项目技术情况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成果鉴定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证明材料);

  8、项目资金证明材料。固定资产投资表和新增主要设备表,购买设备和技术等的合同、发票、清单、记账凭证等,企业自有资金落实到位证明;

  9、项目贷款合同、项目贷款进账凭证,结息单和结息汇总表、贷款发放银行提供贷款用途说明等;

  10、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带验证码)及2016年最新月份会计报表;

  11、该项目竣工专项审计报告;2014年度获得过先进制造业引导资金的企业需同时提供前一个项目的竣工专项审计报告。

  12、项目单位做以下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1)材料真实性声明,(2)本次申报项目不存在重复申报。

  13、其他依申报指南需提供材料。

  (三)技改类项目必须是列入省级确定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二批补充)技术改造项目库,详见附件。

  (四)中小类项目面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和机构,原则上是经2013年至2015年省级认定以及2010年省级认定并2015年通过复核的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所需材料如下:

  1、县区工信部门、财政局联合请示文件(含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项目资金申请表;

  4、申报机构情况介绍;

  5、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开展服务业务的主要内容及其服务绩效及其收支情况等(要逐项具体说明);

  7、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8、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证明材料(主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

  9、固定的服务场所(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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