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修订)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 F1000-0201-2017-1940694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7〕37号
发布日期 2017-11-23 成文日期 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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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修订)的通知 鹤政办〔2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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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4日

  鹤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鹤壁市的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暴、燃放烟花爆竹等事项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立足点,强化预防、预警工作,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物资、技术等各项保障和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降低污染危害。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以下统称各县区政府、管委)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指挥和管理应急机构、力量等,统筹做好本区域的预警和响应工作,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气象、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分析、研判、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的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控制污染态势。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

  5.预案体系。本预案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市有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鹤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6.减排目标。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蓝色预警级别全市颗粒物(PM)和VOCS减排比例均应达到5%以上。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监察局、环保局、发改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商局、质监局、气象局、应急办、鹤壁日报社、鹤壁市广播电视台和各县区政府、管委。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市气象局副局长担任。

  (一)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2.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制定监测预警实施方案,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指挥部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指挥部指令发布预警信息;制定重污染天气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

  4.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5.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调度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业企业用电量统计数据;对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重污染天气期间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做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停限产工作及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限制大型集会、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7.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8.市国土资源局做好矿山企业的管控工作,对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和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公路交通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管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1.市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2.市农业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3.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制定全市广播电视类媒体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5.市工商局负责加强散煤燃烧清零和管控工作。

  16.市质监局对各县区质监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煤炭和油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

  17.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会同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根据指挥部指令做好重污染天气气象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8.市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工作,并向省政府报送情况。

  19.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工作负主体责任。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与会商

  市环保局和气象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联络机制,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分析研判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向指挥部建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根据重污染情况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应急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在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未达到相应等级,但发生区域预警、全省预警、全国预警情形时,按要求启动相应级别预警;本地污染物超过区域或全省预警级别时,按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三)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时间。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2.发布程序和方式。当需要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1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和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工作流程。指挥部办公室在1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1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并报请市领导签发。黄色和橙色预警由分管副市长签发,红色预警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领导签发后,指挥部办公室于1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发布预警信息时,要说明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范围及平均值。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区域联动机制。当收到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区域预警信息通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通报的预警信息,立即启动区域应急联动,并于1小时内上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负责1小时内通知到各县区政府、管委,各县区政府、管委在1小时内通知到企业、工地及学校,应急管控的企业在接收到预警通知后1小时内必须响应,采取停生产线或停止投料等管控措施。

  4.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经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5.预警解除。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监测预报信息进行会商,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解除时间,于1小时内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上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市环境攻坚办负责1小时内通知到各成员单位和县区政府、管委,各县区政府、管委在1小时内向企业、工地和学校下发解除预警通知,企业和工地解除预警通知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群等方式解除预警。

  6.发布途径

  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环境攻坚办组织各部门、各新闻媒体、各通信公司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报纸、电子显示屏装置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讯运营商必须按照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市环境攻坚办、政府各部门向县区政府、管委下达预警通知,要采取电话通知的方式,必须保证接收人确认收到预警通知。

  四、采暖季错峰方案

  (一)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1.铸造行业

  错峰时间: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错峰要求: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且使用电炉、天然气炉外的铸造企业,纳入停产范围。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2.建材行业

  错峰范围:

  全市水泥企业(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和粉磨工序);

  全市砖瓦窑企业(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

  全市陶瓷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

  全市石灰窑企业。

  错峰时间:

  砖瓦窑企业错峰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全部停产;

  其他行业错峰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全部停产。

  错峰要求: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以外的建材企业,纳入停产范围。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3.农药企业

  错峰范围:全市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

  错峰时间: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错峰要求: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政府批准。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4.无组织排放企业

  2017年10月底前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措施整改的企业,纳入错峰生产方案。

  (二)施工工地落实冬季“封土行动”

  城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封土行动”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严格工地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三)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

  错峰范围:全市电力、农药、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和物流运输园区的汽车运输企业。

