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F1000-0201-2016-1556705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6〕59号
发布日期 2016-10-26 成文日期 20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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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2016〕59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10-26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0月12日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工作方案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7月29日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中共鹤壁市委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的通知》(鹤办〔2016〕26号)等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和海绵城市试点市为契机,牢固树立依法治国和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绿色发展理念,按照市委和市人大的部署要求,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为普法对象,采取集中学习、专题培训、广泛宣传等多种方式,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为率先全面小康、建设品质“三城”提供法律保障。

  二、时间安排和责任分工

  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利用一年多的时间,分3个阶段开展集中学习宣传、推动实施、执法监督等活动。

  (一)宣传和实施准备(2016年10月—2016年11月)

  1.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纳入普法重要内容,并列入“七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宣传计划,列为各县区、各部门普法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作为年终依法治市评先的指标;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根据需要整理并印发相关学习资料,确保单位工作人员人手一册《条例》单行本。(责任单位: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以下统称各县区政府、管委〕)

  2.扩大宣传范围。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举办学习宣传骨干培训班,向列入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海绵城市试点市项目的单位发放《条例》单行本,扩大《条例》内容的知晓面;结合自身职责,在主要街道、行政办公区等位置,通过展板、显示屏等形式,大力宣传《条例》内容以及学习贯彻做法和成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等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

  3.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优势,开展多角度、全方位系列宣传活动,开辟专栏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情况;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有奖征文活动和法规知识有奖竞赛活动等。(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鹤壁电视台、鹤壁日报社)

  (二)全面贯彻实施(2016年12月—2017年10月)

  1.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鹤壁市能耗限额管理办法》《鹤壁市建筑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鹤壁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鹤壁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等并严格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2.配合做好《条例》的释义工作,并提请市政府将《条例》配套制度列入政府立法计划;对《条例》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积极回应,为《条例》执行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执法对象的培训,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学习宣传《条例》,提高执法对象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市行政学院可通过举办专题研讨班、将《条例》作为干部培训教材等形式,对学员进行培训。(责任单位: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行政学院)

  4.扎实推进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建设,做好项目推进、考核验收等工作,严格执行《条例》相关规定,确保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建设顺利完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城乡规划管理局)

  5.扎实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做好项目推进、考核验收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条例》相关规定,确保海绵城市建设顺利完成。(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城乡规划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环保局)

  6.构建循环型农业体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扎实推进农业资源生态循环利用和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支持农作物秸秆和农副产品加工废弃物、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沼气、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工程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禁止随意抛弃病死畜禽。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要同时配套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综合利用设施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原有配套设施不齐全的畜禽养殖区要限期补建。(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畜牧局、环保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县区政府、管委)

  7.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落实完善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行业的能耗、水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和产业园区,要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工业用水回收利用设施、中水回用管网设施,符合国家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绿色能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县区政府、管委)

  8.构建循环型社会体系。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引导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行业协会开展废弃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促进废弃物交换及资源循环再生和综合利用。优先发展绿色交通,鼓励公众使用清洁能源交通工具出行,将公共自行车纳入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改善换乘条件,推进不同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能环保型汽车充电、加气等配套设施。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制定公共机构用能、用水、用油等主要支出的定额指标和标准,建立公共机构监测平台,构建政府机关带头节能节水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事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三)执法监督评审(2017年11月—2017年12月)

  1.健全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评价考核制度,对县区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状况定期进行考核。(责任单位: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2.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履职尽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

  3.各部门要畅通渠道,对在《条例》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举报投诉,及时回应处理。(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条例》是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宣传形式和方式,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宣传面,提高影响力。

  (二)务求实效。各县区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将《条例》学精、学深、做好,把《条例》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

  (三)营造氛围。各县区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检查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发展规划、统计制度、考评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情况。要树立先进典型,对贯彻落实《条例》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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