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F1000-0201-2017-1866729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7〕31号
发布日期 2017-10-12 成文日期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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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 鹤政办〔2017〕31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10-12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坚决取消各类不合法、不合理证明,杜绝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现象,切实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便利,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3号)要求,经审核确认,市政府决定取消各类证明224项,保留18项,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文件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部门之间函询或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申请人提供有效证件、凭证或相关材料办理的,一律取消;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协议办理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凡是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证明事项取消后,各部门务必做好后续衔接工作,要转变思想观念,增强为民服务意识,转变管理方式,必要情况可采取部门之间调查函询、信息共享、申请人书面承诺等方式办理,确保取消的证明事项落实到位,确保不因证明取消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

  (三)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调整等情况,或在实际工作中因取消证明给群众办事带来不便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确需增设或调整的,要按程序报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方可列入清单。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设和调整证明事项。

  二、转变作风优化服务

  (一)利用现有证照等材料替代各类证明。证明事项取消调整后,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配合,保证群众可以通过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书面承诺等方式替代。

  (二)受理部门主动调查核实。受理部门认为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应由受理部门直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调查核实,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各类证明;接受征询的部门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及时回复。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利用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健全完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库、法人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方便群众办理。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规范证明名称和办理用途,形成统一的证明模板,及时在网站上公布,方便群众办理。对群众在我市以外办事需要出具的证明事项,各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务实服务的原则,及时开具相关证明,为我市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四)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对个人表现类、品行类、评审评选类等属于政审类材料的,受理部门要主动调查核实,不得将责任转嫁给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不得要求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明和无权查证、无法核实的证明,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各县区要加快推进清理各类证明工作,务必于10月底前公布县区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和保留的证明清单。将证明事项的清理和规范纳入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督查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核实群众的相关举报投诉,对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加证明事项、逾期回复征询请求或在清单外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市编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对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鹤壁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docx

        2.鹤壁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docx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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