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1年01月22日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21〕6号 | 发布时间 | 2021年01月28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豫政办〔2021〕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2日
河南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健全定位清晰、责任明确、运转高效的值班工作体系,保障政府运转和政务服务平稳、高效、有序,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值班工作职责。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的值班工作,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豫单位、省属企业、省属高等院校可参照执行。
三、组织形式
全省政府系统建立以省政府总值班室为枢纽,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总)值班室为支撑,其他单位为延伸和补充的值班组织网络。
(一)省政府总值班室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省政府总值班室实行双人专职24小时值班。
(二)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设立(总)值班室,指定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厅)具体负责值班工作,实行专职24小时值班。
(三)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值班室负责本单位值班工作,值班人员原则上以专职为主。值班人员由办公室和相关职能处室人员轮流担任的,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和值班负责人。
四、值班职责
(一)日常政务值班;
(二)建立值班网络,确保联络通畅;
(三)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四)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值班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值班人员业务培训;
(五)及时报告重要紧急情况(含突发事件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反馈落实情况;
(六)重要舆情核办;
(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值班场所
值班场所要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牌,名称统一为“XX(总)值班室”,由值班工作区和夜间值班休息区组成。
值班工作区需配备1至2部值班专用电话,传真机、计算机(连通河南电子政务外网)、打印机(有复印扫描功能)、碎纸机及其他常用办公设备(包括保密设备)。有条件的单位可配备一定数量的显控设备。
夜间值班休息区应具备值班就寝条件,配置与工作相适应的设施及物品。
六、工作制度
(一)电话接听。值班人员要熟记常用值班电话,及时、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个来电,文明、准确、精练应答。重要来电要核实对方身份,详细、准确做好电话记录工作。禁止值班固定电话呼叫转移。
(二)值班记录。各地、各部门(总)值班室要建立完善政务值班登记制度。值班人员要如实记录值班期间接报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来电人(责任单位)等要素要记录齐全,做到字迹清楚、详略得当。值班登记簿须编号归档,并保存1年以上。
严格值班交接,交接班人员共同对值班记录、重要文件资料等进行交接,并签字确认;交班人员做到事项记载清楚,接班人员跟进办理待办事项。
(三)值班安排。各地、各部门的值班安排表、法定节假日领导带班安排表要提前3个工作日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备。重要敏感时段值班工作安排按省政府总值班室通知要求报备。
法定节假日要严格落实三级值班带班制度,统筹配备值班力量;在节假日最后一日书面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送节假日值班综合情况。
(四)外出请假报备。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提前2日通过传真方式或专网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备外出情况,报备内容包括领导姓名、职务、外出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返回时间以及外出期间主持工作的领导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发送传真的要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确认。
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豫外出的,须先履行请假手续,提前3日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送请假单,由省政府总值班室按照规定呈报省政府领导,获得批准后按照程序报备。
(五)视频会商。省政府总值班室原则上每周与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总)值班室进行一次视频会商,对一周政务值班、突发事件信息报送、重要敏感舆情报送等工作进行通报和分析点评。重大活动、法定节假日和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期间,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视频会商。各地、各部门参加人员要相对固定并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提前报备,因故不能参加视频会商的要提前向省政府总值班室请假。
(六)领导来豫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各部委、军队、武警部队、外省(区、市)、国有大型企业省部级领导和两院院士计划来豫的,有关地方或部门要提前3个工作日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省政府各部门要报送报告原件,省外的通知、信函和市、县级政府的报告可通过值班业务平台或传真方式报送。省政府总值班室收到报告后,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批示,根据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批示要求,编印《值班报告》并报有关省领导,发有关地方和单位。
(七)保密工作。值班人员在值班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职责,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电话机、传真机谈论或传输涉密或敏感信息,不得以短信、微信形式向领导报告涉密或敏感信息,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文件。
(八)督促检查。对上级转办的领导指示批示及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登记传达、督促办理、及时反馈工作。
加强值班检查、抽查,不定期对本地、本系统、本单位的值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坚决杜绝值班人员擅离职守、非正式人员顶岗值班等现象。
七、信息报告
(一)总体要求。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是向省政府报告重要紧急情况(含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对向省政府报送信息负责。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向省政府报告本部门、本系统的重要紧急情况。要切实增强信息报告的时效性,确保重要紧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方和部门。重要紧急情况信息报告要做到“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首报要突出时效性,紧急情况可由值班人员先通过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对有一定持续过程的突发事件,要及时跟进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内容包括:先期处置情况,进一步核实的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和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同志指示批示情况,社会舆情引导及信息发布情况等。终报要详细报告事件处置结果,说明事件来龙去脉,对整个事件作出评估并进行分析总结。
(二)报告内容:
1.省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3.可能引发突发事件、影响公共安全的敏感信息;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涉及敏感人物,容易引起较大社会反响或产生重大舆情的事件;
5.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舆情及核实情况;
6.发生在省外涉及我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
7.人数较多或影响较大的群访、集访事件;
8.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变动或联系方式变化情况;
9.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紧急情况。
(三)报告时限。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必须在20分钟内向省政府电话报告、4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报告。接到省政府总值班室核实有关情况的通知后,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对省政府总值班室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四)责任追究。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细化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对漏报、迟报、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上报重要紧急情况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理过程中相互推诿的,对上级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等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
八、工作保障
(一)队伍建设。加强统筹谋划,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值班队伍。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承担值班工作。各级领导要关心值班人员的成长与发展,在保持值班队伍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促进值班人员有序合理流动,激励广大值班人员担当作为。
(二)业务培训。严格落实值班人员岗前培训制度,确保上岗人员业务熟悉、操作熟练。加强值班业务培训,适时举办值班业务培训班,开展业务交流,不断提升值班人员应对复杂情况、处理紧急问题能力和文字能力。
(三)相关保障。关心爱护一线值班带班人员,统筹安排值班人员补休和值班补贴发放,做好生活保障工作,解决值班人员就餐、休息等实际困难。
九、工作通报机制
省政府总值班室定期对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值守情况和值班信息报告总体情况、存在问题等进行通报,明确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建立本地、本系统值班工作通报机制,共同推动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值班工作情况报送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政府办公厅将结合工作实际对值班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十、附则
(一)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依照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