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节能减排示范办、业务主管部门:
为迎接国家财政部对我市2016年度节能减排示范建设工作的考核验收,按照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绩效评价办法和鹤壁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请抓紧时间对本辖区内年度确定的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投资核查及验收范围
获得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资金支持的产业园区改造提升工程、蓝天碧水工程、绿色建筑行动工程、绿色低碳交通工程、可再生能源利用关键补链项目等五个方面的典型示范项目,包括2015年度未完工在2016年仍有投资的节能减排示范项目。
二、项目投资核查及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
( 三)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在2016年度建设过程中的发票及银行转账情况。
(四)年度财务审计情况。当年完工的项目是否按要求编制了项目年度投资财务审计报告,出具合格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合同、项目招投标文件以及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三、项目投资核查及验收的组织
(一)完工项目(含2015,2016年度)
1、在2015年度完工验收并通过国家投资核查的项目,一律不再组织上报(名单附后)。
2、在2016年度完工的2015年度示范项目,一律不再重复统计2015度投资内容,只统计其在2016年度的投资及建设内容(名单附后)。
3、2016年度支持的完工或验收项目,只统计其在2016年度的投资及建设内容。
上报的完工项目必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完工决算财务审计报告或完工验收报告,填报《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投资核查表》,将投资核查表与相关资料装订成册。
(二)在建项目投资核查(含2015,2016年度)
对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示范项目,组织核查其投资完成情况(截止2016年12月31日当年投资)。对于2015年度示范项目尚未完工且在2016年仍有投资的项目,2015年度国家投资核查时已认定过的,一律不再重复统计上年度投资,只统计其在2016年度的投资及建设内容(名单附后)。
县区管理的示范项目,由县区综合示范办牵头,会同县区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示范项目财务账、投资额及发票清单等,填报《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投资核查表》。按照附件2内容准备相关资料并装订成册,连同项目投资核查表报市节能减排示范办,由市财政、业务主管部门集中审查。市节能减排办公室将根据情况会同市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市直示范项目,项目单位按照附件2内容准备相关资料,由市节能减排示范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示范项目投资及发票完成情况,填报《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投资核查表》。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装订成册报市节能减排示范办。
对于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尚未验收的示范项目,项目单位抓紧编制年度完工决算财务审计报告,完善相关资料,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示范办统一组织验收。
(三)配套资金核查
对需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按照下达的示范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出具市、县区资金配套相关证明手续,由财政部门负责核查。
对需企业配套资金的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按照下达的示范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出具配套资金的相关证明手续,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核查。
四.时间安排
3 月 15 日 前,项目单位完成相关资料准备工作; 3 月 25 日 前,各县区完成验收和核查工作,并形成验收或核查资料2套报送市节能减排示范办。
联 系 人:原 丽 联系电话:0392-3305029
附件:1、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投资核查表
2、资金平衡表
3、2015年度国家核查认定投资表
4、提供核查材料清单(按顺序装订成册)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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