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F0001-0201-2016-1481354 发文字号 鹤政〔2016〕14号
发布日期 2016-04-18 成文日期 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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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政〔2016〕14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4-18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3月31日

  鹤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的目标,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山水林田湖共治、分区分类分级分段、多部门多层次联动系统治理新思路,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实现城乡饮用水源安全、河流水质持续改善,全面提升我市水环境质量。

  (二)防治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汤河、卫河水质达标率达到省定目标值;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98%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涉水企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粪便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汤河、卫河环境流量基本得到保障。

  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城市建成区内河流黑臭现象总体消除,水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100%。到本世纪中叶,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防治任务

  (一)全面提升水污染防治水平。

  1.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关闭“五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散、弱”工业企业。2016年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印染、造纸、塑料加工、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定期排查“五小”企业,发现一家关闭一家。(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等参与,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区政府、管委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七大重点污染行业。全面排查造纸、化工、淀粉、农副食品加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电镀等重点水污染排放行业,按照国家、省要求制定落实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改委、科技局等参与)

  集中治理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工业污染。加快推动产业集聚区“五规合一”(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区域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规划)试点工作,同步开展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修编工作,对未按期完成规划环评编制工作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暂缓受理入区项目环评审批;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对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承接转移产业要充分考虑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力等因素,切实防范污染转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废水未达到集中处理要求的,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推进工业集聚区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年底前宝山循环经济产业聚集区、鹤淇产业集聚区、浚县产业集聚区、金山产业集聚区的建成区域实现管网全配套,并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现与市、县级环保部门联网。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将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达标率列入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参与)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完善配套管网建设,实现雨污分流。完善浚县黎阳污水处理厂、淇县污水处理厂的管网建设,尽快实现管网全覆盖;开展全市建成区排水管道大排查,同步实施市政雨污混接改造,因地制宜开展老旧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到2020年,基本解决雨污管网混接问题,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南水北调中线干渠沿线建制镇、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制镇、全国重点镇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其它建制镇要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市区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浚县、淇县污水处理率达到8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留、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城市建成区、产业集聚区建设均要实行雨污分流,重点区域要推进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强化城中村、棚户区、老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截流、收集、配套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积极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2020年年底前至少建成1条综合管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城镇生活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在建、新建住宅项目和其他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工程验收或未达到工程验收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提标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治污效能。城镇污水处理厂2017年年底前全部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推进城镇污水分质处理,建设有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的产业集聚区内,现有企业工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原则上应于2018年年底前全部退出,其他现有企业具备条件的原则上要逐步退出,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的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年,各县区要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所产生污泥的数量、泥质、运输和处理处置现状排查,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编制全市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以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为重点,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鼓励全市共享;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达标改造。2020年年底前,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农业局、财政局等参与)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水环境质量达标要求和《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科学合理调整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列出禁养区需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2017年年底前,依法全部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禁养区外保留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并配备粪便污水防渗防溢贮存设施、粪便污水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密聚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向环境排放的应达到排放要求。坚持种养结合,科学编制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充分考虑周边种植业对畜禽粪便的消纳吸收能力,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治理,并实现资源化利用。研究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财政支持政策。(市畜牧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财政局等参与)

  控制种植业污染。2016年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等技术。按照“一控两减三基本”(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和农业水环境污染,化肥、农药减量使用,畜禽粪污、农膜、农作物秸秆基本得到资源化、综合循环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指导、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行精准施药和科学用药,采用秸秆覆盖、免耕法、少耕法等保护性耕作措施。加强河岸、堤坝、湿地等设施整治建设,防止秸秆、生活垃圾等对水体造成污染。在禁止开发区以及依法规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见附件4),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畜牧局、质监局等参与)

  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新建水产养殖场,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新模式,充分发挥养殖水面的湿地生态作用。(市委农办、市农业局牵头,市水利局、淇河保护开发办、水库建管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在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严重的区域试行退地减水,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对灌溉农田实施综合治理,减少农业用水量。(市农业局、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统一综合整治连片村庄。优先治理乡镇政府所在地、美丽乡村试点、循环经济试点村、农村新型社区、迁村并点区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移民迁安村、交通枢纽和工矿企业周边、风景名胜区、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两侧等环境敏感区域,因地制宜解决远郊区村庄污水收集处理问题。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00个。(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等参与)

