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鹤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10日

  鹤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16〕83号)和《鹤壁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鹤财〔2016〕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壁市科技计划项目(鹤壁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结项(验收)等全过程管理。支持方式主要包括:事前拨付、事后补助、补贴、奖励等,其中采用事后补助支持方式的计划项目参照《鹤壁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鹤财〔2016〕19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鹤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二)主管部门,包括县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单位。

  (三)申请(承担)单位。

  (四)申请(承担)者。

  第五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对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市科技局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管理工作;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申请(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承担)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和组织上报,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申请(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接受市科技局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有序开展,加强对项目申请(承担)者的管理。

  第八条 申请(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按时开展结项(验收);完整、真实的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及时向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规范项目立项。项目的立项一般按发布指南(通知)、项目申报、申请受理、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会议研究、社会公示、审定立项的程序进行。市科技局推行项目网上申报、网上公示,受理、立项过程公开。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在充分征求高校、企业、科研单位、地方和相关部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科研人员申报。从指南发布到申报受理截止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申请单位和申请者,通过“鹤壁市科技信息智能管理平台”在线填报申请材料,按照申报通知要求,进行项目符合性审查和要件核查,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条件、申报要件是否齐全等,以正式文件推荐提交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按照主管部门网上推荐情况受理纸质申请材料,各科室按职责分工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包括真实性审核、合法性核查,并对确认受理后的项目清单进行公示。对要件不齐全的项目,一次性告知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受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逐步完善网络评审(论证)。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作为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听取项目初审、专家评审情况汇报,研究提出拟立项支持项目,经与市财政局沟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予以立项。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90个工作日。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建立项目分层管理和问责机制,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开展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评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跟踪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

  第十六条  在立项文件下达后,市科技局与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共同就项目实施目标、工作任务、关键节点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等内容,以项目申报书内容或签订项目任务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 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评估的结论视项目任务书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分为“合格”、“不合格”、“终止实施”三类。

  第十八条 结论为“不合格”的,市科技局责成承担单位限期整改,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对整改后仍不合格和“终止实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后,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追回经费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结项(验收)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结项(验收)审查。结项(验收)以项目申请书或项目任务书、项目总结报告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必须在计划实施期满3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并提交结项(验收)材料。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结项(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处理。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结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要求的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开展结项(验收)工作。结项(验收)的结论视项目实施管理、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分为“通过”、“暂缓”、“不通过”三类。

  第二十二条 结项(验收)结论为“暂缓”的,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整改要求,主管部门督导承担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结项(验收)要求和“不通过”的项目,通报批评承担单位、取消承担者今后三年内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或承担者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并执行报告制度,包括统计报告制度、调整报告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一)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者、被委托机构按要求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并如实填报由市科技局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表。

  (二)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承担单位及承担者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请渠道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以及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及时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制度。市科技局通过鹤壁科技信息网站公开科技计划申报指南(通知),以及受理、评审、立项、验收、监督评估、科技报告等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专家选用制度。市科技局依托专家库,随机抽取项目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的产生及职责履行实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轮换制度和调整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鹤壁市科技局关于印发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流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科〔201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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