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壁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鹤壁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1日
鹤壁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5〕31号),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打造我市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建设的具有开放、交流、共享特征以及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新型孵化机构。
第三条  支持鼓励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研究机构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二章  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建设鹤壁市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鹤壁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依托科技企业众创空间、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等单位建设,独立运营,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
(二)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
(三)拥有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属租赁场地的,租赁期应在5年以上。提供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四)设立、联合或引进天使投资(或种子资金)、风险投资机构等,能够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五)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20人,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实现创新、创意的产品化为目的。
(六)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拥有相对固定的以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
(七)运营状况良好,能够经常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讲座、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第五条  众创空间应逐步完善以下服务功能和能力:
(一)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充分利用政府延伸服务、本地存量科研与生产设施,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且将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内容延伸,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二)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三)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
第六条  众创空间应逐步聚集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创客或创业团队,要优先筛选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项目进入众创空间,在孵技术创新类项目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
1.申报主体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2.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予以受理公示;
3.通过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会议答辩,专家组根据评审或答辩情况,给出是否通过意见;
4.专家评审意见上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同意其认定为“鹤壁市众创空间”。
 
第三章  众创空间管理
 
第八条  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扶持。各县区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众创空间孵化的成果、项目优先在本地转化、产业化。
第九条  支持和鼓励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众创空间的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众创空间,支持现有众创空间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创新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
第十条  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的建设、运行费用进行一定比例补助,经费补贴主要用于孵化场地的建设和改造、集合创新资源、开展创业活动和各类专业服务等。
第十一条  鼓励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建立完善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加快众创空间建设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配备相应资源,逐步形成“众创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 加速器”的孵化体系,做好后期延伸和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二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众创空间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对于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市级众创空间,取消其“鹤壁市众创空间”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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