  减少农村生活污染排放。以县区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城镇周边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规模较大的村庄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优先推进南水北调干渠沿线和水源保护区内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建立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已建设施正常运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等参与)

  (二)深入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据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分年度制定并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改委、环保厅备案。淘汰污染重、工艺技术及生产设备落后的企业。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严格落实关于深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生态红线区、水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单元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能力,分区分类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格特殊敏感区环境准入,探索建立不同区域的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落实总量预算管理,建设项目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未经确认,不予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山城区作为水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单元,应不予审批耗水量大、废水排放量大的煤化工、化学原料药、印染等单纯新建和单纯扩大产能的项目(符合我省重大产业布局的项目除外)。防止企业在向城乡结合部、农村搬迁转移过程中造成新的污染。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18年完成鹤壁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到2020年完成两县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水利局牵头,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区域开发建设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推动工业企业向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集聚,引导新增工业项目落户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严格控制工业生产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2016年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造纸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制定企业改造退出方案。到2020年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严重企业的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2016年,全面开展全市蓝线现状调查,城市规划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保证试点区内流域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水域面积保持率为100%。对城市已经受到破坏的水体和其他自然环境,尽可能采用生态手段进行恢复和修复。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水系湿地空间不受侵占,最大限度保护原有的河流、湖泊、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要求,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依法查处非法挤占河湖、采砂等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

  严格控制取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覆盖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并严格实施。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5.682亿立方米以内。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加快开展水权交易研究,探索建立水权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严肃查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消减超采量。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加强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地下水抽采的监管。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对未经批准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特殊用水除外),抓紧制定封井方案,具备条件的尽快关闭,2017年年底前完成关闭工作。尽快编制并实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南水北调办等参与)

  2.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区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将再生水、雨水和循环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4%、25%以上。(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加强电力、造纸、化工、农副食品加工等高耗水、重污染工业行业用水管理、节水技术改造以及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和排污量,完善取水、排污计量设施,加强对计量设施的监管,全面提高工业节水水平。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煤炭、机械、化工、纺织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国内先进定额标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鼓励推行一户一表节水改造,推动建筑中水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7%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2%以内,力争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标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水利局、质监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农村节水。积极推广渠道衬砌、低压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通过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建设高效输配水工程、加强田间高效节水、推广和普及农业节水技术等措施,全面提高农业节水水平。加强畜禽养殖节水技术推广及设施改造。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15.78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 0.695。推行村镇集中供水、合理利用多种水源等,逐步提高农村生活节水水平。(市水利局、农业局牵头,市畜牧局、发改委、财政局等参与)

  3.加大水源涵养力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努力扩大林地、草地、河流、湿地等面积,构建水生态安全保障体系,科学保护湿地资源,确保淇河国家湿地公园、千鹤湖(盘石头水库)面积不减少。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渠沿线两侧营造宽防护林带和高标准农田林网,构建南水北调中线生态走廊。(市林业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水库建管局、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南水北调办等参与)

  4.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再生水管网和输送体系,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新建、改建建筑严格执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通过回用系统用于道路喷洒、园林绿化和景观河湖补水。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应建设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参与)

  5.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造纸、化工、陶瓷、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依托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再生水回用配套设施,推进再生水用于园区水质要求较低的工业企业生产、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等。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使用的化工、造纸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同时核减现有取水额度。(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水利局等参与)

