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壁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带动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力度,我们制定了《鹤壁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              鹤壁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5日
 
 
鹤壁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办法(试行)
 
为大力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充分调动企业依靠科技创新、加快转型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科技支撑,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1.评价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分析我市创新能力现状,明确政府支持创新的政策导向。
2.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提高企业创新水平,引导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推动企业转型发展。
二、评价范围
1.全市范围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系统中备案的企业、建有市级以上企业研发平台的企业和其他自愿参与评价的科技型企业。
2.评价年度前三年内(包括评价年度)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不得参与评价。
三、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财税贡献、创新投入、创新资源、产学研合作、创新产出、创新管理、创新载体七大类19分类指标(详见附件1)。
四、组织管理
成立鹤壁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科技领导任组长,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全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工作的协调组织、核实汇总和对外公布等。各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评价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的材料收集、核实、汇总及上报工作。
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工作采取动态管理、一年一评的方式进行。全市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和其他科技型企业原则上必须参加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否则,市级所有财政科技资金项目一律不予支持,省级以上财政科技资金项目一律不予推荐。
五、方法步骤
1.由企业填写《鹤壁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装订成册报县区评价工作机构。
2.县区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核实、汇总后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市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六、结果运用
按照《鹤壁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评分标准》综合评审排名前200名的企业,按顺序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同时有资格享受鹤壁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中各类项目资金支持。
 
附件:1.鹤壁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评分标准
    
附件1
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评分标准
一、财税贡献(100分)
(一)评价年度上缴税收总额(40分)
1.≥1000万元得40分;
2.≥500万元得30分;
3.≥200万元得20分;
4.≥100万元得10分。
(二)近三个会计年度税收平均增长率(20分)
1.≥35%得20分;
2.≥25%得15分;
3.≥15%得10分;
4.≥5%得5分。
(三)近三个会计年度人均税收平均增长率(40分)
1.≥35%得40分;
2.≥25%得30分;
3.≥15%得20分;
4.≥5%得10分。
二、创新投入指标(100分)
(四)企业评价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60分)
1.≥5%得60分;
2.≥4%得40分;
3.≥3%得20分;
4.≥2%得10分。
(五)企业评价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绝对值(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40分)
1.≥1000万元得40分;
2.≥800万元得30分;
3.≥500万元得20分;
4.≥100万元得10分。
三、创新资源指标(70分)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10分)
1.≥30%得10分;
2.≥25%得8分;
3.≥20%得5分;
4.≥10%得3分。
(七)拥有高级工程师、博士和硕士科技人员数(10分)
1.拥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博士每1名得5分;
2.拥有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每1名得2分。
(八)拥有研发、检测设备原值(30分)
1.≥2000万得30分;
2.≥1000万得20分;
3.≥500万得10分;
4.≥300万得5分。
(九)高新技术企业(20分)
1.属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得20分。
四、产学研合作指标(70分)
(十)和高校科研院所建有合作关系情况(30分)
1.和“211”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签有正式合作协议的得10分。
2.和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签有正式合作协议的得5分。
3.和“211”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我市共建研发平台的得15分。
4.和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共建研发平台的得10分。
5.引进两院院士、入选“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原学者”)专家每1人得5分。
6.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硕士及副高以上科技人员每1人得1分,最高得5分。
(十一)有技术合作合同,在企业进行转化(20分)
1.和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签有正式技术合作合同,转化技术成果在5项以上的得20分;
2.和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签有正式技术合作合同,转化技术成果在3项以上的得10分;
3.和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签有正式技术合作合同,转化技术成果在1项以上的得5分。
五、创新产出指标(100分)
(十二)评价年度新增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20分)
1.授权1项PCT国际专利得10分;
2.授权发明专利,每1项得10分;
3.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每1项得2分;
4.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1项得0.5分。
(十三)在评价年度前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包括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0分)
1.拥有1项国际专利得10分;
2.拥有1项发明专利得5分;
3.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每1项得1分;
4.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每1项得0.2分。
(十四)经省级以上备案的科技成果数(20分)
1.评价年度新增的通过省级以上备案的成果,每1项国内领先以上得5分,每1项国内先进得3分;
2.在评价年度前三年,拥有每1项国内领先以上得3分,每1项国内先进得2分。
(十五)近三年获市级以上政府科技奖励(40分)
1.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1项得40分,二等奖1项得30分;
2.获得省政府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1项得30分,二等奖1项得20分,三等奖1项得10分;
3.获得市政府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1项得10分,二等奖1项得5分,三等奖1项得3分。
六、创新管理指标(50分)
(十六)拥有自主品牌情况(10分)
1.驰名商标得10分;
2.知名商标得8分;
3.普通商标得1分。
(十七)开展标准化管理活动情况(10分)
1.主持制、修定国家标准的得10分;
2.参与制、修定国家标准的得5分;
3.主持制、修定行业标准的得5分;
4.参与制、修定行业标准的得2分。
(十八)企业挂牌上市情况(30分)
1.属于上市公司的得30分;
2.在新三板挂牌的得20分;
3.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得10分。
七、创新载体指标(30分)
(十九)研发平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平台)(30分)
1.拥有国家级研发平台的得30分;
2.拥有省级研发平台的得20分;
3.拥有市级研发平台的得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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