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采煤沉陷区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F0001-0201-2019-3043683 | 发文字号 | 鹤政〔2019〕9号 |
发布日期 | 2019-04-15 00:00:00 | 成文日期 | 2019-04-11 00:00:00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采煤沉陷区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鹤政〔2019〕9号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4-15 00:00:00 字体大小: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鹤壁市采煤沉陷区安置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5月21日市政府印发的《鹤壁市采煤沉陷区安置补偿办法》同时废止。 2019年4月11日 鹤壁市采煤沉陷区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我市采煤沉陷区补偿工作正常开展,保障煤炭企业和采煤沉陷区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偿对象。鹤壁市行政区域内因采煤沉陷受损或压煤村庄的农村居民生活生产建(构)筑物、受损耕地林地等。 第三条 补偿形式。采取货币化补偿。 第四条 市政府工农关系工作机构负责鹤壁市采煤沉陷区安置补偿政策的起草和修订工作;负责全市采煤沉陷区安置补偿的协调工作。区、乡政府工农关系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工农关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实施。采煤企业、受损村庄为采煤沉陷补偿工作的主体单位。 第二章 补偿原则及补偿方式 第五条 采煤沉陷区安置补偿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损坏谁补偿; (二)村、企兼顾; (三)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 补偿方式 (一)维修。因采煤受损的房屋,地质结构尚未稳定的,由采煤企业每年对一级、二级受损房屋补偿维修费。 (二)危房搬迁。凡达到危房标准的三级、四级房屋,应按房屋补偿费 租房费 搬家费一次性补偿完毕。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村民可在地址稳定区域内择址重建或自购商品房。三级、四级危房拆除补偿完成前应持续补偿租房费,补偿完成后的危房应及时拆除。 (三)分级一次性补偿。采煤沉陷区建筑整体受损程度较轻,采动影响过去多年,地质结构已相对稳定的村庄,可按分级一次性补偿方式安置。 (四)整村重建。三、四级受损房屋累计达到70%的村庄(含已完成补偿的危房数),应进行整村重建。地质结构已稳定符合就地重建指标要求的村庄,可采取就地重建的方式安置;受采煤影响严重,地质结构未稳定的村庄,可采取易地搬迁的方式安置。 (五)采前搬迁。现有压煤村庄,能完全预见到煤田开采后村庄受损严重的,可采取先搬迁安置后开采煤田的方式进行。 (六)搬迁完成后老村址复耕费、新村址占用土地青苗补偿费由采煤企业承担。 第七条 补偿重建、搬迁项目要与市、区城乡建设规划相符合。 第八条 对已进行危房搬迁、分级一次性补偿、整村重建、采前搬迁补偿完毕的受损房屋不再重复补偿。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九条 补偿要求由采煤受损村庄向采煤企业提出,同时向所属区、乡政府工农关系工作机构进行情况报备。 第十条 采煤企业接到补偿要求后,15日内要对情况确认完毕,30日内入村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补偿过程的信息和数据要及时向村民公示。村民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区、乡工农关系工作机构及采煤企业提出复查申请,最终以重新鉴定结果为准。如二次鉴定结果与原鉴定结果相同,鉴定费由申请方支付;如鉴定结果与原鉴定结果不同,鉴定费由采煤企业支付;如鉴定结果与原鉴定结果部分相同,鉴定费由当事双方共同支付。 第十二条 补偿协议由采煤企业与村民(社区)委员会签订。房屋维修、危房租房费补偿协议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签订完毕,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维修补偿费、租房费要在三个月内支付完毕;危房搬迁、分级一次性补偿、整村重建、采前搬迁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补偿费要在十二个月内支付完毕。市、区、乡三级政府工农关系工作机构负责督查。 第十三条 每年汛期前,采煤企业要对采煤沉陷受损村庄进行安全普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普查结果报区政府工农关系工作机构备案。 