  6.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城市雨水排涝系统规划设计标准,按照排蓄并举原则,“工程治水”与“生态治水”相结合,源头减量与末端处理相结合,大力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渗、滞、蓄、净、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科学统筹实施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建筑小区系统建设与改造,积极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强化对城市雨水径流的排放控制与管理。新建地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将单位庭院和居民小区的雨污分流、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等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新建绿地要采用下沉式设计,对现有绿地实行下沉式、集雨式绿地改造,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乡土植物,提升城市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滞涝、补充地下水、净化生态等功能。新城区要全面按照海绵城市标准进行建设,已建城区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提升、公园绿地建设、城市河道综合整治等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2020年,道路之外的新建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80%,改建、扩建工程及道路新建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0%。通过对在建和新建项目的有效管控、已建项目因地制宜的连片改造,全面推广和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形成“连片效应”,总体上实现鹤壁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0%的目标。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县城1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县城3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等参与)

  (四)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

  1.保障南水北调中线饮用水水源安全。

  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干渠水质安全。严格执行《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南段)两侧水源保护区划方案》。建设保护区标识、标志和隔离防护工程。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渠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防,强化水质动态检测,制定科学合理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工程监管、污染联防、应急处置制度,确保输水干渠水质安全。(市南水北调办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

  保障受水区水质安全。受水区地表水厂要配套建设企业水质检测设施,同步建设进、出厂和管网水量、水质与主要运行参数在线监控及传输系统,实现信息及时传送。统筹考虑应急或备用水源建设,强化供水安全保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南水北调办等参与)

  2.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县区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2016年起市区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2018年起两县向社会公开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在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逐步开展水质生物毒性预警体系建设。(市水利局、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

  强化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严格执行鹤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严格控制调整。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排查评估以及风险预警,强化水源保护区管线穿越、交通运输等风险源的风险管理,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扩大监测指标范围,配备与之相应的监测设备、人员等相应条件,开展水质全指标监测;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处置技术,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做到应急防范“一条心”,应急指挥“一盘棋”,应急监测“一张网”,应急物资“一体化”,确保饮用水安全。2018年年底前,鹤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围建设物理或生物隔离设施。(市水利局、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

  城市供水企业要确保供水设施和管线等埋地设施质量良好,加强供水设施的巡检、定期维护、更新改造等工作。增加对水源地进厂、出厂和管网水的日常检测项目和频次,制定并落实应急净水技术方案、相关物资和设备,完善信息报告、应急指挥、应急检测、应急生产调度等,确保供水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

  3.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落实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清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设施,建立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纳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专项检查范围,开展执法检查。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水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选址阶段进行水量、水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分方案的论证;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志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应与饮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依法规范水源保护区域保护范围,全面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水源安全。对人为因素引起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工程损坏造成群众饮水困难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责任。强化水质净化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消毒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运行管理。集中式供水工程要按要求配备安装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千吨万人”规模以上(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或受益人口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要尽快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关检验人员及仪器设备,做好日常水质检测。(市水利局、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

  4.防治地下水污染。突出重点,分区防治。每年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化工存贮销售企业和产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严格按照规范建设、运行。对涉废水、重金属、危险固废、危险化学品的建筑设施进行排查,对应采取防渗措施而未做防渗处理的,要补建防渗设施。2016年年底前对山城区东岭简易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进行妥善处理。2017年年底前将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设置。报废矿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等参与)

  (五)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推进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

  重点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开展水体排查,建立黑臭水体档案,制定整治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开展排污口调查,设置排污口标识。建立乡镇(街道)巡查员队伍,定期巡查排污口和河道两侧垃圾。以城乡结合部截污纳管工程及配套管网建设为重点,扩大既有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以南水北调沿线建制镇、全国重点镇、水源地所在村污水治理为突破口,试行专业化建设、专业化运行、专业化管理的体制机制改革。开展河道两侧垃圾专项整治行动,解决垃圾乱堆乱放问题。开展河道清淤疏浚,辅以生态补水及河道曝气复氧、植物修复、生物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7年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非法排污口;2020年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任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畜牧局、农业局等参与)

  大力推进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改善水体水环境质量。对市区及两县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现有河流制定分年度整治计划。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建立污染源台账,开展截污控源和河道精细化管理。着力推进城市河流清洁整治工程,优先实施污染源头治理,使河流水环境质量明显好转;2020年年底前,推进南水北调干渠两侧生态廊道工程建设,完成汤河、卫河等河道综合整治,注重提升河流生态建设水平。定期公布公众对城市河流满意度调查结果。(市发改委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2.保障河流生态环境流量。

