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F0001-0201-2016-1497570 发文字号 鹤政〔2016〕27号
发布日期 2016-07-22 成文日期 201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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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鹤政〔2016〕27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7-22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新形势下我市就业创业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建立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加强财税、金融、产业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强化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调节的下限要求和目标导向,加强就业目标评估考核,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作为政府年度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审计局、统计局,各县区政府)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建立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创业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结合我市实际,承接好加工型、劳动密集型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转移。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农业局、科技局、商务局)

  (三)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积极开展国家、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创建工作,并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对新招用劳动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建立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依法参保缴费、采取有效措施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据实列支、总额控制,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局〕)

  切实做好结构调整中失业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减负稳岗,对低端落后、退出市场的企业要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转岗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国资局〕)

  加快构建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失业调控一体化的失业预防工作体系。各县区要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制定本地应对失业风险的应急预案。同时,加强失业调控,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要提前采取专项政策措施进行预防调控,最大限度规避失业风险,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县区政府)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促进创业的政务环境。完善政府支持促进创业的政务环境,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负面清单制,降低创业准入门槛。实行正面清单制的行政审批,对初创企业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落实国家促进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牵头单位:市工商局、编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商务局)

  (六)培育创业主体。激发大众创业活力,扶持大中专学生(包括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以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下同)、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失业人员等城乡各类群体自主创业,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二次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为经济发展打造新引擎。(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农业局、商务局、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残联、工商联)

  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大中专学生初创企业,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它有效证明,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创业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工商局)

  探索并落实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

  (七)扶持新业态创业。利用我省与阿里巴巴、腾讯等有关互联网龙头公司战略合作的机遇,强化我市与阿里巴巴、腾讯等各类电子商务平台战略合作,鼓励各类群体在“互联网+”十大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创业。每年遴选一批优秀初创企业给予重点扶持,积极推荐其参加我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评选,并争取省大众创业扶持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

  (八)强化创业培训。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各一次,并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和申领办法仍按现行政策执行。继续做好退役军人、城乡妇女、返乡创业农民工及其他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大众创业能力。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工作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妇联)

  (九)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持续推进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鼓励各县区在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原有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整合现有存量资源,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整合政府、企业、高校等各方优势资源,依托有条件的高校建设区域创新创业示范平台,支持高校利用现有建筑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大力发展创业训练营、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孵化服务。全市每年要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并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或新型孵化平台。对认定的市级、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分别由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发改委、农业局,各县区政府)

  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发挥企业、社会组织等作用,积极建设和发展众创空间和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集中为创业者提供工作空间、交流空间、网络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每年支持建设一批示范性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打造灵活便捷的创新创业平台。积极争取省支持发展众创空间专项资金,对示范性众创空间予以扶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十)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扩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设立鹤壁市大众创业引导基金,吸引和带动民间资本支持带动就业能力强、有成长潜力的初创小微企业及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市、县两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统一更名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人员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于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意愿强、参加创业培训并且创业计划书切实可行,经审核合格的,可先期给予5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作为创业启动资金。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最高100万元,对于吸纳就业较多,达到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200万元,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各级财政要预算安排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不断提高担保能力,支持大众创业。进一步简化手续,开辟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牵头单位: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农业局、编办)

  落实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政策,不断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在坚持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每年可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完善和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措施,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扶持政策范围,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各县区要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实际,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适合农民工回乡创业的产业项目。妥善解决创业用地问题,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鼓励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支持。金融机构要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农民工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机制,开展林地承包(租赁)经营权及林木、畜禽、水产品等活体资产作为有效担保物试点。金融部门要探索建立农民工诚信台账和信息库,对经营正常、信誉较好的农民工可直接给予信用贷款。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 ”,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开展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团市委、市工商联,各县区政府)

  (十二)营造大众创业的良好氛围。按照全省“创新创业引领中原”活动要求,积极开展丰富多样的创新创业活动,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倡导全社会普遍遵守商业道德、契约精神。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十三)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市场主体运作、社会力量参与的创业服务体系,为全社会创业者提供均等化、普惠化、精细化、便捷化的综合性创业服务。各级政府要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促进创业的职能作用,通过培育发展创业企业,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完善创业服务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促进创业的体制机制。(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商务局、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

  加快创业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市场力量,大力发展各类创业服务业。把创业服务业纳入生产性服务业扶持范围,优先给予政策资金扶持,扶持和发展一批专业化、市场化、有影响力的创业服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创业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

