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实施意见 | ||
索引号 | F0001-0201-2020-3316864 | 发文字号 | 鹤政〔2020〕3号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00:00:00 | 成文日期 | 2020-03-06 00:00:00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实施意见 鹤政〔2020〕3号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3-10 00:00:00 字体大小: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奋力谱写高质量富美鹤城更加出彩绚丽篇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鹤壁市委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鹤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政府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列席市政府会议机制。市政府组织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参加,特别重要的邀请主任参加。 二、健全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机制。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一次市政府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对于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的起草、变更、执行情况,重要规划编制、重点项目建设、重大环境事件、民生实事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审计问题整改、突发事件处置、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机构变更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专项工作,市政府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前,按照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三、健全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和重大决策年度清单报备制度。市政府每年年底前列出报备下年度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题清单和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清单,并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市政府提请审议的议题或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应充分征求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四、健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主动配合检查和视察,自觉接受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认真落实市人大代表约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探索建立市政府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认真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等有关备案审查准备工作。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配合支持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利用财政预算联网审查监督系统对政府预算实行全过程绩效监督。 五、健全日常沟通对接机制。市政府副市长要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市政府部门要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健全对口工作联系制度,及时听取意见建议,加强日常工作衔接。市政府办公室要主动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为市政府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沟通对接做好服务保障。 六、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落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市政府领导领办制度,完善办理机制,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市政府办公室要牵头做好政府系统全国、全省“两会”建议搜集汇总工作。 七、认真履行立法工作职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托行政资源、专业优势、执法经验,发挥好在起草法规草案、实施法规、制定规章等环节的基础性作用,提高法规草案质量,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八、完善有关工作程序。市政府各部门在向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提交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先报市政府审核,事后将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向市政府作专题报告;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以及执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先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 九、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鹤壁功臣”“鹤壁市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授予以及其他需要配合做好的工作。 十、切实提供服务保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件改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市人大代表所在政府部门要支持代表参加相关会议和代表联络站活动等,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2020年3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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