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2018年“互联网 政务运行”工作方案》《鹤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2018年“互联网 政务运行”工作方案》《鹤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F1000-0201-2018-2194515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8〕17号
发布日期 2018-06-01 成文日期 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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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2018年“互联网 政务运行”工作方案》《鹤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2018〕17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6-01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2018年“互联网 政务运行”工作方案》《鹤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5日

  鹤壁市2018年“互联网 政务运行”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市“互联网 政务运行”建设,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互联网 政务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的总体安排部署,按照“上一张网、办所有事”的总体要求,以高标准提升用户体验为核心,以推进行政权力事项全面在线办理、便民服务事项应上尽上为主线,着力推动应用汇聚和推广使用,加快推进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完善提升平台功能,全面建成覆盖全市、整体联动、部门协同、一网办理的综合性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二)工作目标。2018年底,全市一体化综合性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建成,实现非涉密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100%在线办理,便民服务事项行政村100%全覆盖,“一次办妥”清单事项100%完成。

  二、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应用

  (一)实现“平台之外无审批”。建立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结果公示、在线办件监察、办件量通报和政务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督约束机制。

  1.市直各单位自建政务信息业务系统与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融合、信息同步,实现线上线下服务“标准一致、无缝衔接、合一通办”。完成时限:6月底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管理中心等。

  2.推进市级非涉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100%在线办理。完成时限:5月底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安监局、城乡规划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物局等。

  3.推进县级非涉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100%在线办理。完成时限:5月底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4.推进市级非涉密行政权力事项100%在线办理。完成时限:5月底前。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

  5.完成所辖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的整改梳理和审核工作。完成时限:3月底前(已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6.各县区及所辖乡镇(街道)所有非涉密行政权力事项100%在线办理。完成时限:6月底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推动政务服务“一次办妥”。制定“一次办妥”事项清单,开展“一次办妥”事项试点,扩大“一次办妥”影响力。

  1.根据《河南省政务服务“一次办妥”实施方案》,梳理和筛选2018年第一批“一次办妥”事项清单并上线运行。完成时限:5月底前。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直各单位。

  2.根据第一批“一次办妥”事项运行情况,全面推进梳理和筛选出2018年“一次办妥”事项清单并上线运行。完成时限:11月底前。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直各单位。

  3.各县区参考推进经验,梳理“一次办妥”事项清单并制定上线运行计划。完成时限:12月底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三)推进便民服务事项在线办理。完善便民服务清单,推进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便民服务事项在线办理。完成时限:9月底前。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区政府。

    (四)推进重大应用系统部署融合

  1.整合市、县区各单位服务热线,实行“12345”一号对外、多线联动、24小时值守、全天候受理,实现与110报警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一键转接,完成与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完成时限:6月底前。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安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

  2.配合做好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国有企业交易、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公共信用信息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在线监管。完成时限:6月底前。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各县区政府。

  3.配合做好全省在线实时联网审计系统建设并与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融合对接,实现与党委所属和管理部门、政府各部门、高等院校、重点国有企业、地方金融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单位的在线实时联网,推进审计监督全面覆盖。完成时限:6月底前。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各县区政府。

  三、统筹推进信息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

  (一)完善共享平台建设。完善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提升跨层级、跨区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支撑服务能力。

  1.编制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市直各单位、各县区政府依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完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和审核录入,明确可共享的信息资源和共享需求。完成时限:6月底前。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区政府。

  2.依托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市数据共享网站。完成时限:5月底前。责任单位:市智慧城市管理办公室。

  3.依托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市数据开放网站。完成时限:6月底前。责任单位:市智慧城市管理办公室。

  (二)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坚持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加快推动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

  1.各县区、市直各单位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按标准规范全部接入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完成时限:6月底前。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区政府。

  2.按照编制完成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完成数据挂接,实现数据实时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推送,重点领域数据率先实现共享。

  (1)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按照《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完成信用信息目录的数据挂接。完成时限:6月底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

  (2)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完成所有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数据挂接。完成时限:6月底前。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区政府。

  (3)信用、公共资源交易、投资、价格、自然人、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政务数据实现部门间共享交换。完成时限:6月底前。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

