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F0001-0201-2017-1958894 发文字号 鹤政〔2017〕26号
发布日期 2017-12-14 成文日期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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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鹤政〔2017〕26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12-14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增强教育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全市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开拓进取、创新发展,在拓宽教育投入渠道、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市培养了大批各类人才,是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正确引导,充分发挥民办教育的体制机制优势,形成民办教育、公办教育共同发展格局,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要,为率先全面小康、建设品质“三城”贡献教育智慧。

  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

  1.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市级财政自2018年起每年设立200万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主要用于奖励投资规模较大的新建、改扩建学校(幼儿园,下同);奖励新创建成的省级示范性学校、特色学校和专业;支持民办教育教师培训;对其它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人和事提供支持。各县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民办学校、幼儿园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具体奖补办法由市教育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2.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办学。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学校,参与新型城镇化配套学校建设;鼓励实力雄厚的大集团、大企业投资兴建高起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支持国内外知名大学来鹤办学或合作办学;鼓励优质教育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参股、品牌、师资、文化等方式参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鼓励探索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提升教育水平、有利于培养人才的各种办学模式。

  3.拓宽民间资金投资教育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4.支持民办学校做大做强。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扩充优质教育资源。在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满足民办学校的合理需求。鼓励办学实力较强的民办学校组建教育集团,实行联合办学,发挥品牌效应。在全市各级示范性学校建设中,重点扶持发展一批办学规范、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声誉好的优秀民办学校。

  5.完善落实政策措施。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民办学校用地。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6.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进修、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评先评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平等待遇。鼓励民办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各级各类专家评委申报,教育项目和资金的评审、评估、评价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民办教育专家参加。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将其纳入本地教师成长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转移。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民办学校必须依法为教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缴纳住房公积金,保障教师合法的福利待遇。民办学校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省和我市的各项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要依法保障学生就学的选择权,不得利用学籍管理影响学生正常流动。用人单位招聘时,对民办学校学生要与公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

  7.选派公办学校优秀教师和管理人员到民办学校支教。根据民办学校申请,对于投资规模大、管理规范、社会效益好的民办学校,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在相应教育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可从公办学校(幼儿园)中选派管理人员或教师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给予指导或短期支教。选派到民办学校支教的教师和管理人员身份不变,工资待遇不变。民办学校也可申请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公办学校任教进修、挂职锻炼,工资由派出的民办学校负担。

  三、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1.明确审批和管理权限。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等)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初中、小学、幼儿园及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类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高校及中外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化管理。

  2.规范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要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3.整顿办学秩序。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非法办学行为的清理整顿力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定期对未经批准的乱办班、乱办学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符合办学条件的,要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纳入正常管理;达不到相应办学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强制取缔。

  4.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准或者备案。

  5.加强督导评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实施年检和办学质量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在开展各项督导评估中,要把民办教育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四、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1.建立民办教育齐抓共管机制。市、县区政府建立民办教育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定期研究分析、解决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制度设计,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卫生、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安监、工商、文化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涉校案件,并积极参与非法民办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

  2.规范执法行为。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和做法,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民办学校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干涉。

  3.积极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总结推广本地学校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表彰在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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