  错峰时间: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错峰要求:根据不同行业的错峰生产要求,按照企业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建立重点用车企业清单,制定“一厂一策”的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Ⅳ和国Ⅴ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要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分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即启动蓝色预警应急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即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即启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即启动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当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省级预警时,启动不低于省级预警级别的响应措施,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二)蓝色预警响应程序

  1.蓝色预警响应由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实施:

  (1)执行本级应急预案。

  (2)实行24小时值守。

  (3)各县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在预案启动后1小时内通知到应急预案管控的企业、工地及其他机构并分别督导落实具体响应措施。

  2.蓝色预警应急预案:

  (1)防护性措施

  ①健康防护措施。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②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③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强制性措施

  ①全市水泥粉磨站和混凝土搅拌站停产。

  ②家具制造行业、设备制造行业和机械加工行业停止喷涂等涉VOCs排放工序。

  ③在常规作业基础上,非冰冻期对道路增加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根据地面温度,适当增加作业频次。

  ④建筑工地停止室外涂装作业,停止使用柴油工程机械,停止室外土石方作业,所有容易起尘物料全部苫盖(非错峰期间不采取强制性措施)。

  (3)倡导性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三)黄色预警响应程序

  1.黄色预警响应由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实施:

  (1)执行本级应急预案。

  (2)实行24小时值守。

  (3)各县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在预案启动后1小时内通知应急预案的企业、工地及其他机构并分别督导落实具体响应措施。

  (4)各县区政府、管委每日汇总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督导,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2.黄色预警应急预案在执行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防护性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强制性措施

  ①电力、化工、煤矿和建材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和韩林涧煤炭物流园区,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和民生保障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②铸造和金属熔炼等行业企业(包含电炉、天然气炉)全面停产。

  ③含有注塑生产工艺的塑料制品企业停用30%以上的注塑设备。

  ④含有炼胶和硫化生产工艺的橡胶企业停用30%以上炼胶和硫化设备。

  ⑤陶瓷企业(除使用天然气外)窑炉停止进料,闷火保温,其他工序停产。

  ⑥石料开采和加工企业、水泥制品、混凝土制品和沥青制品企业停产。

  ⑦化工企业按照实际生产工艺,通过停用涉气生产工段或设备等措施减少10%以上污染物排放量,特殊情况无法减排的,报市政府批准。

  ⑧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停产。

  ⑨包装印刷行业停止印刷作业。

  ⑩全市汽车维修行业停止喷涂作业。

  (3)倡导性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四)橙色预警响应程序

  1.橙色预警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实施:

  (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启动本部门相应级别实施方案,在市级预警响应发生1小时内通知到各县区政府、管委,各县区政府、管委在1小时内向企业和工地下发预警通知,企业及工地在接收到预警通知时,1小时内必须启动预警响应。实行24小时值守,根据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派出本部门现场督导组,督导落实响应措施。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每日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连同各县区落实响应措施情况一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3)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2.橙色预警应急预案在执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防护性措施

  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应急方案。

  (2)强制性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市主城区、县区城区限行国III以下排放标准(2006年前注册车辆)的机动车。市主城区、县区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②含炼胶和硫化生产工艺的橡胶企业停用50%以上炼胶和硫化设备。

  ③含有注塑生产工艺的塑料制品企业停用50%以上注塑设备。

  ④化工企业按照实际生产工艺,通过停用涉气生产工段、设备等措施减少30%以上污染物排放量,特殊情况无法减排的企业,报市政府批准。

  ⑤石灰窑企业停产。

  ⑥全市汽车维修行业停止喷漆作业。

  (3)倡导性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加大对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③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④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五)红色预警响应程序

  1.红色预警响应由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实施:

  (1)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协调会,成立现场指挥组,进一步明确职责,部署任务,进行现场指挥。