  3.建成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电子证照信息库,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按需共享。完成时限:6月底前。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商局、民政局、编办、国土资源局等。

  四、提升基础支撑能力

  (一)推进网络深度覆盖。电子政务外网实现纵向贯通市、县、乡三级,横向连接本级所有政务部门和实体政务大厅。

  1.市直各单位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全部接入市电子政务外网。完成时限:6月底前。责任单位:市智慧城市管理办公室、市直各单位。

  2.各县区实现本级和所辖区域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全部接入本级电子政务外网。完成时限:8月底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3.各县区完成本级电子政务外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完成时限:11月底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持续推进迁移上云。提升市云计算中心业务承载能力,加快推进市直单位符合条件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向市云计算中心迁移。完成时限:12月底前。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三)优化平台功能架构。完成市政务信息系统用户中心改造,实现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用户管理,推动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等在政务运行中的应用。完成时限:6月底前。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区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市政府适时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市发改委、编办、行政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智慧城市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电子政务办等单位参加的市“互联网 政务服务”工作推进小组,负责总体设计、统筹协调和技术支撑。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协调推进机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责任清单和具体责任人,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注重工作实效。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注重“互联网 政务服务”平台的实际应用,理顺事项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业务系统对接及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梳理与数据归集,使我市“互联网 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从“建起来”到“用起来”的跨越。

  (三)强化督导考核。落实“周通报、月督导”制度,市“互联网 政务服务”工作推进小组每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督查室每月开展专项督查督导。

  鹤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政务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壁垒,消除数据孤岛,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我市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府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全市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政务部门依照本办法,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开展信息共享交换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解决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市智慧城市管理办公室是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指导共享平台建设和管理。

  各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政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实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与市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或确认的信息,不得重复、多头采集。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进行,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共享工作评价机制,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条  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

  第七条  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包括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和市共享平台,是管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关键基础设施。共享平台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市共享平台覆盖市级政务部门,与省级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为市级政务部门数据共享交换和跨县区、跨层级数据共享交换提供支撑。

  各县区不得再建设共享平台,已建的逐步向市级共享平台迁移。

  第九条  政务部门要按照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加快推进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整合后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接入市共享平台。新建的政务信息系统(国家有明确规定涉密等不适宜接入市共享平台的除外)必须接入市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与分类及共享要求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政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发改高技〔2017〕1272号)要求编制和维护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立目录管理制度和动态更新机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实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备案。

  市智慧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形成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县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形成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时,要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类型、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有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不予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十二条  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市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应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四章  共享信息的采集、提供与使用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采集信息,明确本部门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有效,并以数字化形式,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共享平台提供信息访问接口和接口规范说明等。

  第十四条  提供部门在提供共享信息时,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信息,要及时、规范地向共享平台报送;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信息,要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并通过共享平台提供给使用部门。共享信息提供方式主要包括数据接口、联机查询、批量下载等。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要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要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决定。

  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要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使用部门要对共享信息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并通报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五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每年会同市编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市级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各县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县区政府、市级政务部门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智慧城市管理办公室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市智慧城市管理办公室向市政府提交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负责网络安全方面的审核,并在网络安全方面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质监局要会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在国家、省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基础上,制定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方面的地方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二十三条  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共享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完善共享平台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备份工作,确保共享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全过程的数据安全。

  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提供部门提供的共享信息,应当事先经过本部门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四条  市智慧城市管理办公室、发改委、财政局建立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运维经费协商联动机制,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市智慧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在项目建设规划制定、方案审核、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考核。市发改委负责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等环节进行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在项目预算安排、运维经费安排等环节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要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和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申报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核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并向共享平台提供可共享的信息资源访问接口及接口技术文档,作为项目验收条件,确保项目信息资源与共享平台之间的实时联通和同步更新。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要在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中发挥监督作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二十七条  政务部门要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切实推动工作落到实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政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办公室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按规定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四)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仍通过其他渠道重复采集,增加社会成本,给社会公众增加负担;

  (五)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或对共享信息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政务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法人、其他部门和个人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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