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壁市科技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科技扶贫工作,制定了《鹤壁市科技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8日

  鹤壁市科技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科技扶贫行动方案》(国科发农〔2016〕314号)以及《中共鹤壁市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鹤发〔2016〕4号)等有关扶贫开发政策要求,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切实加强对科技扶贫项目的管理,依据《鹤壁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鹤科〔2017〕70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技扶贫项目重点支持我市贫困乡镇、贫困村。支持方向主要分为三类:

  (一)产业发展类。主要支持围绕贫困乡镇、贫困村优势特色农牧业,开发、引进、转化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推动精深加工,促进农牧业资源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及扶贫开发科技项目示范。

  (二)科技平台类。主要支持贫困乡镇、贫困村建设农村产业技术服务中心、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农村信息服务平台等服务平台及服务体系。

  (三)科技培训类。主要支持为贫困乡镇、贫困村培训创业致富带头人、贫困人口开展技术培训。

  第二条 项目承担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合作社等经济实体,以“合作社(企事业单位) 贫困村 贫困户”的模式实施。项目要带动贫困村30%左右贫困户参与,贫困户年收入增长10%以上。

  第三条 项目申请采取自下而上方式,并提供以下材料:

  1. 《鹤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2. 项目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审批实行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专家论证、实地考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市科技局与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与贫困村(户)签订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经济指标、质量要求、社会效益、履约责任和违约处罚等条款。项目一经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项目,需按项目申报程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分别加强对项目及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切实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监管到项目。

  第七条 项目资金采取层层拨付的形式,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县区财政局,再由县区财政局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承担对扶贫项目的申报、推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加大整合支持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专家对项目组织验收,验收采取会议及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项目验收须提供以下材料:

  1. 项目任务书;

  2. 项目批复文件;

  3. 项目验收申请表;

  4. 项目完成主要内容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5. 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6. 项目实施村(户)受益情况,并附名单和签字;

  7. 其他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合理,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并有示范效应的可在下年度给予持续支持。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重复申报,提供虚假材料,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违规使用的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尚未使用的资金暂停支出。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8年—2020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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