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 | ||
索引号 | F0001-0201-2019-3256856 | 发文字号 | 鹤政〔2019〕27号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00:00:00 | 成文日期 | 2019-12-31 00:00:00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 鹤政〔2019〕27号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2-31 00:00:00 字体大小: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推进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根据《河南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矿联席〔2018〕1号)、《河南省加快绿色矿山工作方案》(豫国土资发〔2018〕19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露天矿山集中整治百日会战方案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19〕26号)、以及《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南太行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2018〕27号)、《鹤壁市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鹤壁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鹤矿综治〔2018〕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责任,加快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建立制度完善、责任明确、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强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底,全市有效持证露天矿山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修复治理工作完成率达75%以上,初步达到山青水绿的治理效果。到2028年底,全市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山地、林地、河道、湿地、农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与建设取得明显进步,水土保持能力有效提升,生物多样性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稳定达标,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明显加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增强。 三、治理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密组织,统筹安排,压实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督导检查,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主体责任。 (二)谁损坏谁治理原则。对主动退出或政策性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以及可追溯矿主的非法开采矿山、合法开采已闭坑矿山,限期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等设计要求,认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 (三)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原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资金投资,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治理新模式,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承担主体,加快推进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各县区要编制生态保护和综合整治规划,注重发展与保护的协调性,统筹谋划,通盘考虑,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和治理措施,分步实施一批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工程。 (五)政府兜底原则。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由所在县区政府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着眼长远、打造精品、凸显亮点、逐年推进。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以矿山地质环境、采煤塌陷地、生态环境退化及地质灾害频发等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科学确定修复区域,细化明确整治目标,系统组织实施。 (二)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生态空间,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建则建、妥善处理生态修复和地方发展之间的关系。按照“部门协同、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的绿色矿山建设总要求,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相应的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建设,确保投产一处建成一处;生产矿山企业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达到绿色矿山要求。 (三)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资金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加大露天矿山环境问题整治力度,创新治理模式,推行开发式治理,充分体现项目公益性目的,坚决防止“治理工程”变成“开采工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 开发式治理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2017—202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十三五”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十三五”规划》等要求,由县区政府依据矿山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规划编制生态修复和治理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专家评审通过后批复实施。县区编制勘查设计报告,经项目评审,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采用开发式治理的每个项目动用砂石土总量要控制在50万吨以下。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随意出售砂、石、土,除满足治理工程本身需要外,多余的砂、石、土统一由矿山所在县区政府收缴,按程序依法予以出售;销售收入按照20%的比例上缴市财政,所余部分由县区全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项目。 五、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关于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的具体实施细则。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2019年12月30日 |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