第四章 补偿标准 第十四条 维修费补偿。一级、二级受损房屋补偿标准按正式房屋每间每年分别为115元、230元。 第十五条 分级一次性补偿。零级房屋按正式房屋面积补偿20元/平方米抗变形加固费;一级受损房屋按正式房屋补偿标准的15%补偿,并按正式房屋面积补偿40元/平方米抗变形加固费;二级受损房屋按正式房屋补偿标准的30%补偿,并按正式房屋面积补偿50元/平方米抗变形加固费。 第十六条 危房搬迁、整村重建、采前搬迁补偿。按照《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附件2)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小型附着物补偿。包括猪舍、羊舍、鸡舍、粮仓、水池、地炉、水管、照明线等,按受损情况据实补偿。 第十八条 公共事业费补偿。按该村正式房屋补偿费总额的5%补偿。 第十九条 租房费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按正式房屋面积每月5元/平方米标准,危房拆除时一次性补偿24个月租房费。 第二十条 搬家补偿费以4口人家庭为基数,每户补偿640元,每增加一人增补160元。 第二十一条 采煤沉陷区已建成的村办集体或个体企业的厂房受损,符合补偿政策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60%—80%补偿。 第二十二条 青苗、树木补偿。因采煤沉陷造成裂缝、地表倾斜、沉陷的土地,青苗受损补偿按《青苗补偿标准》(附件3)进行补偿;林木、果木受损按照相关政策协商补偿。 第二十三条 新村址的水、电、路等由采煤企业负责修至新村中心。 第二十四条 危房拆除费、垃圾清运费补偿。危房拆除费按500元/户补偿。危房拆除所产生的垃圾由采煤企业负责清运,或由相关部门对垃圾清运进行招投标,按招投标数额由采煤企业支付清运费。 第二十五条 拆搬建不可预见费。按正式房屋补偿总额的1%由采煤企业支付。 第二十六条 公共事业费、拆除费、垃圾清运费、不可预见费由所属区、乡政府负责监督使用或统一集中使用。 第五章 土地补偿 第二十七条 土地修复补偿。地质结构不稳定,不具备修复条件的受损土地可暂不进行修复,按照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至修复补偿完成为止。地质结构稳定的受损土地修复补偿费,按青苗补偿标准的3倍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八条 老村址复耕补偿。按青苗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并按补偿标准的80%、50%、30%逐年递减支付3年的恢复地力补偿费。复垦后的农田基本设施建设费由采煤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 新村址占地补偿。按同类土地青苗补偿标准的6倍一次性补偿。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实际受损数额据实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5月21日市政府印发的《鹤壁市采煤沉陷区安置补偿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砖混结构建筑物损坏等级 2.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3.青苗补偿标准 4.补充说明 附件1 砖混结构建筑物损坏等级
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3 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4 补充说明 1.平房、楼房标准檐高2.8米,简易房标准檐高2.5米。房屋高度增减按同类补偿标准相应增减补偿费: 平房比标准檐高每增减0.3米,按每平方米增减10元。 楼房比标准层高每增减0.1米,按每平方米增减10元。 简易房比标准檐高每增减0.3米,按每平方米增减5元。 居住型用房,走廊面积按国家规范计算。 2.顶未上全房屋,墙高在0.5米(不含0.5米)以下者,按房屋基础计算,每平方米补偿15元。墙高在0.5米(含0.5米)以上者,每增高0.5米,每平方米增加补偿费35元,超过2.5米(含2.5米)高的一律按照同类房屋补偿标准的60%补偿。 3.房屋凡无门窗的扣减补偿总额的1.5%;无内粉的扣减补偿总额的5%;损坏严重,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按同类标准的50%补偿。 4.废井、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的30%补偿。 5.门楼受损,按补偿标准的30%—100%进行补偿。 6.田间道路、管线等设施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7.坟墓补偿包括迁葬用工、物料、运输等相关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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