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10条政策意见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10条政策意见
索引号 F0001-0201-2020-3297422 发文字号 鹤政〔2020〕2号
发布日期 2020-02-07 00:00:00 成文日期 2020-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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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10条政策意见 鹤政〔2020〕2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2-07 00:00:00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借鉴外地经验,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1.扩大信贷投放。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精神,抓住机遇扩大信贷投放,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信用好的企业增加信用贷款;发挥鹤壁普惠金融共享平台作用,明确各银行机构普惠信贷任务,扩大普惠信贷投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鹤壁银保监分局、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各金融机构)

  2.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增加中长期贷款,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以上。政府性担保机构要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降低担保费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鹤壁银保监分局、财政局,各金融机构)

  3.提升服务质效。鼓励国有银行合理调整信贷结构,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医疗单位、防疫物资供应企业的医药用品采购、生产研发,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提供应急贷款支持。鼓励保险机构以优惠费率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团体人身保险等业务,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各金融机构要及时了解企业面临的资金困难和金融服务需求,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提供优质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鹤壁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二、实施稳岗就业政策

  4.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控制在4.5%以内的企业,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5.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财政局)

  三、扶持企业持续发展

  6.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于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省重点医用物品、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内企业,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除享受中央贴息50%之外,剩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给予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经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市、县区财政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7.减缓缴纳中小企业税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8.优化企业服务方式。提高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质量,减少办理材料和环节,努力做到“全程网办”;整合工商注册、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业务,实现企业开办登记1日办结。充分发挥鹤壁科技市场等线上服务平台作用,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在科技项目申报、政策咨询、专项需求对接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科技局)

  9.保障企业物流畅通。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保障车辆快速通行。对生产企业的货物运输,由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具体审核,发放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制作的车辆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人车货相符。对疫情防控期间应急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年检过期办理的,不予处罚。(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10.加强外贸支持。对外贸进出口、跨境电商等企业从境外购进紧缺疫情防疫物资且用于当地的,给予30%—50%的物流财政补贴。外贸进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展且协商不能退款的,按展位费的50%予以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鹤壁海关)

  以上10条政策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3个月。本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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