  修订完善地表水功能区划方案,进一步明确水功能区定位和保护标准。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合理确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排污口设置审批,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方,停止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保障河流环境流量。充分利用南水北调中线水资源,综合施策,减轻河流和地下水开发利用强度,保障河流环境流量。在卫河、汤河开展试点,保障卫河、汤河的环境流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水资源置换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其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环境流量。2016年开展调查,制定可利用水利工程调水以维持水生态环境的河道清单,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水北调办等参与)

  3.开展河湖水生态修复。在有条件的重要支流入河(湖)口、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建设人工湿地,削减入河污染物。探索开展河湖原位生态修复,合理采取生态清淤、生态河岸、生态渗滤岛、水生植物、生态基等生态净化措施,提升水体自净能力,恢复生态功能。(市环保局、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4.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水库建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农业局等参与)

  三、制度措施

  (一)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水体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达标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部门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2.严格环境风险防范。

  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沿河流、湖库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的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根据国家制定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监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2016年年底前,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对突发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及处理,对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市环保部门可以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要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水利局、农业局、发改委等参与)

  3.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对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进行全面调查,核定排放量和控制目标。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创新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深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对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区域实行新建项目水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和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行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市环保局负责)

  (二)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法规标准。

  健全法规文件。根据省环保规章、政策,研究制定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湿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地下水管理、环境流量保障等方面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市环保局牵头,市淇河生态保护建设办公室、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河南省地方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区域环境污染防控要求,研究制订重点防控区域、重点防控因子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质监局等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

  建立水污染源排放清单和动态更新机制。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负责)

  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对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编办等参与)

  严惩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对重点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粪便消纳设施的监管。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纠正有案不立、降格处理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等参与)

  依法查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超标准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公安局等参与)

  3.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各县区、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建立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搭建多目标多部门综合水环境管理决策平台,实现基础数据整合、水质监测与评价、污染源管理、未来趋势预测、风险预警与应急等多种功能的有机融合。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气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按照省地表水监测断面和考核相关要求,调整市控地表水监测断面,增补或优化跨县区界地表水断面监测点位。完善自动监测网络,在重点水源地、环境敏感区域等重要断面优化、补充自动监测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财政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技术水平。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自2016年起,各县区实行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负责)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市区及两县应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6年起,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探索实行分类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和两部制水价,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等参与)

  积极落实税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监局等参与)

  综合考虑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特点,结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改革进展情况,合理调整水资源费标准。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办法。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成本,加强自备水源用水户污水处理费征收。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市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牵头,市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参与)

  2.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产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贯彻落实河南省关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2017年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深入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水利局、银监局等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大自主创新产品在水处理工程中的应用,提高关键技术设备的国产化率。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污泥处理处置、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等技术。(市科技局、水利局牵头,市委农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农业局等参与)

  2.支持开展水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交流。支持开展水环境领域科学研究,不断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围绕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积极争取省级以上项目资助,开展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并积极争取国家经费支持,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支持低成本、低能耗的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

  3.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4.规范环保产业市场。

  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文件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强对供水水质净化、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等领域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规范。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委、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加大环保产业培育,扩大市场规模。严格环境监管,规范环保市场;转变政府职能,拓展市场空间;综合运用技术、经济等手段,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5.推动环保服务业发展机制和模式创新。

  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咨询、土建、金融、环保设备、工程设计等环保产业链各个环节在内的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模式。(市发改委、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水污染治理领域科技服务业发展。以生活污水处理、产业集聚区集中治污、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为重点领域,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渗滤液等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运营模式发展。(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畜牧局等参与)

  (五)完善资金投入方式。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重点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城市地下廊道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推广收费权质押、股权质押、项目收益权质押、特许经营权质押、排污权质押等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监局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并积极向中央、省争取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畜牧局等参与)

  四、主攻方向

  (一)加强汤河、卫河水体治理改善力度,恢复水体生态功能。根据汤河、卫河不同水污染特点,突出重点,分区控制,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严格控制排放总量。

