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办法》《鹤壁市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办法》《鹤壁市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F0001-0201-2019-3043664 发文字号 鹤政〔2019〕7号
发布日期 2019-04-15 00:00:00 成文日期 2019-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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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办法》《鹤壁市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鹤政〔2019〕7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4-15 00:00:00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鹤壁市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办法》《鹤壁市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3月24日

鹤壁市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推进我市金融业发展,进一步提升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功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后所得税在我市征缴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第二章  奖补标准

  第三条  对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法人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本的0.5%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银行在我市设立分行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200万元,设立支行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100万元。

  第四条 对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本的0.5%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对在我市新设立的银行业分支机构,给予一次购买或租赁补贴。购买办公用房可以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人民币,最高补贴金额为50万元;未满5年改变经营用途或转让出售的,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足额收回补贴。租用办公用房的,前5年给予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年租金30%,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为10万元;未满5年改变经营用途或转让出租的,足额收回补贴。

    第六条  对在我市新设立的银行业分支机构,自营业年度起5年内,由所在地财政每年按照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可支配收入的增量部分给予50%补贴。

    第七条  对在我市新设的金融机构且个人所得税在我市缴纳的高管人员,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年限为自机构开业之日起5年。

    第八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积极提供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公安、消防部门为金融机构网点建设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工商、税务部门为金融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人社、公安、教育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调入、家属随迁和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九条  已进驻的金融机构再开设分支机构不纳入此奖励范围。

第三章  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监管部门或上级部门授权批准开业的文件、注册证明和验资证明;购买房屋发票、不动产证;租赁房屋合同;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一条  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在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开业后3个月内,直接向市金融工作局申报,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后由市金融工作局将初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市级固定税源金融机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支付,县属金融机构奖补资金由所属县财政支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入驻后能为我市做出重大贡献的金融机构,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措施。

  第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申报各类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收回其所获奖补资金,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其下一年度考核奖励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鹤壁市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

  为引导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服务、做大做强,更好发挥金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鹤壁市内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

  二、年度考核指标及分值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新增贷款额(30分)。按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年度新增贷款额由多到少排名,第1名为30分,每递减一个位次减1分。

  2.贷款增幅(30分)。按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年度新增贷款额与上年度末贷款余额比值由大到小排名,第1名为30分,每递减一个位次减1分。

  3.上缴地方税收增幅(20分)。按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年度缴纳税收增幅由大到小排名,第1名为20分,每递减一个位次减0.5分。

  4.普惠金融贷款新增额(10分)。按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年度普惠贷款新增额由多到少排名,第1名为10分,每递减一个位次减0.2分。(农业发展银行鹤壁市分行该项考核得平均分)

  5.不良化解(10分)。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年度不良贷款率较低的前两名得10分,剩余单位依次按不良贷款率与上年度末不良贷款率的比值由小到大排名,每递减一个位次减0.2分。

  6.季度排名加分。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

  1.上缴地方税收额(50分)。以各保险业金融机构考核年度纳税额度由多到少排名,第1名为50分,每递减一个位次减1分。

  2.上缴地方税收增幅(50分)。以各保险业金融机构考核年度缴纳税收增幅由大到小排名,第1名为50分,每递减一个位次减1分。

  3.季度排名加分。

  (三)证券业金融机构

  1.帮助市内企业融资额(40分)。以证券业金融机构考核年度帮助本市企业融资额由多到少排名,第1名为40分,每递减一个位次减1分。

  2.辅导上市及挂牌企业数量(30分)。以证券业金融机构考核年度辅导我市企业上市挂牌数量由多到少排名,第1名为30分,每递减一个位次减1分。辅导上市企业1家相当于新三板3家、新三板1家相当于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5家。

  3.上缴地方税收额(30分)。以各证券业金融机构考核年度纳税额度由多到少排名,第1名为30分,每递减一个位次减1分。

  4.季度排名加分。

  三、考核办法

  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组成考评小组,负责金融机构考核工作。相关考核指标中新增贷款额、贷款增幅、普惠金融贷款新增三项指标由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提供,纳税情况由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提供,不良贷款情况由市银保监局提供,证券业辅导企业上市挂牌及帮助企业融资情况由市金融工作局提供。

  考核采取季度排名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及时报市委考评办,并作为年终奖励和表彰的重要依据。

  1.季度排名。考评小组结合年度考核指标对被考核单位每季度进行分类考核排序,当季考核排名第1的单位加5分、排名最后的单位得0分,其他单位按等差数依次加分。

  2.年终评定。考评小组对各被考核单位按照各项考核指标进行年终考核,同时将季度排名加分计入年度考核,根据总分结果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受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建议名单。

  四、激励措施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对考核分值排名前5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全市年度金融工作会议上,市政府授予“金融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

  2.根据考核排名情况调整涉公账户数量、政府性基金和财政性存款。

  3.对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1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其当年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0%作为奖励资金奖励给该单位。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

  对考核分值排名前3名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在全市年度金融工作会议上,市政府授予“金融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

  (三)证券业金融机构

  对考核分值排名第1名的证券业金融机构,在全市年度金融工作会议上,市政府授予“金融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对成功辅导企业上市挂牌的,按照《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鹤政〔2018〕10号)予以奖励。

  (四)其他措施

  对受到表彰的金融机构以市政府名义向其上级部门通报考核表彰情况并建议给予奖励;对受到表彰且纳入市委、市政府绩效考评的金融机构,优先推荐为市营商环境建设先进单位。对考核分值排名末位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市政府名义向其上级部门通报考核结果,其主要负责人在全市金融工作会议上作表态发言。

  对为我市金融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市有关单位和域外金融机构,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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