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暨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暨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F1000-0201-2016-1430847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6〕16号
发布日期 2016-04-18 成文日期 201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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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暨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2016〕16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4-18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暨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2日

  鹤壁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暨大气污染治理

  实 施 方 案

  为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全面开展“五气共管”行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以工业废气、燃煤烟气、汽车尾气、城市及道路扬尘、油烟及其他废气等“五气共管”为核心,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共治,努力解决大气环境突出问题,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高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全市各县区(包括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下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100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67微克/立方米以下,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不低于190天,重污染天气有所减少,全市各县区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燃煤烟气治理。

  1.大力推广实施清洁能源。

  (1)积极采取增加天然气供应和接受外输电规模、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燃煤替代措施,并依托国家和省级干线输气管道,加快配套支线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建设。完成2016年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能源消费任务目标。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

  (2)加快开发风能发电和光伏发电。到2016年底,争取风电装机规模接近10万千瓦,光伏发电规模达到15万千瓦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

  2.严格控制煤炭消费使用。

  (1)严控煤炭消费总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1015号)要求,依据河南省下达我市的能源(煤炭)消费控制任务,将煤炭减量目标进行分解,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依据煤炭减量目标,制定工作方案,提出煤炭替代供应、节能审查、煤炭质量管理等具体措施,不断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确保实现减量目标。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强化散煤管控。全面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禁止销售和使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32%的散煤和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25%的褐煤。积极推动散煤减量替代和清洁化替代,大力减少冬季燃煤散烧污染。强化煤炭市场监管,控制劣质煤生产、销售、使用,加大城区燃煤散烧管控力度,加密抽查频次,扩大覆盖面积,加大劣质煤依法查没和从严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按照《鹤壁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禁燃区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各县区政府(管委)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环保、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监督并配合县区做好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

  (4)全面整治燃煤锅炉。辖区内所有燃煤锅炉要实现达标排放,其中单台出力65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单台出力65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未达到排放标准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10月底前各市区建成区和各县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扩大燃煤锅炉拆改范围。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5)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改造。各县区要按照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产业集聚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5〕1548号)要求,大力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建设,进一步完善配套供热管网,为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取消产业集聚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打好基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加快城市供热管网配套建设。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推进供热管网建设、改造,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减少市民取暖燃煤量。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强化建筑节能。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鼓励新建建筑执行高水平节能标准;发展绿色建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计划,2016年起,全市新建项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新建商品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转变建造方式,推广绿色施工,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装配式建筑生产和施工能力,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预制装配式技术建造。2016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新增绿色建筑面积和节能改造任务目标。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二)工业废气治理。

  1.推进工业绿色发展。

  (1)产业结构优化。分解下达2016年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依法淘汰到位并向社会公告。关停达不到环保排放标准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以及省政府要求关停的、不符合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其他企业,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16年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和化解电解铝过剩产能任务目标。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

  (2)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在火电、建材、化工、农药等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摸清企业底数并建立台账,及时组织开展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20%以上。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3)开展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贯彻落实2016年河南省工业绿色发展相关文件精神,推进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完成重点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工业绿色发展。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县区政府(管委)。

  2.强力实施工业污染源整治。

  (1)完成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在深入开展环保大检查、全面排查清理建设项目的基础上,通过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对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改,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改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强化水泥粉磨站治理。6月15日前完成所有水泥粉磨站粉尘提标改造和无组织排放治理,颗粒物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依法关停长期超标排放、污染严重的水泥粉磨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3)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启动表面涂装、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在表面涂装行业,通过源头、工艺、末端控制等手段,要求企业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提高喷涂效率,安装末端废气处理设施;在包装印刷行业,推广环境友好型油墨,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实施有机溶剂回收利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4)完成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在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基础上,按照《河南省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统筹推进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原则上10月底前,完成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台、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台、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2台,共计6台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对不能如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不到排放限值要求的机组一律实行停产。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机组)、热电联产机组须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机动车污染治理。

  1.继续推进黄标车淘汰。8月底前,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事管局、商务局。

  2.强化机动车环保管理。

  (1)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全面实施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验,对不合格车辆开展治理,继续做好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工作,积极配合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公安厅开展安检标志和环保标志两标合一探索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质监局。

  (2)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客货营运、物流快递、公交等高使用率车辆,依法查处无环保标志和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3)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配合省环保厅做好机动车区域数据平台搭建,实现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联网报送,系统评估机动车减排效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财政局。

  3.推进机动车节能减排。

  (1)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贯彻落实河南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相关政策,加快市直党政机关充电设施建设。到2016年底,全市公共服务系统新能源车年度购置占比要完成省定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发改委、事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交通运输局。

  (2)积极发展绿色交通。实施营运客货车辆、城乡公交车辆油改气工程。2016年,新增公交、出租、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和单位周转量能耗控制要完成省定任务目标。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商务局。

