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索引号 F0001-0201-2018-2160345 发文字号 鹤政〔2018〕8号
发布日期 2018-04-23 成文日期 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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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鹤政〔2018〕8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4-23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鹤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4月13日

  
鹤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鹤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城乡规划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议题,由市政府直接下文批复,或按照鹤发〔2016〕5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条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规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市规委会成员单位和成员名单另行发文明确。

  第三条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城乡规划、建筑艺术、市政交通3个专业委员会。

  办公室是市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兼任。

  专业委员会是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研究机构,日常工作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3个专业委员会各设副主任1名,分别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分管业务领导兼任,成员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领域专家等组成。

  第四条  市规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审议市城乡总体规划和全市重大战略规划;

  (二)研究批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专项规划,市辖区及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直管区范围内乡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

  (三)研究审定重大规划变更,包括法定规划调整以及涉及容积率、用地性质、建筑密度等强制性内容的规划变更;

  (四)研究审定市辖区及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直管区范围内重点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规划方案,重要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和重大基础设施选址;

  (五)研究批复浚县、淇县城乡总体规划;

  (六)研究审议浚县、淇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其他重大战略规划、总体城市设计;

  (七)研究审定历史遗留、信访和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复杂规划事项;

  (八)需要提交市规委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规委会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组织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负责对拟呈报市规委会研究议题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向市规委会申报议题;

  (四)负责市规委会的会议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起草,规划事项批复,会议资料整理和归档等;

  (五)负责市规委会安排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承担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拟呈报市规委会研究的项目,开展论证、咨询,为市规委会研究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论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三)论证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专项规划;

  (四)论证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和效果图;

  (五)论证单体建筑设计的立面效果图;

  (六)承办市规委会办公室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申报情况和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基本程序为:

  (一)市规委会办公室对有关单位提交的议题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程序性审查通过后转交专业委员会进行技术论证;

  (二)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受专业委员会主任委托)主持召开会议,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领域专家等参加,对申报议题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对是否提交市规委会研究进行表决,表决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同意后方可通过;

  (三)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专业委员会的会议通知、现场组织和纪要起草。

  第八条  市规委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议题申报情况可顺延或提前召开。基本程序为:

  (一)经专业委员会同意提交市规委会研究的议题,在议题申报单位根据专业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报请市规委会主任同意,将申报议题列入市规委会研究议题;

  (二)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受市规委会主任委托)主持召开会议,对汇报议题进行审议、批复或审定;

  (三)市规委会办公室起草、运转、印发、归档会议纪要及批复文件。

  第九条  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受市规委会主任委托)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涉及到的市规委会成员、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参加会议的市规委会成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邀请。

  市政府办公室、市规委会办公室有关人员及议题涉及到的其他部门负责同志列席。

  第十条  市规委会实行民主决策制,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主持人根据审议情况决定。议题审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若意见分歧较大,除紧急情况下按照审议结果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完善方案、交换意见后再进行审议决策。

  第十一条  市规委会(含专业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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