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F0001-0201-2018-2168635 发文字号 鹤政〔2018〕10号
发布日期 2018-05-02 成文日期 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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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 鹤政〔2018〕10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5-02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推进企业上市是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是推动企业聚焦主业、规范经营、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服务力度,营造有利于企业上市挂牌的环境,努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政府引导、企业自愿、政策扶持”的工作原则,把资本市场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转型升级和企业上市为主线,以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为动力,以政策扶持和优化服务为保障,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促进企业上市的工作机制,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完善落实奖励扶持政策,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着力提升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目标任务

  经过5年努力,到2022年底,力争3—5家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至少新增5家企业在省证监局辅导备案;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全部完成股份制改造;新增30—50家企业列入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到2025年,力争实现每个县区都有境内上市企业。

  三、推进措施

  (一)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

  优化市、县区两级政府联动机制,强化部门协同,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培训辅导活动,全面摸排企业资源。不断挖掘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动态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引导企业建立财务顾问制度,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分类跟踪服务机制,各县区各部门根据企业规模、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的不同,分层分类推动企业参与资本市场。对重点新兴企业,要提供资源指导培育其加快发展;对符合股改或上市挂牌条件的企业,要指导帮助其加快实施股改或上市挂牌;对暂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指导其进行规范治理、股份制改造,创造条件早日上市挂牌;对于发展规模相当,但缺乏股改和上市挂牌意识的企业,要通过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其利用资本市场的积极性。

  (二)加快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

  坚持科学规划、政策支持、分类指导、一企一策,推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各县区每年至少推动10%规模以上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力争到2020年,实现辖区内上市后备企业全部完成股份制改造。

  1.企业股改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受益财政留成部分先征后全额奖励给企业。

  2.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因优化股权结构,以引进战略投资等方式转让股权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尽快全额奖励给企业。

  3.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因正常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而增加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地方财政按50%比例返还支持;需要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延期缴纳。

  4.后备企业股改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免征契税。

  5.股份制改造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一并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

  (三)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力度

  坚持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并重、上市和挂牌并重,不断拓宽优质企业上市渠道,降低企业上市挂牌成本,实施多层次、多渠道上市挂牌企业培育计划。

  1.鼓励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分阶段予以奖励。向省证监局递交上市辅导材料,给予50万元奖励;完成上市辅导并经省证监局验收通过,给予50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通过并拿到发行批文,给予100万元奖励。市外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的,视同首发上市,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视同首发上市,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差额奖励。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其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3.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4.每辅导成功1家企业上市奖励主办券商10万元。每辅导成功1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奖励主办券商2万元。已上市、已在“新三板”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首次以股权质押贷款的,对市内贷款银行给予贷款额度0.5‰奖励,最高限额10万元。

  5.以后备企业进入上市程序(指与中介机构签定保荐协议)的前一年为基础年度,对其提交材料使用的3个会计年度上缴企业所得税超过基础年度的地方留成部分,高于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幅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最多奖励3年,企业上市后第2年起,不再给予奖励。

  6.后备企业董事会秘书通过上交所、深交所或“新三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推进企业资本市场融资

  引导企业多渠道融资,鼓励企业通过再融资、发行债券、引进保险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成立鹤壁市上市后备企业扶持发展专项基金,支持企业上市发展,鼓励各级投融资平台不超10%份额投资后备企业。

  1.对已上市、已在“新三板”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首次以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实际投资我市募集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2.鼓励企业运用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直接债务融资。对成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给予1‰的发行补贴,单次最高限额50万元。

  3.对引进保险资金投资我市交通、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重点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的企业,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给予0.5‰的奖励,单次最高限额50万元。

  4.与中介机构正式签约的上市后备企业引进基金且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待企业成功上市后对该基金管理公司给予投资额度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投资我市金额给予2‰的奖励资金,最高限额50万元;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投资我市金额给予1‰的奖励资金,最高限额50万元。投融资平台入股后备企业的,按照实际入股金额给予1‰的奖励资金,最高限额20万元。

  (五)加大政策性资金支持力度

  1.对符合条件的已上市挂牌企业和后备企业,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等部门要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资格,并在申报工业结构调整、现代物流、农业结构调整、科技型企业培育专项扶持、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节能减排专项补助、国家创业投资引导等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2.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向银行推荐已上市挂牌企业和后备企业,引导信贷资金支持企业发展。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倾斜支持力度,信贷增量优先保证已上市挂牌企业和后备企业的资金需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对已上市挂牌企业和后备企业申请助保贷、还贷周转金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六)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各级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职尽责,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直通车式、定制式办法,帮助企业解决上市挂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上市挂牌提供政策支持和便捷服务。

  1.对进入上市挂牌实质阶段的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股权登记、转让等过程中涉及项目审批、土地、规划、建设、消防、房产过户、环境评价、税收证明、工商登记、社保(公积金)证明等方面需出具合规性证明函件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在满足法定受理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妥善解决,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办结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应先出文件再补程序。涉及多部门的审批问题,实行联合办公、联审联批、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原则上办理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2.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房屋权属清晰,但因历史原因造成建房手续不全的,在办理不动产证时,根据企业上市需要,区分情况,城乡规划部门依程序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并予以规划核实,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质量鉴定合格报告书并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申请单位出具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经公告无异议后,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确权发证。

  3.后备企业因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涉及产权变更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应按变更登记处理。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水、电、气(热)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有关部门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标准征收,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

  4.后备企业和已上市、挂牌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环评的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原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改为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标准核定。后备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缴纳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依法申请报市、县区政府批准后,可在上市挂牌后1年内分期缴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企业上市工作汇报,统筹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工作专班要实行月报告、季研判制度,每月听取一次分包联系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每季度召开一次研判会,研究解决企业上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上市后备企业在确定中介机构、改制、上市辅导、申报材料等重大事项时,应同时向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在县区政府金融办报告。市政府金融办要加强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

  (二)强化目标考核。各县区企业上市工作列入市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每年初将上市目标任务分解至各县区。各县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将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进展情况报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督查室、金融办等部门对各县区目标落实情况实行月督导、季通报、年考核。对完成目标较好的县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当年考核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金融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对在企业上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企业成功上市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表彰,在评定劳动模范及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三)确保奖补资金。要将奖励资金列入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市级固定税源企业、金融机构奖励由市财政全额支付,市区共享税源企业奖励由市、区财政按各50%比例支付,县属企业奖励由企业所属县财政支付。市级固定税源企业、投融资平台、基金公司及金融机构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奖励申请,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据此拨款。市区共享税源企业同时向市政府金融办、区负责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县属企业直接向县政府金融办或负责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奖励资金下达后向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各县区要及时兑付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奖励资金需在企业提交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企业账户。

  (四)强化宣传培训。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要积极利用会议、新闻媒体等多形式、多途径宣传企业上市挂牌的有关知识,定期深入企业,宣讲上市挂牌政策法规,帮助企业理解相关政策,提高企业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上市挂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开展企业上市挂牌业务培训,为企业融资决策提供帮助,组织已上市挂牌企业进行经验交流,通过典型示范,激励后备企业加快与资本市场对接。培训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列支并由市财政承担,列入年度预算。

  五、其它

  本意见仅适用于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我市的企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支持企业加快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鹤政〔2015〕43号)等市本级已出台的相关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不再执行。本意见执行过程中,上级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本地企业上市挂牌或市外迁入我市的上市挂牌企业获得奖励资金后5年内迁出的,收回奖励资金。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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