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F1000-0201-2017-1716412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7〕14号
发布日期 2017-05-25 成文日期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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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2017〕14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5-25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鹤壁调查队、市残联制定的《鹤壁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17日

  鹤壁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

  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扶贫办 市委农办 市财政局

  国家统计局鹤壁调查队 市残联

  (2017年5月1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鹤壁市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鹤发〔2016〕4号),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资源统筹原则,充分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脱贫,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以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主要任务

  (一)达到标准合一。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实现农村低保标准线与国家扶贫标准线“两线合一”或略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线标准。

  (二)实现对象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实行分类救助。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

  (三)加强精准识别。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考虑家庭成员特征、重大疾病医疗支出、普通大中专教育支出等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经济状况。

  (四)加快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低保信息系统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相衔接,实现信息数据对接共享。

  (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六)整合救助政策。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工作措施

  (一)参考扶贫线,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数据,经严格测算,2017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拟由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至3210元,较好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的衔接。

  (二)结合贫困人口,开展全面排查。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制定实施《鹤壁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做好低保与扶贫政策有效衔接,巩固应保尽保,推进分类施保,强化动态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全面实现“阳光低保”。同时,全面开展2017年城乡低保复核,6月30日前对全市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集中年审复核,做到低保对象全见面、对照条件全复核、复核结果全公示,达到低保对象复核准确、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动态管理畅通、档案资料齐全的目标。通过全面核查切实做到“精准救助”。具体分为以下步骤: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阶段(5月8日—5月26日)。入户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县区民政部门的入户率不低于30%,乡镇(街道)的入户率要达到100%,做到“家家登门、户户核实、人人见面”,逐户核实低保对象实际生活状况和财产、收支情况。重点排查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等形式脱贫的家庭,对符合低保条件而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各级经办机构要主动介入,依照规定和程序及时纳入,确保应保尽保。县区民政部门要将所有低保对象、农村特困对象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会同扶贫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联合开展贫困户识别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和五保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贫困户和五保贫困户范围,确保应扶尽扶。

  第二阶段:依规审批阶段(5月27日—6月15日)。在入户复核和经济状况核对的基础上,对经核查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从7月份起取消低保;对经核查仍然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对符合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范围的,按照低保审批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将低保对象中应当认定为特困对象的人员全部调整纳入农村特困供养范围;扶贫部门将通过“转、扶、搬”等途径无法脱贫的符合兜底条件的贫困户名单交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鹤壁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各县区、乡镇(街道)要对复核后的低保对象进行长期公示,并于6月20日前全部录入低保数据系统。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6月16日—6月30日)。集中复核结束后,要将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集中复核后低保对象人数、纳入扶贫建档立卡人数、构成类型;已取消低保人数、新纳入低保人数等)于6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对确定的低保对象进行公示,认真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复核过程中,县区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情况实行分类救助。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和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困难补助不计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范围。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动态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担负社会救助审批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严格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全面实现“阳光低保”。全面落实城乡低保长期公示制度,坚持一村一长期公示栏,统一公示模式,统一公示位置,统一公示内容。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严格执行近亲属备案登记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层面的广泛监督。

  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县区民政、扶贫部门。县区民政、扶贫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复核认定或联合集中核查活动,对于每年新增纳入的低保对象,由县区扶贫办根据认定标准和程序,符合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每年新增纳入的建档立卡对象,由县区民政局根据认定标准和程序,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每年年初,县区扶贫办将上一年度建档立卡的扶贫低保户帮扶名单、帮扶措施、脱贫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及时提供给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以扶贫办提供的脱贫名单为依据,将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作为核查重点,及时将通过扶贫帮扶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低保对象按程序公正有序退出低保,做到“应退尽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对接扶贫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低保信息系统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相衔接,实现信息数据对接共享。县区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县区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县区民政、扶贫部门要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半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县区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信息及时通报同级残联,县区残联要与县区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

  (五)建立协调机制,加强衔接工作。各县区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将同级扶贫部门列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及各县区民政、扶贫、财政等部门和残联要建立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工作定期会商机制,在信息数据共享、人员台账比对、救助和扶贫政策衔接等方面加强协作,及时沟通交流工作信息,分析农村低保和扶贫攻坚工作发展形势,协调两项制度对接工作,解决救助和扶贫开发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整合救助政策,多方位兜底保障。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灾害救助、慈善救助等多种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形成兜底保障合力。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县区要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优化救助程序、增强救助时效,着力完善临时救助对贫困群众的救急救难功能。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作用,提高农村贫困群众抵御突发风险的能力,缓解农村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返贫问题。

  对现有政府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或政府救助之后仍未摆脱困境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等贫困群众,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叠加效应。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重点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要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市委农办要配合民政、扶贫部门做好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国家统计局鹤壁调查队要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各县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使用社会救助资金,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经办能力建设,参照贫困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通过公开招考、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基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和村第一书记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加大对基层有关人员业务培训力度,提升政策执行能力。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确保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顺利开展。

  (四)建立绩效考核机制。要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细化考核指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采取政府督查督办、绩效考核、调研督导等方式,确保衔接工作落到实处。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在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舆论引导。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公众积极参与和广泛支持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各县区民政局、扶贫办要将具体实施办法分别报市民政局和市扶贫办备案。从2017年起,各县区民政局、扶贫办要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市民政局和市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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