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鹤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1日
鹤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规范孵化器管理,培育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新人才,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4〕1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推进以孵化器为核心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并依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的申报。
第三条  各县区(含高新区、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的具体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加强孵化器的规划和培育,做好相关加速器的衔接,科学建设配套设施。
第四条  各类孵化器都应建有完备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公共服务平台;组建“精干、高效、国际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创业孵化服务。
 
第二章  孵化器的认定
 
第五条  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大学生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鹤壁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应占总人数7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基于云计算、“互联网 ”等技术创办的虚拟孵化器认定可以不受场地条件限制;  
4.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少于10家; 
5.孵化器拥有一定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6.形成了创业服务体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共享设施和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配备有“创业导师”; 
7.孵化器正式运营不少于6个月,运营状况良好;
8.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并且有专业化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为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年;
5.在孵企业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项目)应符合我市主导、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第八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3.具有一定的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超过30%;
4.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5.企业自主征地建厂,或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九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1.申报主体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2.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区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予以受理公示;
3.通过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会议答辩,专家组根据评审或答辩情况,给出是否通过意见;
4.专家评审意见上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同意其认定为“鹤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条  孵化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扶持。孵化器所在地科技部门应在科技计划安排中对孵化器及在孵企业、项目予以支持,并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建设适合自身产业特色与要求的孵化器。支持和鼓励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孵化器的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支持现有孵化器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创新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市级以上孵化器的建设、运行费用进行一定比例补助。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孵化培训体系,开展对孵化器管理人员、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者的培训,不断提高孵化器行业从业人员水平和能力,提升孵化绩效。
第十四条  各类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做好宣传工作,统一孵化器标识,并在主体建筑显著位置悬挂孵化器和火炬标识。
第十五条  鼓励市级以上孵化器建立完善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加快众创空间建设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配备相应资源,逐步形成“众创空间 孵化器 加速器”的孵化体系,做好前期预孵化、后期延伸和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六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对于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市级孵化器,取消其“鹤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