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F0001-0201-2018-2180120 发文字号 鹤政〔2018〕12号
发布日期 2018-05-18 成文日期 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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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鹤政〔2018〕12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5-18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7号)精神,推动我市文物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文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发展文化产业中的重要作用,到2020年,在对全市文物资源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文物遗产资源档案和数据库;重要文物遗产保护和展示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险情基本排除;文物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全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逐步健全,文物安全执法督查体系基本建立,初步实现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逐渐加大,文物保护员队伍力量不断加强,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社会参与、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文物保护体制;强化考古研究和管理,形成集调查发掘、整理修复、学术研究等为一体的考古工作体系;加强各级博物馆建设,推动文物合理利用,开创文物工作新局面。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1.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全面提升依法保护、规划保护和预防性保护的水平。做好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快推进市、县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及时核定公布辖区不可移动文物目录,落实“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工作,依法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记录档案,作出标志说明,设置保护机构,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2.推进文物修缮保护。每年要对全市不可移动文物险情进行排查,加强日常维护保养,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损坏。严禁擅自迁移或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加强大赉店遗址、鹤壁瓷窑遗址、辛村墓地、宋庄东周贵族墓地、卫国故城等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大遗址保护,推进考古遗址公园建设。

  3.加强历史街区和传统村落保护。在城市改造、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中,注重历史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风貌的保护,做好其中的文物建筑保护及其周边环境整治,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改善居住有机结合,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各级各类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建项目,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部门意见。

  4.做好世界文化遗产大运河浚县段保护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和运河遗产保护展示,强化运河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推进大运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做好日常监测和巡查工作,提升世界文化遗产的动态监控和信息化管理水平。组织编制遗产点保护规划、遗产点环境整治方案,保持遗产区整体格局不变,还原历史风貌。推进大运河博物馆建设,加强遗产价值研究和展示。

  (二)加强地下文物保护

  1.坚持考古前置。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区域内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前置许可手续。严格控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2.加强考古管理。市文物部门负责对全市考古调查勘探、考古发掘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遇有重要历史遗存尽可能实施就地保护展示。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文物部门做好地下文物考古和重要发现的保护工作。各县区文物部门要加强地下文物保护巡查工作,及时通报信息,协助做好考古工地的管理,维护考古工作正常秩序。

  3.加强考古研究。及时发布最新考古成果,实现地下文物资源信息社会共享。提高考古项目的室内整理效率,加快推进考古成果的出版。优化考古人员结构,加强专业技能和业务管理培训,提升考古单位专业研究水平。

  (三)加强博物馆建设

  1.完善博物馆结构体系。着力推进博物馆、纪念馆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构建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实现博物馆质量数量协调发展。完善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建设。

  2.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扎实推进文物库房标准化建设,实施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完善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调控设施,改善提升博物馆展厅及库房文物保存环境。加强馆藏珍贵文物修复和可移动文物管理,健全完善全市国有博物馆可移动文物数据库。征集反映社会发展变迁的见证物。依法规范文物交易市场,打击非法文物交易,进一步加强社会流散文物的征集与保护。

  3.提升陈列展览水平。充分挖掘馆藏文物资源,不断完善基本陈列和展览,提高基本陈列质量和藏品利用效率。发挥文物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陈列展览。加强博物馆之间的展览交流合作和对外文化交流,引进高质量陈列展览,策划优秀展览项目巡回展出,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四)推动文物合理利用

  1.促进文化遗产全民共享。加强已建文博场馆的运行评估工作,鼓励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对外开放,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借助“互联网 ”行动计划,有序推进数字博物馆、智慧博物馆建设。积极推进文博场馆与教育部门、大中小学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文博场馆在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方面的资源优势及引领带动作用,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物保护单位、文博场馆与学校、乡镇、社区、企业、部队等开展共建共享。