  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和高校资源优势,加强创业研究,为创业政策制定和创业促进服务活动开展提供智力支持。强化公共创业服务,加强创业辅导,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建立全市统一的创业项目库,定期征集、发布创业项目,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各类创业孵化平台、创业服务机构(不包括已经纳入财政预算的公共服务机构)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辅导服务、融资服务的,可按规定给予辅导服务和融资服务补贴。探索组建以创业成功人士和创业服务业专业人士为核心的创业联盟,搭建创业交流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政府购买一批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残疾人服务、养老服务、农技推广(含基层农技推广区域站)等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具体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有关政策执行。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提高公务员定向招录比例,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经认定的各级就业见习基地,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毕业年度或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涉密等特殊岗位除外),我市辖区内各级国有企业组织招聘时实行招聘信息公开,招聘信息应同时通过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发布,并对拟聘人员予以公示。(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国资局〕、农业局、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残联、工商联、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

  (十五)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力度。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将长期失业人员由登记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半年以上。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完善岗位申报评估办法和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且重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不得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深入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进一步完善创建标准和考核评估办法,探索开展充分就业街道(乡镇)和充分就业县区认定工作,以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为载体,推进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十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推行农村劳动力就业实名制,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积极开展跨地区劳务合作,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广泛收集产业集聚区用人需求,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在产业集聚区和农民工生活工作相对集中的区域,要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加强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拓展管理服务、权益维护、文化教育、党团活动等服务功能,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委农办、团市委、市妇联、残联)

  (十七)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按照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比例。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同时,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编办、鹤壁军分区政治部、市财政局〔国资局〕、公安局、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整合公共就业服务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形成统一、高效、便民的公共就业和人才管理服务体系。将教育系统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教育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依法理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财政供给体制,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健全考核激励和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业岗位持证上岗和待遇激励制度,切实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工作积极性。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鼓励社会力量主动作为,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十九)加快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以完善服务、规范管理、健全功能、提高效率为目标,以“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网络到边到底”为指导,加快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继续推广全省统一的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就业信息精细化水平,充分利用就业e图、公共就业服务微信平台等信息手段,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加快推行就业实名制,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效率。以服务社会、服务市场需求为导向,打造全方位、立体式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全天候就业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制度,逐步扩大监测范围,提高数据质量,实现对全市就业服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状况的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提供专业化就业服务,构建全市就业创业信息资源库,加强就业创业信息统计分析,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

  (二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对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监管作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监管措施,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服务外包、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国资局〕、公安局)

  (二十一)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以就业为导向,以项目建设为引领,调动高校、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各方面积极性,突出特色,打造品牌,充分结合市场需求,加大电子商务、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应用培训的投入,进一步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创新培训模式。把农村劳动力引导性培训和新成长劳动力职业素质培训列入培训补贴范围。调整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平衡经济和社会效益,结合专业分类细化补贴标准,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补贴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制定的具体标准执行。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困难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和轮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和职业转换能力。积极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着力提升其从业技能和综合素质。鼓励支持企业开展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创新校企合作机制。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加强宣传引导,树立一批职业技能培训典型,推出一批技能明星,积极营造重视职业技能培训、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局、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妇联、残联、总工会)

  (二十二)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综合作用,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招用人数和合同期限给予每人不超过6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就业安置补助,就业安置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

  (二十三)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名称调整为《就业创业证》,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免费发放。已发放的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四)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数据质量,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体系,把创业主体增长、创业贷款发放、创业服务业发展等作为创业工作的指标。财政部门要把就业创业统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统计、工商、教育等部门建立就业创业统计工作会商协调机制,提高就业数据统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探索建立政府委托第三方开展就业统计调查和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及就业状况发布制度。(牵头单位: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健全协调机制。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充实市科技局、公安局、审计局、统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单位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形成政府牵头、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推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六)落实目标责任制。各县区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健全目标责任制,切实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使用与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问责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十七)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逐年加大就业创业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单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支出条目,切实保障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结合就业创业服务实际需求,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高校开展的招聘会、创业大赛等各类专项服务活动所需经费,以及创业型城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培训、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等费用纳入就业专项资金补贴范围,以保障各项就业创业工作正常开展。要明确资金支出责任,简化程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二十八)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及其它各类宣传平台多角度、多方位宣传政策、解读政策,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经验做法,宣传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积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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