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壁市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鹤壁市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5日
 
鹤壁市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鹤壁市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是我市构建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条件,为规范平台的认定、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是指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共享的,系统化、集成化的,为产业及其相关的产业集群、区域化聚集产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和创业孵化服务,实现政府和企业技术创新的有机对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效率,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实现产业自主发展,有效增强产业竞争力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检验测试中心、工业设计院、科技信息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等。
第四条  平台建设紧紧围绕全市传统优势产业、高成长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资源环境等领域,集中优势资源,重点在我市省产业集聚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及以上农业科技园区和省级及以上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布局建设。
第五条  平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企业为主、分步实施”的原则,强化自主发展与对外合作相结合、平台建设与人才培养相结合。
第六条  依据《鹤壁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鹤壁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条  平台建设和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根据产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围绕产业链组织创新链,促进创新主体、平台、基地建设协调发展,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为提升我市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条件。
  平台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二)建设和完善仪器设备、场地、示范生产线等基础条件;
(三)开展产业技术转移和转化;
(四)开展公共技术服务,提供创业支持、标准研究、试验测试、开发设计、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服务等综合技术服务和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五)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研发与技术支撑服务人才队伍;
(六)开展技术交流、专业技术培训、省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申请单位应是在鹤壁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机构。要求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技术创新公共服务等能力。平台需由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独或联合建设。国内知名高校是指“211”高校等水平较高的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是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农科院等国家级院所,研发机构指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二)联合共建的平台,依托单位需与合作单位签订平台建设正式合作协议,并已建立有合作的长效机制。合作的高校、科研机构内形成了一批长期为平台提供技术服务的研究人员和团队,高校、科研机构科技资源面向平台开放。
(三)掌握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优势,注重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和自主品牌的培育,建有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或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整体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服务水平在同行业或省内居于领先地位。
(四)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成效显著。建立相对完善的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机制,积极开展技术转移和转化服务,大力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并取得突出成绩,且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或发展潜力。
(五)具备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服务场所等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服务的基础条件。原则上创新平台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六)具备较强的人才队伍,领导班子创新意识强,注重协同创新。拥有1名以上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科技带头人和不少于20人的专业技术(服务)团队,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七)具备开展开放性产业技术创新服务的管理机制,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目标,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八)能够提供保证平台建设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第十条  平台采用组建验收的方式,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两年建设期满,有合理理由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由建设(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可以延长一年。
第十一条  平台申报和确定按照《鹤壁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 条  平台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法人或独  立核算的科研实体,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  主任负责制,组织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  管理制度。
第十 条  平台需设立技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  委员会,由省内外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为平台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 条  平台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  告日常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大突  破和进展,以及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平台撤销、更  名,以及依托单位更名等重大事项须由主管部门报请市科技局批  准。
第十五条 鼓励平台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  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五章 验收与考核
 
第十六条  对拟同意建设的市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由市科技局向建设(依托)单位和所在地政府(管委)下达建设任务书,属于市直单位的,市科技局向市直主管部门下达建设任务书。项目建设期满后,平台或平台依托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经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直单位由主管部门上报。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照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正式批准运行。
第十   市科技局对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绩效考核,每一年为一个评估、考核周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对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整改不达标者或连续两年警告者取消鹤壁市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资格。被撤销的平台及其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
(一)建设(依托)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致使平台不能正常  运行的。
(二)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实施正常运  行的。   
(三)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逾期不按要求上报考核材料的。
(四)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  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  侦查的。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十九条  对验收通过的平台,从鹤壁市市级科技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平台,从鹤壁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中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对平台运行经费进行一定比例补助。具备创建国家、省平台条件的平台,作为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平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平台和牵头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一条  平台作为独立法人的,可视为市级科研机构直接申报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二 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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