  2.推进文博单位文创产业发展。推动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鹤壁特色原创文化产品,打造富有鹤壁元素的文化创意品牌,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增强博物馆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丰富服务内容。进一步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开发更多文博创意产品,扩大引导文化消费。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丰富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3.合理适度有效利用文物建筑。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影响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风貌,不得改变梁架结构,不得损毁文物建筑、影响文物价值。文物建筑利用要核实现状,明确开放使用职责,开展开放可行性评估,制定开放策略和计划,按照级别依法审批。要围绕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开展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有效利用活动。实施红色遗产、名人故居和古民居专项抢救性保护与展示利用工程,打造红色旅游文化品牌,促进文物保护与创新旅游开发、壮大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实现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

  (五)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1.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逐级分解落实保护责任,明确相关机构承担的文物保护管理职能。文化(文物)、公安、海关、工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旅游、宗教等部门要依法落实文物保护法定职责,齐抓共管,形成文物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依法落实文物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所有权人、使用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没有管理使用单位的文物单位,由所在县区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间、文物部门与属地文物单位间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政府届满或文物单位所有权人、使用人发生变化的,要及时重新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文物单位所有权人、使用人要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实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单位要全面落实治安、消防等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

  2.强化日常检查巡查。各级政府要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开展经常性文物安全检查评估。文物单位要以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为重点,不间断进行日常检查巡查,发现重大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文物、公安、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宗教等部门,要根据分工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公安机关要加强重要文物单位周边巡逻防控,必要时开展专项整治,维护文物单位周边治安秩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做到有检查、有记录、有处理结果。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文物安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规定、技防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隐患排查与整改、应急处置预案、安全管理工作例会、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文物安全奖励和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

  3.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实施文物平安工程,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增强防范能力,全面提升文物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积极推进科技手段在文物安全防范领域的应用,提升防盗、防火、防雷、防破坏技术能力。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尤其是古墓葬区等大遗址要进一步完善技术防范设施,古建筑要完善消防、防雷设施,尚未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要尽快建设完善技防设施,逐步实现全覆盖。

  4.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要求,建立文物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严厉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文物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执法不力致使文物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建立文物安全约谈制度,对影响恶劣的文物案件发生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加强文物行政执法

  1.健全机构队伍。各县区政府要加强文物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文物专职人员,强化文物监管力量,已设立文物局的要加强文物监管执法力量;未设立文物局的,要确定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防护体系,在文物保护单位尤其是重点古墓葬区组建专职或兼职巡逻队伍,坚持日常检查巡查。积极发挥乡镇文化站作用,大力发展群众文物保护员队伍,完善文物安全保护网络。在文物安全形势严峻的重要文物保护单位要设立派出所或者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保护。积极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和文物单位全员安全培训,加强文物行业职业道德教育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2.加强文物执法。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建立完善文物、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处置文物行政违法事件。要重点加大对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未经考古调查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落实文物违法案件移送、涉案文物移交等制度。

  3.加大打击文物犯罪力度。文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海关、工商、旅游、宗教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文物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要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地下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协助文物部门维护考古工地安全,严厉打击哄抢地下文物等犯罪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鹤壁市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文物保护工作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的落实措施。各县区政府要全面提高对文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文物安全纳入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要加强文物保护行政管理机构和专业文物保护机构建设,在重点文物单位建立专职保护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二)加强资金保障。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收购、陈列展览和安全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核拨专项经费。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

  (三)重视人才培养。针对我市文物工作实际,重点培养引进文物保护修复、地下考古、文物展览策划、法律政策研究等紧缺人才,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我市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加强文物考古、行政执法等急需人才培训,逐步提升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加大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范围和保护要求的宣传力度,做到相关单位自觉遵守,全社会共同维护。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依托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阵地,广泛开展文物保护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为全市文物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鹤壁市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8年5月7日

附  件

  鹤壁市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高雅玲(副市长)

  副组长:李忠生(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炳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张建明(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姚  智(市发改委党组成员)

          王朝圣(市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委员会副主任)

          王海芸(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  静(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唐友才(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杜晋立(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李兴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副局长)

          郑全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雷本友(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赵春魁(市水利局总工程师)

          郭红旗(市工商局副局长)

          巩为民(市旅游局副局长)

          席永斌(鹤壁海关副关长)

          张长海(市文物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刘炳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长海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并对全市文物保护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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