  (2)现场指挥组召集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分析研究重污染天气成因,以及事发区域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提出更加具体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3)经指挥部同意,现场指挥组向各成员单位、相关县区下达指令。指挥部办公室1小时内通知到各县区政府、管委,各县区政府、管委在1小时内向企业和工地下发预警通知,企业及工地在接收到预警通知时,1小时内必须启动预警响应,实行24小时值守。

  (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督导落实现场指挥组下达的各项任务指令。

  (5)现场指挥组每日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各县区政府、管委应于每日上午10时前、下午6时前分两次将本地管控信息报送至市环境攻坚办。各成员单位对每日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每日上午10时前、下午6时前分两次将本地管控信息报送至市环境攻坚办。现场督导组每日20时前将本日督导检查情况报送至市环境攻坚办。

  2.红色预警应急预案在执行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防护性措施

  ①当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教育部门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性,负责督导所有幼儿园、中小学校减少室外活动或停课。

  ②公安部门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并通知和监督已通过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③各县区政府、管委可在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区域实行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措施

  ①含有炼胶和硫化生产工段的橡胶企业停用所有硫化和炼胶设备。

  ②含有注塑生产工段的塑料制品企业停用所有注塑设备。

  ③家具制造企业停产。

  ④化工企业按照实际生产工艺,通过停用涉气生产工段、设备等措施减少50%以上污染物排放量,如特殊情况确无法减产的,报市政府批准。

  ⑤非错峰期间水泥企业(含特种水泥)轮流停产。

  ⑥饲料生产企业停产。

  (3)倡导性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加大对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③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④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六)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指挥部统一发布响应终止指令,各县区政府、管委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地、本部门情况做好终止响应的有关工作,各县区在接收到预警解除通知后1小时内将响应终止的信息通知到企业、工地及学校,市委宣传部、市环境攻坚办通知新闻媒体发布响应终止的信息。

  (七)总结评估

  在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响应终止后10天内,红色预警响应终止后5天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查明污染成因与范围,进行影响评估,并上报市指挥部和上级指挥部办公室。

  六、应急保障

  (一)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县区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和气象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建立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三)组织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各县区政府、管委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要求统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企业名单。

  (四)其他保障

  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经费保障,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加强以易感人群为重点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建立卫生保障。

  七、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区政府、管委、各相关成员单位、市环境攻坚办现场督导组、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综合督察组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当地企业及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层层落实主体责任,检查驻场情况,加大重污染天气启动期间的执法检查,坚决处罚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施的企业和工地。各县区政府、管委应于每日上午10时前、下午6时前分两次将本地管控信息报送至市环境攻坚办。

  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主管牵头单位对照重污染天气管控清单各项措施任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县区政府、管委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预警执行情况,严厉打击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施的企业和工地。各成员单位对每日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每日上午10时前、下午6时前分两次将本地管控信息报送至市环境攻坚办。

  3.市环境攻坚办现场督导组加大重污染天气启动期间的执法检查,加大重污染天气启动期间的督导频次,按照蓝、黄、橙、红的预警级别增加频次,加强夜间督导,坚决打击处罚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施的企业和工地。现场督导组每日20时前将本日督导检查情况报送至市环境攻坚办。

  4.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综合督察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综合督察组要将各县区政府、管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督查范围,作为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月评比、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

  (二)公众监督

  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重污染天气管控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八、应急预案宣传培训

  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各部门组织本行业、各县区组织本区域、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组织本单位进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区要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环境攻坚办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培训班,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印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明白卡等宣传材料向企业、工地和学校进行发放,通过各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装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大力宣传。第一时间让群众掌握预警响应情况,便于做好应急减排措施和健康防护。营造全民行动、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

  九、应急预案修订及备案

  建立评估修订机制,对应急预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并根据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更新修订。评估工作应于每年8月底完成,清单修订工作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实行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根据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情况,市有关部门应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管委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在20个工作日内在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网站发布,并抄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涉及各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应及时修订,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在所在地各县区环保部门备案。

  十、附则

  本预案由市政府发布,由指挥部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管委要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并督导相关减排企业编制操作方案,备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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