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F0001-0201-2019-3135892 发文字号 鹤政〔2019〕19号
发布日期 2019-07-15 00:00:00 成文日期 2019-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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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2019〕19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7-15 00:00:00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鹤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7月19日印发的《鹤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9年7月7日

鹤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8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鹤壁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为鹤壁市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全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社会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标准评价和社会效果相结合,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原则上获奖单位数量每次不超过3个。申报单位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设立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原则上提名奖获奖单位数量每次不超过2个。每次可评选10个质量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10个质量管理工作先进个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鹤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次评审根据申报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

  第七条  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鹤壁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并提供包含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内正常经营,依法纳税;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质量基础(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稳固,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荣获优秀质量(服务)品牌、高新技术认定、县(区)长质量奖等称号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

  (五)获得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行业方面规定的责任事故。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一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可根据行业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次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秘书处在市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次市长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告要求,如实填写《鹤壁市市长质量奖申报书》,经有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评委会按照一定比例审议确定拟奖名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

  第十六条  秘书处对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获奖单位在市主要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周。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获奖单位,经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和30万元奖金,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颁发奖牌、证书。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质量宣传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秘书处可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建立对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绩效。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出现影响恶劣的重大失信行为的,撤销其奖励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须隔届申报。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其获得的市长质量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五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管,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9日印发的《鹤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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