  1.产业结构调整。要综合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分年度制定并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方案,逐步淘汰污染重及技术设备落后的企业。取缔关闭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散、弱”工业企业,严防小化工、小电镀等新“十五小”企业死灰复燃。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对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2.沿河工业污染源治理。全面排查废水排入汤河、卫河及其支流的工业企业。对排水没有进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严格按照《河南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第二时段的要求,根据河流水质达标形势考虑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排水进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水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全面实施停产治理。(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3.沿河畜禽业污染防治。制定并实施汤河、卫河及其支流沿岸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推进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杜绝所有养殖业废水进入河道。加快实施汤河、卫河及其支流沿岸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企业关闭和搬迁。(市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4.提高城区污水收集处理率。全面完善山城区、淇县县城、浚县县城城区污水管网,并加快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尽快完成城区污水直排口与污水管网的对接工作。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提高污水处理率。适应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要求,加快推进山城区、淇县、浚县城镇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2017年年底前完成浚县卫河西岸污水处理厂建设,并尽早谋划浚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建设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各产业集聚区等参与)

  5.推进河道生态环境整治。完善河道清理,清淤疏浚,引流补水。加强汤河、卫河及其支流河道垃圾清理工作,完成河道清淤及底泥清理工程,消除内源污染。实施引流补水,保障汤河、卫河河流环境流量。研究制定并实施生态补水工程,加快思德河、赵家渠等域内河流河道修复改造,进行生态调水。加快湿地建设,尽快恢复故县湿地的生态功能,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口下游建设人工湿地,重建河道生态功能。(市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库建管局、环保局、财政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加强淇河、盘石头水库水体生态保护,保障良好水体水质不退化。

  1.加强盘石头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加强水库周围荒山绿化,减少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禁止网箱养殖。(市水库建管局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2.加强淇河生态保护,保持良好水质不退化。

  加强沿淇河排污口管理。完善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杜绝工业污水通过护城河排入淇河现象。开展沿淇河排污口调查,关闭前枋城以上河段所有排污口。加强淇河沿岸一、二级保护区内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和限养区内养殖场的治理,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沿淇河美丽乡村示范带建设。(市畜牧局、淇河保护开发办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环保局等参与)

  加大淇河生态保护建设。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湿地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增强水生生物多样性。强化水源涵养区林地管护,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2017年年底前完成107国道淇河桥以西淇河两岸规划范围内山地绿化7.5万亩。(市水利局、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强化日常管理。严格按照《鹤壁市淇河保护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和饮用水水源地要求,加强淇河保护日常监管,建立淇河巡查执法队伍和沿河环境管护制度。(市淇河生态保护建设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城乡规划管理局、环保局等参与)

  五、实施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联动。市政府成立由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组成的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区政府对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保部门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分解落实责任。按照省政府要求制定并公布碧水工程工作方案,明确城市河流整治措施、不达标水体达标措施和良好水体保护措施,确定辖区内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根据省政府与鹤壁市签订的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目标责任书要求,逐一排查水体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达标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三)强化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切实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企业要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积极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和市直管企业要带头落实。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规范安装污水排放在线监测设施。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

  (四)严格督查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目标责任书,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年度任务分解,抓好落实。每年分河流、分县区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等参与)。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县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等参与)。

  (五)广泛动员公众参与。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督促企业主动、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鼓励企业编制和公开年度环境行为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将企业环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于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用地审批、投融资、财政奖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银监局等参与)

  2.鼓励社会监督。支持公众依法、有序监督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科学客观解读水环境质量,强化水污染防治的科普和法制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公开曝光环境违法案件(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等参与)。健全举报制度。支持公众监督、举报污染水环境行为,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倡导节约用水,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培育和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依托全市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加强河南省《公民环保行为准则》的宣传教育,组织系列环保公益活动,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提高节约用水意识,倡导全市公民积极参与环保,加快形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鹤壁的良好风尚。(市委宣传部、市水利局、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附件:1.2020年需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名单

  2.地表水水质目标清单

  3.重点河流保障环境流量建议补充水量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目录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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