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F0001-0201-2016-1469214 发文字号 鹤政〔2016〕20号
发布日期 2016-06-02 成文日期 2016-05-26
标签: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 鹤政〔2016〕20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6-02 字体大小: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建筑垃圾围城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2015〕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坚持“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内容,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2016年建立并完善城市建筑垃圾收运体系和收费管理机制,建成市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到2020年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二、建立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机制

  (一)实行建筑垃圾分级管理。我市城市建筑垃圾实行行业主管、分级负责,纳入城市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市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各区要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组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厂和运输队伍,并负责建筑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实行建筑垃圾核准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的企业必须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实行建筑垃圾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及个人要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包括运输费、处置费)。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要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方、运输方、处置方和监管方联动机制,产生方要将垃圾处理费纳入工程预算并预交到监管方开设的专用账户,运输方或处置方承担运输或处置业务后,经产生方、监管方审核同意后将费用支付给运输方或处置方。建筑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四)实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鉴于我市城市组团式发展和新老区运输距离较远现状,拟在新城区和老城区各建设1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厂。新城区由淇滨区政府牵头、开发区管委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配合,老城区由山城区政府牵头、鹤山区政府和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配合,组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厂,并分别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协议。

  (五)建立建筑垃圾网络监管平台。各区要运用“互联网 ”技术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平台,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4个环节实施有效监控。

  三、突出建筑垃圾节点控制

  (一)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管理。建筑垃圾要按照工程弃土、可回用金属、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混凝土、砌块砖瓦分别投放,运输单位要分类运输。禁止将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二)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化施工要求,在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和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堆放区安装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新开工工地安装完成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后方可施工。将《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纳入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现场负责人、处置场所名称、监督电话等内容。施工工地必须设置相关防污降尘设施,硬化施工道路和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驶出工地车辆经冲洗后方可上路行驶;要有待运建筑垃圾覆盖设施,防止出现工地扬尘。

  (三)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过程管理。建筑垃圾要由专业的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安装全密闭装置、行车记录仪和相应的卫星定位监控设备,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抛洒。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建立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加强驾驶人员培训,严禁超载、超速、闯信号行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执法,对违规的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强建筑垃圾消纳管理。从事建筑垃圾消纳的企业,消纳场用地要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具有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设备,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建筑垃圾消纳企业不得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关闭的,要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引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鹤壁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和市场秩序规范工作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检查考核各区履行职责情况。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政府划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增值税等财税、用电优惠政策。对于建筑垃圾再生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项目和应用工程,优先纳入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扶持范围;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优先纳入循环经济和资源化综合利用专项资金补贴范围。

  (三)推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在工程建设中优先推广使用。申报绿色建筑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比例。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凡能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鼓励优先使用。在满足公路设计规范的前提下,优先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用于公路建设。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的建设项目,要优先使用掺兑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砂浆。

  附件:鹤壁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6年5月26日

  
附  件

  鹤壁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朱言志(副市长)

  副组长:牛海民(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成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姚  智(市发改委副主任)

  董文闯(市财政局总经济师)

  郑全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卫万锋(市公安局副局长)

  耿明杰(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总规划师)

  李  园(市国土资源局总规划师)

  邓光侠(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洪  波(市环境检测监控中心主任)

  黄  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张红娣(市房管中心副主任)

  常文君(淇滨区副区长)

  苗矿军(山城区副区长)

  袁志勇(鹤山区副区长)

  刘文合(开发区管委副主任)

  杨太文(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全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