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专利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支持鹤壁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进专利技术转化及产业化,帮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困难,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河南省关于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豫知〔2010〕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金融服务创新,现就加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指企业以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出质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包括直接质押贷款和间接质押贷款等形式。
直接质押贷款,指企业通过专利权出质,直接与金融机构签订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来获取贷款。
间接质押贷款,指企业通过其它有资格的单位(如企业、担保公司等)提供担保,以专利权出质作为反担保来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支持的使用原则,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鹤壁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本办法所指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费用、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费用的补贴、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建设费用及质押融资专项资金管理费用。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是指用于补贴企业融资以专利权出质所获得的贷款在按期正常还贷后所支付的贷款利息;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费用是指受委托的合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对该贷款业务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费用是指有资质的担保机构为企业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所发生的费用;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建设费用指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培训、数据库建设、课题研究等费用;专利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管理费用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用于专利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申请的评审、表彰奖励等费用。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利息额的50%,且一个企业的贴息额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原则上一个企业连续贴息不超过3年。质押贷款利息补贴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金额视全市年度获得质押贷款的企业数量、贷款规模及贷款时间调整。
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费补助资金、贷款担保补助资金采取总额控制的原则。对申报单位当年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成功后,一般按其实际发生的评估费用、担保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且评估费或担保费用补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万元。由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的大型质押融资活动的评估费可全额补助。
第七条  申报单位就同一项目已获得政府(包括国家、省、市、县)其他部门相关财政资金补贴的,可享受与本办法规定上限的差额补贴。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  申报专利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或申报单位与银行签订了由其它单位担保的贷款合同、同时与担保单位签订了以专利权出质的反担保合同,且合同已按约定履行;
(二)申报单位已按期还清本金和利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申报单位既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又是出质专利权的权利人;
(四)申报单位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在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备案;
(五)申报单位质押期间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有效且无专利权纠纷,专利权剩余保护期限不低于5年。
第九条  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由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并初审。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应填报《鹤壁市专利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质的专利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4、申报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及合同履行相关凭证复印件;
5、资产评估或担保服务收费合同(协议)、评估报告、评估费用和担保服务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6、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以上材料中需提交原件审核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案。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汇总资金申请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于每年11月底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年度集中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一次,年度内企业申请的专项资金补贴在财政预算额度内安排,年度预算有节余则下年累计使用。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为专利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实施与管理部门,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申报行为的企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接受资金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必要时应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应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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