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1日09:12 来源: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鹤壁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鹤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规定和有关要求,市政府对2023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鹤壁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鹤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等5部规章继续有效。
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鹤政〔2023〕19号)等20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三、《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的意见》(鹤政〔2009〕19号)等2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宣布失效。
四、对《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2010〕29号)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凡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凡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重新起草并按程序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