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敬老院提升改造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敬老院提升改造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F0001-0201-2019-3042872 发文字号 鹤政〔2019〕6号
发布日期 2019-04-08 00:00:00 成文日期 2019-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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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敬老院提升改造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鹤政〔2019〕6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4-08 00:00:00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展乡镇敬老院提升改造专项行动,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19年民生实事,是推动我市率先实现全面小康、建设高质量富美鹤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升我市兜底保障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工作部署和“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快建设以县区综合福利中心为引领,以乡镇敬老院为支撑,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为依托,以社会养老机构为补充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体系,全力打造“411550”特困供养工程,即:浚县、淇县、山城区、鹤山区4个综合福利中心于2019年5月30日前全部完成提升改造工作;淇滨区规划新建1所区级综合福利中心,力争2019年12月底完工并投入运营;全市15所乡镇敬老院于2019年5月30日前完成提升改造工作,全部达到《鹤壁市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规范》要求;县区福利中心和乡镇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设置数量于2020年12月底达到辖区内特困供养人数的50%以上。扎实推进乡镇敬老院提升改造工程,为特困群体营造一个安全、舒适、温馨、和谐的生活环境,为率先实现全面小康,建设高质量富美鹤城作出应有贡献。

  二、规划提升并举,健全特困供养服务网络

  (一)落实整改任务。各县区可采取入住县区社会福利中心和乡镇敬老院等多种形式实现集中供养,原有敬老院改造提升要对照《鹤壁市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规范》有步骤实施,要对辖区内乡镇敬老院开展摸底调研,针对乡镇敬老院院区亮化绿化、消防设施、监控等安保设施,线路、门、窗、床、厨房、厕所等基础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一院一策”建立整改台账。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及时形成专题报告报党委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同时,对辖区所有特困对象逐户排查、逐人走访,重点排查无法自理和生活有困难的特困对象,了解他们的需求和供养意向,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对象全部实现集中供养,达到应进尽进、应养尽养。在保证农村特困对象尤其是无法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流浪乞讨、孤儿等困难群体,逐步向农村低收入、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科学规划实施。对于规模小、床位少、敬老院没有拓展发展空间、不能满足特困供养需求的县区,要根据服务对象情况扩建、新建或合建供养机构。新建供养机构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进行规划和施工。供养机构规划选址要满足供养对象的特殊要求和方便老年人活动的要求,做到交通方便、环境良好、防灾避灾,占地面积10亩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床位数50张以上、满足当地50%以上特困对象集中供养需求;要有厨房、餐厅、活动室、浴室、卫生间、办公室等辅助用房,配置基本生活设施和必要的膳食制作、医疗保健、文体娱乐、办公管理等设备,有条件的供养机构可配备开展农副业生产所必需的场地和设施。县区政府要强化项目管理,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新建的供养机构要在2019年底前投入使用。

  (三)确保资金投入。积极充分争取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和中央、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县区、乡镇政府每年要安排专款用于乡镇敬老院基础设施的完善、设备装备的购置更新以及敬老院的日常维护。市财政统筹好各项资金对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予以适当奖补。同时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建立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

  三、加强规范管理,推进乡镇敬老院管理标准化

  (一)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各县区所有敬老院必须建立和完善日常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务管理、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文体活动、安全保卫、出勤签到、值班巡逻、护理服务、医疗服务、外出请销假、院民委员会等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敬老院要设立院务公开栏,全面推行院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要按照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要求,积极推动我市星级敬老院创建工作。

  (二)健全安全监管制度。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敬老院安全监管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责任体系。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科学处置突发事件。要加大安全知识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食品安全、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安全用电等易发安全事故方面的教育,按照民政部公安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要求配齐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桶等消防设施器材,加强应急演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建立定期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县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部门每半年、各乡镇每月最少对敬老院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分别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部门报告。

  (三)加强技能培训。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确保其素质能力与工作需要相适应。规范乡镇敬老院服务,明确各岗位具体职责、工作流程、服务标准和奖励办法,做到定岗定人定责,逐步建立标准化服务体系。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责任意识、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做到“爱心、热心、诚心、耐心、细心”,带着对服务对象的深厚感情做工作,把服务对象的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管理严密周到、服务细致入微。

  (四)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各县区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将乡镇敬老院提升改造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岗位责任意识,明确并完善院长、工作人员、护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对敬老院院长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每半年进行一次测评,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次信任测评达不到50%以上的敬老院院长,应予以调整或解聘;对工作业绩差、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围绕机构建设,建立乡镇敬老院运营长效机制

  (一)加强人员配备。按照“因事设岗、按需设岗”的原则,为乡镇敬老院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敬老院设置管理和服务人员岗位,管理人员(院长)由乡镇在编人员担任,除管理人员外,服务人员根据供养人数及其生活自理程度配备,其中服务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供养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10;服务人员与生活半自理的供养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4;服务人员与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1.5。服务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县区最低工资标准,各乡镇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聘用的服务人员经费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解决服务人员老化现象,在岗服务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能超过退休年龄,严禁吃空饷和空岗现象。

  (二)保障工作经费。落实敬老院日常管理经费(包括设备设施购置维护费、办公经费、水电燃料费等),并将乡镇敬老院日常管理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敬老院管理经费按照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天不低于2.5元的标准执行,每年不足3万元的按照不低于3万元予以保障,以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转。

  (三)开展法人登记。现有敬老院在改造提升完成后,符合《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条件的,可以办理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今后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敬老院,符合条件的应在投入使用后一年内办理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五、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乡镇敬老院提升改造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敬老院提升改造是关爱老人、体恤民意、为民解忧的一项民生工程,是推动特困供养水平不断提升,让特困对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健康幸福安度晚年的时代需要。各县区政府要把乡镇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乡镇敬老院提升改造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托底保障功能。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主要领导亲自过问、经常过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做到常议常抓、抓出成效。乡镇政府要不等不靠、积极作为,切实担负起提升改造工作任务,不断提升乡镇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作用,进一步加强乡镇敬老院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乡镇敬老院提升改造工程在城乡规划、建设立项、资金补助、产业扶持、政策优惠、队伍建设等方面快速推进,形成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严格检查考核。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乡镇敬老院提升改造工程进行专项检查,建立约谈制度和问责机制,实行十天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对工作滞后、进度缓慢的予以通报并下发督办通知;对工作推进不力、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根据情节予以问责,对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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