  4.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从2016年11月1日起,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一律不得在我市销售。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贯彻落实2016年河南省出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政策,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进行强制治理或淘汰,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和厂区内作业,建设或施工单位以及企业不得使用、转让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县区政府(管委)。

  6.继续推进油气回收治理。2016年10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继续开展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完成辖区内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对未按期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暂扣经营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安监局。

  (四)扬尘污染治理。

  1.加大建筑、道路扬尘监管治理力度。

  (1)深化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设单位要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加装视频监控、监管人员到位、经报备批准后方可开工。加强市政拆迁、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各类工地监管,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要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须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减少城市道路扬尘。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2016年,我市市区快速路、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两县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0%以上。对城市周边道路开展综合整治,查修破损道路,对道路两侧裸露地面进行绿化、硬化。严格渣土车运营管理,制定渣土运营管理办法,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建立城市周边道路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渣土车抛洒等道路扬尘问题。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3)治理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扬尘。落实《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扬尘污染治理暂行办法》,增加机械化清扫设备,加大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清扫保洁力度,减少道路扬尘,完成我市境内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扬尘综合治理工作。道路施工和养护过程中要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2.开展工业堆场扬尘专项治理。各类煤堆、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要按规范建设“三防”措施,建设防风抑尘墙、防风抑尘网,并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装卸应采用湿式作业,严禁装卸干燥物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3.加强运输扬尘管理。贯彻落实河南省运输扬尘管理相关政策文件,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车辆,要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

  4.开展非煤矿山扬尘专项治理。开展非煤矿山、石料加工企业扬尘专项整治,治理露天开采、石料加工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五)油烟、农业及其他废气治理。

  1.强化农业大气污染防治。

  (1)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处理。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减少农业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研究制定农业施肥方面的指导性文件,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77号),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现全市2016年秸秆焚烧火点数量同比下降,秸秆综合利用率完成省定任务目标。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继续执行焚烧秸秆扣减地方财力规定,落实地方政府禁烧职责,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

  2.加强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10月底前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要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禁止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等地下通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企业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从严查处擅自停运设施和超标排放行为。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3.严禁垃圾露天焚烧。将树叶、杂草、垃圾等一并纳入禁烧范围,组织查处各类露天焚烧行为。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4.控制烟花爆竹燃放。制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办法,明确禁燃禁放的时段和区域。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六)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1.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一步修订完善《鹤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京津冀实行统一预警、响应标准,科学确定不同响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同步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响应标准不得低于市级标准,同时,应依据不同减排量,科学确定细化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措施和工地停工范围,列出清单报上级备案,为依法依规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

  2.建立预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环保、气象部门空气质量联合会商机制,在科学预测研判的基础上,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

  配合单位:市广播电视台、鹤壁日报社、移动鹤壁分公司、联通鹤壁分公司、电信鹤壁分公司。

  3.提高预测预报水平。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基础能力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的前瞻性、科学性和精准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加强重点时段管控。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要求,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的所有企业以及使用燃煤锅炉的其他工业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冬季采暖期积极开展水泥等涉气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尽可能减少冬季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努力做好夏收、秋收、冬季采暖、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削减污染峰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农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

  (七)强化政策科技支持引领。

  1.推进环保法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升公众参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自觉性、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做好环保新标准贯彻实施。切实做好《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等有关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关闭。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3.提高科技治污水平。对认真研发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获得国家、省级重要科技成果的,或推广应用《河南省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目录(第一批)》中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获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者,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环保局。

  4.完善县级大气监测网络建设。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完善县级大气监测自动站建设,实现全市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实时发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5.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设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技术集成和产业化示范,重点发展脱硝催化剂制备与再生、高效除尘、资源化脱硫技术装备,耐高温、耐腐蚀纤维及滤料,选择性催化还原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及其装备,以及汽车尾气净化技术装备,培育一批大气污染防治装备龙头企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6.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根据河南省2016年计划出台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相关政策,制定我市的相关政策,实施生态补偿金扣缴措施,以经济手段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7.配合编制《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积极配合省政府相关部门推进编制工作,并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工商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各县区要逐年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政府(管委)是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抓好落实。针对部分县区和区域燃煤、工业、扬尘等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情况开展大气污染专项治理,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做到“管行业必须管环保”,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督导、考核方案,并于4月20日前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县区政府(管委)和相关部门要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3日前,将蓝天工程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严格考核奖惩。对未完成蓝天工程年度任务的单位和县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县区政府(管委)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并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持续恶化的县区,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强化执法监管与监督。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新法新规新标贯彻执行年活动,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处罚,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小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市环保局负责对“散、小、乱、差”企业、高污染禁燃区监管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市发改委、环保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局负责对销售使用油品情况和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筑施工及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高速公路施工、国省干线公路扬尘防治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市质监局、工商局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燃煤质量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五)公开环境信息。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依规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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