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壁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鹤壁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5日
 
 
 
 
鹤壁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鹤壁市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是突出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突出对整体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关键共性技术开展系统性的创新,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二条  专项突出目标导向,聚焦我市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集中力量办大事。通过全社会科技资源集成,力争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突破,解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并加快实现产业化。
     第三条  依据《鹤壁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鹤壁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项的申报
 
     第四条  专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产业、技术政策,符合年度项目指南或通知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创新性强,拥有清晰地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地位;
    2.项目产品市场需求广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3.项目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或依托国家、省和我市重大建设工程或重点建设项目,解决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难题;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鼓励项目积极吸引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社会投资;
    5.同一项目已获得市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  专项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鹤壁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
    2.一般应具有相关领域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市创新型科技团队等研发条件和能力,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
    3.申报单位领导班子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4.申报单位能够保证项目知识产权清晰、环保达标,并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上年末单位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3倍;
    5.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6.已承担专项项目尚未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新的专项项目。
     第六条  专项项目申报需填写《鹤壁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建议书》和《鹤壁市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所需的附件材料。
     第七条  专项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由市科技局负责项目受理。
    1.隶属于市直部门(单位)的通过市直部门(单位)申报;
    2.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宝山产业集聚区内的项目通过区管委会申报;
    3.其他单位通过所在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  专项项目由市科技局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鼓励产业产学研协同创新,优先鼓励省、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申报。
    第九条  专项申报和确定按照《鹤壁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专项的实施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技局依据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书,按照项目承担单位财政隶属关系下达项目经费。对承担的专项项目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于研发经费需求量大、风险程度高、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可事前拨付不超过该项目核定经费总额40%的科研启动经费,剩余部份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和所在地政府(管委)下达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书的内容执行。确需对项目参与单位、技术经济指标、实施周期和进度、项目经费及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十二条  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由市科技局会同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或地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阶段性工作和年度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对专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专项的验收
 
第十四条  专项项目完成后需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或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多方面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实施期满三个月之内提出验收申请,因故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并在验收期前一个月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1.项目验收报告以专家对项目的现场考核和核对项目技术资料为依据,对照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技术指标任务说明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2.项目经费决算应包括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1.项目验收材料弄虚作假;
    2.未达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且差距较大;
    3.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
    4.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5.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管理问题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
    6.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也未申请延期。
第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终止”,不再给予资金支持,对事前拨付的科研启动经费退回财政,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相关信息需按照《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健全专项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健全专项项目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市科技局对口业务科室负责对专项项目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