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科技局 鹤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鹤壁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科研设施和仪器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全面激发开放共享动力和活力,更好的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豫政〔2016〕56号)、《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豫科〔2018〕136号)等有关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鹤壁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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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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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壁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豫政〔2016〕56号)、《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豫科〔2018〕136号)、《鹤壁市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鹤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全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入鹤壁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原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特殊功能且价值10万以上的科学技术和实验设备。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管理单位,是指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本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省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为非关联企事业单位、创新创业团队等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在支持范围。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用户,主要是指在市共享服务平台注册并利用市共享服务平台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

  第六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单位负责共享服务平台运营,主要职责包括:

  (一)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维护;

  (二)大型仪器设备信息采集、录入和发布;

  (三)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四)组织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绩效评估,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评估情况;

  (五)受理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 为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市科技专项资金采用绩效奖励、科技创新券等形式对管理单位、用户进行支持。

  第二章 科研设施和仪器入住共享服务平台的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鼓励各单位自建的共享服务子平台融入共享平台,进一步扩大共享平台范围。

  第九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入住共享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型仪器设备档案完备,技术资料、使用记录完整。

  (二)提供大型仪器设备的测试、分析、研发等共享服务满足用户需求。

  (三)有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操作、管理人员。

  (四)制定有利于大型仪器设备开发共享的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入住共享平台程序:

  由管理单位在共享平台网站上注册后,向委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鹤壁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申请表》,并报送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负责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审查通过后即成功入住共享平台,同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管理单位。相关资料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拥有者应当自科研设施和仪器投入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入住申请。

  第十二条 对共享平台内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实行动态管理。委托单位不定期对共享服务平台内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数量、技术指标和联系人员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整,以保证共享平台内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能够正常对外服务。

  第三章 支持与奖励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布。收取的服务费用,可用于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耗材成本、人员绩效、服务平台建设等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流程

  (一)管理单位通过市共享服务平台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留存完整服务记录。

  (二)管理单位通过市共享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绩效评价申请,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起提交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局、财政局。

  (三)市科技局、财政局委托市共享服务平台对管理单位年度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管理单位绩效奖补的重要依据。

  (四)市科技局、财政局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补贴计划建议,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拨付奖补经费。

  第十五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给予绩效奖励。绩效奖补金额等于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的总和;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等于其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乘以补贴系数(补贴系数根据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具体确定)。同一年度,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补贴金额不高于5万元,单个单位奖补总额不高于20万元。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获得的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资金,可用于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耗材成本、人员绩效、服务平台建设等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用户使用市共享服务平台科研设施和仪器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其相关证明材料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第十八条 用户补贴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条件,通过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审核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条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取得有效编号的企业。

  (三)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创新创业团队。

  第十九条 用户使用市共享服务平台科研设施和仪器提供的服务,主要以科技创新券的形式给予补助。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新创业团队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遵循先申用先兑付原则。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发布年度总额度,当年用户申请用券总金额达到预算控制数后停止申用。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流程

  (一)用户在线搜索所需服务资源,与管理单位沟通达成一致后,在线签订或上传服务合同(协议),递交用券申请。

  (二)市科技局委托市共享服务平台对用券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用户即可在结算时凭券抵扣相应补助金额,管理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科技创新券。用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发起复议申请,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复议。

  (三)完成服务后,管理单位上传服务结果。

  (四)用户按约定完成支付,查收结果,评价本次服务。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的兑现

  (一)管理单位凭持有的科技创新券及相关服务证明材料提出兑现申请。

  (二)市科技局、财政局对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

  (三)用户使用市外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的,由用户自行支付,并收集全部证明材料,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兑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获取与使用市内开放共享服务同等补贴待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和奖励及违反国家法律和财经纪律的单位,将追回财政资金,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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